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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对艺术伪造行为的规制-兼与我国相关法律的比较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韩赤风  时间:2012-11-20  阅读数:

一、德国学术界对艺术伪造的不同理解
  在德国,艺术伪造(Kunstfaelschung)主要是指美术作品的伪造。而对艺术伪造的理解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伪造包括艺术模仿(die Nachahmungeines aethetischen Vorbildes)、艺术篡改(Kunstverfaelschung)和艺术诈骗(Kunstbetrug)。艺术模仿主要指对原件的模仿,包括完全模仿和组合模仿。完全模仿是对原件的复制,组合模仿(Pasticcio)则是从被署名人的多个作品中提取不同的片段,然后组成一个新作品。艺术篡改是指对已经存在的艺术作品进行修改,如去掉或添加署名、日期等。对艺术作品的局部进行修改也属于艺术篡改。艺术诈骗通常不涉及艺术作品本身的改变,而是以欺骗的意图改变作品原有的所属关系。[1]狭义的艺术伪造不涉及艺术模仿和艺术篡改,仅指在自己或第三人作品上署某人姓名的伪造。[2]可见,狭义的艺术伪造与广义的艺术伪造中的艺术诈骗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其都与被署名人的作品无关。不过,从德国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艺术伪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另一类则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又可以分为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和在第三人作品上署某人姓名两种情况。由于这类艺术伪造最常见的情形是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因此,下面所说的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仅限于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这种情形。

二、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认定
  (一)侵犯被署名人著作权的排除
  由于行为人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不涉及作者的作品,因此,该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这是德国学术界的普遍看法。那么,为什么说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这种行为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呢?理由很简单,署名权为作者著作权中的一项(即著作人身权),而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是需要有作者创作的作品存在。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第1条明确指出,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依照本法对其作品享有保护,[3]因此,没有作品产生,是不会产生侵犯著作权问题的。所以说,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并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依据德国学者Nordemann的观点,艺术伪造与匿名作品有相似之处,即作者的真实姓名都被掩盖了。但与匿名作品不同之处是,作者将他人的姓名推到了前面。[4]当然,这里有一个限定,这些作品不能是对被署名人作品的模仿或篡改。既然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这种行为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那么,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的适用也就被排除。
  (二)适用其他法律的选择
  对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认定为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不等于说该行为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他法律的适用更有利于遏制艺术伪造行为,尤其是刑法的适用。从该行为的违法性看,德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典》都有适用的可能。
  1.民法
  虽然对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的艺术伪造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著作权,但却可以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2条(Namensrecht,姓名权)的规定,确定该行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姓名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从前或现在仍然众所周知的笔名,也属于侵犯了被署名人的姓名权。若是在自己作品上使用了他人的其他标记,德国《民法典》第12条也可以同样类推适用。此外,如果他人姓名在作品上没有直接出现,而是在作品上暗示出所涉及艺术家的作者身份,这时,侵害的不是姓名权,而是一般人格权。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2条的适用不再被考虑,适用的法律则是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条第2款和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这样认定的理由在于,如果他人精神活动的产物被推到所涉及的艺术家身上,就会侵害人的尊严并触及了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性。[5]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的假冒行为,还可以适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如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一般条款)、第3条(虚假宣传)、第16条(商业标志)。[6]还有,在他人名义下发表小说时,由于小说的质量低劣而造成被署名人的信誉损害,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Anschwaerzung,诋毁)也可以适用。[7]虽然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04年修改,但一般条款和关于虚假宣传等规定仍然被保留,因此,该法相关条款的适用仍然是可行的。[8]
  3.刑法

  如果行为人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是为了提高作品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获得了财产利益,那么,这类行为不仅满足了德国《刑法典》第267条(Urkundenfaelschung,伪造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也满足德国《刑法典》第263(Betrug,诈骗罪)的构成要件。[9]需要说明的是,在德国《刑法典》第267条中,证件的含义极为广泛,艺术作品也被包括在内。但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中涉及到刑事责任规定的第107条的适用则可以排除,因为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对被署名人作品的复制、演绎或改编。[10]在德国,在遏制艺术伪造行为的斗争中,德国《刑法典》的地位已经超出其他任何法律,而处于中心地位。
  三、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认定
  前面提到,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主要包括艺术模仿和艺术篡改。对此,按照学术界的观点,可以考虑适用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因为该法第107条(Unzulaessiges Anbringen derUrheberbezeichnung,禁止署作者名称)第2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该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一个美术作品的复制件、演绎作品或改编作品上署作者名称,使其看上去与原件一样,或者传播它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但以对该行为在其他规定中没有较重的刑罚为限。按照德国学者的理解,这一规定保护的不仅是作者的人身权,而且也保护公共利益,即防止对艺术有兴趣的公众把署有作者姓名的复制品视为原作。[11]
  依据德国检察官Loeffler的观点,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第107条第2款的规定由于本身的补充条款”(Subsidiaritaetsklausel,指该款中但以对该行为在其他规定中没有较重的刑罚为限的规定)而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该条规定在遏制艺术伪造行为的斗争中,从一开始就仅仅起到一个兜底的作用。[12]在遏制艺术伪造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德国《刑法典》第267条(伪造证件罪)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如果仅仅是出售行为,则可以适用德国《刑法典》第263条,认定为诈骗罪。[13]德国学者Vinck也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德国《刑法典》第267条可以弥补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第107条规定的不足。
[14]
  四、与我国相关法律的比较

  不同于德国,我国的法律适用并没有这样明确的区分。按照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15]那么,该行为包括哪些形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解释》一书中可以找到答案,即该行为主要包括:第一,临摹名家的绘画,署名家的名;第二,自己绘画而署名家的名;第三,将其他不出名的作者的作品署名家的名,等等。”[16]该行为一般被称为假冒他人署名行为。如果从德国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这里的第一种表现形式应属于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而第二和第三种表现形式则属于

 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
  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曾经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假冒他人署名案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从我国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司法界处理此类案件的态度。[17]上海朵云轩(以下简称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永成)于199212月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于1993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1993727朵云轩按照约定将其选定的拍卖品空运至香港,并派员对香港永成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的工作。永成拍卖署名吴冠中的载有炮打司令部字样的《毛泽东肖像》画一幅,估价为3035万港元,备注栏载明:拍卖日期19931027日等。双方还就拍卖品佣金、保险等作了约定。同年10月上旬,香港永成将其征集和朵云轩提供的拍卖品总计382件编印成《图录》,封面上载明: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朵云轩于19931027日(星期三)下午230分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图录》中编号第231号图系一幅署名吴冠中的
 《毛泽东肖像》画,右上角竖体草字为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左下角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尺幅宽38厘米,长66厘米,估价标示为3035万港元。香港永成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拍卖会召开前夕,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
  199310月中旬,吴冠中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创作日期落款为1962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设法制止对该画的拍卖。同年1025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沪文社字(1993)第95号文通知朵云轩,上述画件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办理,并请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对此,朵云轩作出如下答复:该画系香港永成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香港永成;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香港永成撤下该作品。之后朵云轩多次电告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向香港永成转达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吴冠中的意见,同时也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
 香港永成接到朵云轩转告的通知和意见后,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进行了认真鉴定,从创作特点等方面进行了细致分析,认为作者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此作品创作于1966年而非1962年;并找来了此作品的委托人,向其了解了购买《毛泽东肖像》画的情况,并由委托人作了担保。香港永成还出具证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等事项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上海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199310月下旬,朵云轩专家赴香港参加拍卖工作。同年1027日下午,由香港永成朵云轩联合主办的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在香港九龙海城大酒店举行,编号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以52. 8万港元成交,其中4. 8万港元为拍卖人所得佣金。

199465,我国公安部根据吴冠中所在单位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的要求,对《图录》中《毛泽东肖像》一画的署名字迹是否是吴冠中亲笔所写作出刑事科学鉴定书,结论为送检的上海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目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书写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1994716,吴冠中以朵云轩香港永成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 000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2, 700元,由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朵云轩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的第1项: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共同严重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的第2项:两被告在
 《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变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民(知)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的第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 000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冠中损失人民币73, 000,其中上海朵云轩赔偿吴冠中27, 000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吴冠中46,000元。一审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400元,由朵云轩负担2, 000元,香港永成负担3, 400元。
  此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是依据当时有效的《著作权法》第46条第7项,认定朵云轩香港永成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吴冠中的著作权。[18]如果类似行为发生在德国,由于其属于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则排除了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的适用。
  为何在中德会有这种适用法律的差异?理由已如上所述,即按照德国学术界的观点,没有作品产生,是不会产生侵犯著作权问题的。因此,自己绘画而署名家的姓名或在其他不出名的作者的作品上署名家的姓名,都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其实,不仅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第1条有这样的规定,即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依照本法对其作品享有保护。《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1条也明确规定: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个同盟。这里都强调保护的是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如果我们查看一下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也会发现有类似的规定,即: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显然,这里强调的也是保护有作品的作者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区分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的结果会导致适用法律的不同。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适用的首要条件是:必须有作品存在。无作品,就不会产生作者的著作权,也就谈不上著作权保护。因此,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不能适用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而根据中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则不必考虑这样的条件。当然,如果我国公民在德国遇到类似问题,就不能依据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提出请求权,而需要考虑依据其他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另外,虽然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第107条对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行为有所规定,但仅仅是规定了刑事责任。这表明德国对该行为的处理比我国要严厉。
  结语
  由于艺术伪造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在德国尚没有制定出对其进行专门调整的法律调整,尽管有人对此曾经深入探讨过。目前在德国,对艺术伪造行为的遏制,仍然是根据其不同表现形式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不论是哪一种艺术伪造形式,都不能排除德国《刑法典》的适用。这充分体现了德国《刑法典》在遏制艺术伪造行为斗争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在德国并不是简单地将艺术伪造行为归入侵犯著作权的范围内,而是根据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区别。除艺术模仿和艺术篡改会涉及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外,对于在自己和他人作品署某人姓名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著作权。这说明,德国仍然保留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即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著作权的前提是必须有其作品存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的这些经验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注释】
[1]Loeffler: Kuenstlersignatur and Kunstfaelschung-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Funktion des § 107 UrhG, NJW 1993 Heft 22. S. 1422 f.
[2]Fromm/Norddemann: Urheberrecht, 5.Auflage. Stuttgart Berlin Koeln Mainz 1983. S.133 f.
[3]Schricker: Urheberrecht, 2.Auflage. Muenchen 1999. S.45f.
[4]Fromm/Norddemann: Urheberrecht, 5.Auflage. Stuttgart Berlin Koeln Mainz 1983. S.131 f.
[5]Fromm/Norddemann: Urheberrecht, 5.Auflage. Stuttgart Berlin Koeln Mainz 1983. S.133 if.
[6]
原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商业标志)的内容现已经被德国《商标和其他标记保护法》所吸收。因此,德国《商标和其他标记保护法》相关规定的适用也是可行的。
[7]Fromm/Norddemann: Urheberrecht, 5.Auflage. Stuttgart Berlin Koeln Mainz 1983. S.133 f.
[8]Beck-Texte im dtv: Wettbewerbsrecht and Kartellrecht. 26.Auflage. Muenchen 2005. S.1 ff.
[9]Loeffler: Kuenstlersignatur and Kunstfaelschung-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Funktion des § 107 UrhG, NJW 1993 Heft 22. S. 1426.
[10]Schricker: Urheberrecht, 2.Auflage. Muenchen 1999. S. 1587 ff.
[11]Schricker: Urheberrecht, 2.Auflage. Muenchen 1999. S.45 f. 5.1587 ff. S.1589 ff.
[12]
目前,德国学术界对此已取得共识,即德国《著作权法》第107条第2款在实践中没有太大的意义。Schricker: Urheberrecht, 2.Auflage Muenchen 1999. S.1590 f.
[13]Loeffler: Kuenstlersignatur and Kunstfaelschung-Zugleich ein Beitrag zur Funktion des § 107 UrhG, NJW 1993 Heft 22. S. 1423 f.
[14]Fromm/Norddemann: Urheberrecht, 5.Auflage. Stuttgart Berlin Koeln Mainz 1983. S.471 ff.
[15]
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解释》,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342页。
[16]
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解释》,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17]
陈旭主编:《知识产权案例精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18]2010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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