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337”中国企业莫言放弃
来源:《经济参考报》2013年2月5日 作者:杨延超 时间:2013-04-11 阅读数:
美国“337调查”最早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从字面上理解,337条款仅为美国关税法中的一条。根据该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对进口产品的“不公平行为”展开调查。如果涉案企业最终被裁定违反第337条,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也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失去在美国销售的资格。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认定国外厂商违反337条款,则需要判断进口产品属于“不公平行为”。这里,所谓的“不公平行为”,主要是指侵犯了美国企业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自上世纪80年代后,美国“337调查”就已经成为美国企业保护本国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事实上,美国的知识产权国内法律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并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争相效法的对象。在这一基础上,美国又增加337条款,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进行337调查,这实质上是进一步强化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功能。为了迎合美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需求,337条款借关税法之名,行遏制国外对美国贸易出口之实。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产品大量进口美国市场,中国又成了美国337条款调查的主要国家。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应诉经验,在遇到337调查时产生重大损失。
2004年3月,美国卓然、橡树两家公司以芯片专利侵权将中国江苏新科电器集团公司等l2家来自6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告上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并提出了337调查申请。最终,新科电子等中国D V D机大厂终止了向美国的出口业务,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惩罚性关税保护,中国D V D机在2004年第三季度的出口比上一季度下滑了20%-30%。
由于缺乏对337条款的了解,中国企业在面对337调查时望而却步。337调查有严格的庭审程序要求,期间有大量的证据提交和分析辩论,还有繁杂的证人域外质证和第三方证人举证过程,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至关重要。与此同时,337调查还需要高昂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动辄几百万美金,这也常常令中国企业望而生畏。即便是付出了巨大努力,337调查的诉讼结果还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基于上述种种因素考虑,往往选择消极逃避的手法。而根据“337条款”规定,逃避法庭就相当于自认败诉,法庭也会据此发出“永久排斥令”,产品也将“永世”不得出口到美国。
但无论如何,轻言放弃都不可取,在国际贸易争端中还是需要“亮剑”精神。当被申诉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时,中国企业应当尽快获知申诉状相关内容,以便即时采取应对措施。根据相关规定,在原告提交申诉后,国际贸易委员会需要30天才能决定是否起动调查,此后被告方有20天左右的时间对申诉状进行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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