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域名系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最新发展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 2012年第1期 作者: 薛虹 时间:2015-02-08 阅读数:
商标信息交换中心首次将平行的商标法律系统与域名系统连接起来,给予商标权人与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直接互动的界面和渠道。商标信息交换中心 将汇集来自世界各国的注册商标及非注册商标的信息,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史无前例。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在域名系统保护商标的需要自愿决定是否将商标信息提交到 商标信息交换中心。
商标信息交换中心是关于商标权信息的存储、验证、传播的中央数据库系统。ICANN与经认证的服务提供者订立协议,授权其接收、验证、核验、保障有关 商标的信息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服务系统内的传播。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主要有两个功能,即:在中央数据库中验证和核验商标信息,以及向新增通用顶级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商标权优先注册和商标通知服务所需的信息。
与知识产权产业在ICANN政策制定过程中所要求的不同,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并不具有编制全球受保护的商标列表的功能。某个商标被列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 的中央数据库并不构成权利的证明,更不产生新的权利。即便某个商标没有进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也不表示商标权人有疏失、放弃了权利、或者应承担任何不利的后 果。
所有的商标信息将被提交到统一的数据库,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加以验证。有资格提交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商标包括[15]:
a)在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注册的文字商标(应提交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权利证明,注明注册号、注册国和商标权人);
b)权利被判例法或者司法程序认定的文字商标(应提交法院判决,标明有关的法院及认定商标权的证据);[16]
c)在提交中央数据库时已经受到生效法规或者条约保护的文字商标(应提交法规或者条约的有关章节、条款,及其生效日期);
d)其他知识产权的标识(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而定)。
所有提交信息的商标权人必须声明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实时性,其提交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一旦商标信息有变,例如商标权被撤销、转让、放弃,商标权人必须及时通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以便及时更新数据库。
提交给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商标信息必须经过“验证”。验证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各国的商标局数据库,查询提交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信息是否与商标注册人相吻合,商标注册号、注册国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记录相吻合,提交人是否提供了电子形式的确切的联系信息。
除了受判例法、法规或者条约保护的商标,进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注册商标信息还需要经过“核验”,即确定在提交数据库之前,提交人已经善意地使用该商 标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证据包括商标权人的使用声明或者表明商标被实际使用的商品标牌、广告、样品等。对于注册商标增加实际使用的要求是为了防止恶意 滥用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行为发生。在ICANN政策制定过程中,关于注册商标是否必须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实质审查,存在很大的争议。知识产权 产业坚持,任何商标注册都可以提交并记录在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数据库中,不论有关的商标注册是否在相关注册国通过了实质审查。最终的政策采纳了这一建议。 但是,有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商标注册没有显著性、合法性、近似性等实质性审查,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获得,因此,商标信息交换中心记录的商标信息整体质量没有 保证。设定商标实际使用的门槛是为了防止大量的“投机性”商标注册被提交到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以避免中央数据库记录的商标信息良莠不齐、鱼目混珠。但是, 实际使用的要求只能过滤掉一部分投机性注册商标,仍然会有相当数量的投机者可以利用伪造使用声明等方式趁机而入。
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必须对商标信息交换中心中记录、验证和核验的商标给予优先注册和通知服务的待遇。除此之外,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域名注册政策,将优先注册和通知服务的范围扩展到其他知识产权标识。
商标优先注册(Trademark SunriseRegistration)是指新增通用顶级域名向公众开放注册之前至少30日内给予商标权人优先 注册域名的机会。在优先注册期内,商标信息交换中心核验的商标权利人享有优先注册对应域名的权利。对应域名必须与商标整体上字符相同。优先注册的商标范围 是: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并经商标信息交换中心核验已经使用的文字商标,·判例法认定的文字商标,以及自2008年6月26日起生效的法规或者条约特殊保 护的文字商标。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应当证实商标权人的申请是否与商标相同,是否符合优先注册要求(包括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设定的关于商标注册类别或国别等特殊 要求)。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应当实施优先注册争议解决政策,允许其他人对优先注册的域名提出质疑。质疑的理由包括:域名注册之时,注册人不享有对应的商标 权;所注册的域名与依据的商标不相同;优先注册所依据的商标权无效;优先注册所依据的商标注册是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授权协议签署之后或者在该通用顶级域名 申请被公布之后获得的。[17]商标信息交换中心应对提出的质疑适用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和作出决定。
商标通知服务(Trademark ClaimService)是指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在初始开放注册的至少最初60日内向商标权人 提供通知服务,并警示申请注册与商标相同的域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初始开放期内,如果有人申请注册与商标信息交换中心记录的商标相同的域名[18],商标 信息交换中心应当通知商标权人。在商标权人收到通知的同时,域名注册申请人也收到通知。收到通知的域名注册申请人有权进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数据库查询有 关的商标信息,以便确认通知的内容。被通知后,申请人仍然坚持注册域名的,可以获得所申请域名的注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的商标权人。商标 通知服务对域名注册申请人实质上有威慑作用,一个商标无论在哪个国家注册或受到保护,均能威慑任何国家的域名注册申请人,很不公平。然而,与ICANN政 策制定过程出现过的所谓全球商标保护列表相比,仅限于是信息通知和言语威慑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
(三)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UniformRapid Suspension,URS)
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类似于诉前禁止令一类的临时措施,是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更快速、更廉价的程序。通过该程序,商标权人可以迅速地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停止争议域名的解析,中断域名注册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以便有充裕时间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在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中,商标权人应当向ICANN指定的服务机构(下称URS服务机构)提交投诉。[19]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锁定通知24小时内,URS服务机构应通知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并告知域名被锁定的状态。[20]
URS服务机构受理的每个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查员审理。审查员应当审理投诉是否符合如下标准,即:被投诉人注册的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文字商标相同或 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域名不具有合法权益;以及域名已注册且被恶意使用。在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中,审理时间很短、被投诉人多数缺席的情况下,审查员难 免会基于投诉人的一面之词作出仓促的决定。因此,应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给予审查员比较详细的指引,引导其充分考虑案情的各个方面。
为了判断被投诉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是否具有恶意,审查员可以考虑:域名字符是否属于通用性或描述性词语,域名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域名所在网站 是否仅仅为了向某人或某公司致敬或抗议等合理行为而运行;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持有是否符合争议双方签署生效的书面协议中明示条款的约定;域名是否不属于多次 恶意注册行为的组成部分,因为该域名在类型或所用字符方面与其他域名有很大差别。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审查员还可以考虑:被投诉人为获利而买卖域名、 持有大量投资用途的域名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恶意的证据,尽管在特定情况下,被投诉人可能确有恶意;将域名链接到停泊页面以赚取点击收入等出卖网络流量的行 为本身并不构成恶意的证据,但是审查员应当根据该域名的性质、与该域名链接的停泊页面上的广告链接的性质,以及该域名的使用是否由被投诉人负责等情节,个 案判断被投诉人恶意的有无。
审查员经审理,认定该案件的重大事实不存在实质性争议、投诉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作出投诉成立的决定。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作为快捷程序,救济措施仅 适用于显而易见的恶意域名抢注行为。审查员只要发现案件重大事实存在实质性争议,基于现有证据无法判断的,就应当驳回投诉。审查员根据现有证据,发现争议 域名的使用属于对商标的非侵权性使用或合理使用的,也应当驳回投诉。投诉被驳回的,投诉人可以诉诸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司法诉讼等其他途径,也可以 重新提出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的投诉。
审查员作出的决定应当立即送达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由其执行。投诉不成立的,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程序结束,域名注册的完整控制权应交还域名注册人。投诉 人成立的,注册管理机构应立即在域名剩余的注册期内中止域名的解析,域名不能解析到原来的网站,域名服务器被重置到由URS服务机构提供的关于统一快速中 止域名系统信息的页面。[21]
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对于投诉人滥用投诉的行为予以惩戒。投诉人如被发现两次进行蓄意且影响重大的虚假投诉的,将被永远禁止利用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在审查员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上诉。
(四)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Post-Dele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PDDRP)
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适用于商标权人与ICANN批准授权的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在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营和 使用顶级域名的行为侵犯商标权、使商标权人遭受损害的,商标权人可以投诉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一旦投诉成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必须采取措施制止侵犯商标权的 域名注册;在极端情况下,措施不力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能被ICANN终止授权协议,丧失管理有关通用顶级域名的地位。
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中,商标权人的投诉应当向ICANN指定的服务机构(下称PDDRP服务机构)提交。PDDRP服务机构先行指定入门审查组,负责对案件进行预审。投诉符合入门要求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在入门审查组的决定公布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
PDDRP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的回复或者投诉人的回复期限届满之日起21日内指定专家组审理案件。[22]专家组有权决定如何进行质证、听证, 并限定举证期限。除非当事人请求或者专家组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审理均不开庭,采取书面审。开庭审理的,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或者电话会议的形式,以英文进 行。
根据投诉针对的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顶级域名还是二级域名,专家组应当适用不同的标准判断投诉是否成立。投诉针对顶级域名的,如果投诉人能够提供清晰 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运营和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的顶级域名字符的积极行为中,引发或者实质性地导致:a)不正当地 利用投诉人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b)损害投诉人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或者c)可能与投诉人的商标相混淆的,投诉成立。
针对顶级域名的投诉是给予商标权人新的机会,挑战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字符及其注册管理机构。例如,顶级域名“. apple”与苹果公司的“Apple”商标相同,该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故意以苹果公司自居的,苹果公司就可以提出投诉。商标权人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申 请、评审程序中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未能成立的,可以利用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寻求终止该通用顶级域名的运营和使用。
投诉针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管理的二级域名的,如果投诉人能够提供清晰和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恶意从事如下积极行为,即a)以注册侵犯 商标权的域名获利的模式行为;或者b)系统性地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的域名,以便不正当地利用投诉人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损害投诉人 商标的显著特征或者声誉、或者与投诉人的商标制造混淆的,投诉成立。
针对二级域名的投诉,可能导致域名注册管理承担一种新型的中介责任,为在其管理的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二级域名负责。但是这种中介责任不应给域名注册管 理机构施加过重的负担,也不应迫使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监管所有注册的二级域名及其网站内容。否则,将构成对域名注册人表达自由的侵害,并令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如履薄冰。因此,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仅制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实际参与或者鼓励侵犯商标权的二级域名的注册并从中获利或者造成损害的明显恶意的积极、系统的 行为。例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屡次作为侵权性二级域名的注册人或者受益人,恶意从中牟利或者获利,就属于这种情况。
专家组应当在被指定之日起45日内完成裁决,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专家组裁决投诉成立的,ICANN有权根据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定的通用顶级域名授 权协议,追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违约责任。专家组可以对ICANN实施的救济措施提出建议,决定权在于ICANN,但除非情况极为特殊,ICANN将采纳 专家组的建议。
专家组可以建议采取针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渐进式措施,包括:a)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采取措施,避免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涉及的商标被未来的域名注册 所侵犯;b)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停止受理在该顶级域名之下的二级域名注册新申请,直到专家组裁决中指明的侵权行为得到治理,或者限定了治理的期限;c)在极 端情况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恶意明显的,ICANN终止通用顶级域名授权协议。专家组裁决所建议的救济措施应当与投诉人遭受的损害相适应,并应考虑有关措 施可能给同一顶级域名之下善意注册的、无关的域名注册人造成的损害。
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不妨碍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纠纷。PDDRP服务机构受理投诉后,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有法院在先受理了相同当事人、事实和情节的诉讼案件的,PDDRP服务机构应当中止或者终止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
结论
ICANN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多角度、多层面的,涉及范围广,波及程度深。虽然有关措施的实施仍然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例 如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制度设计仍在进行中,ICANN已经在招标筛选有关的服务机构,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系统和授权后争议解决政策的服务机构尚未指定,但是 其影响早己超出域名系统的范围,为全世界知识产权产业所关注。ICANN作为一个技术性协调管理组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规模介入,将给互联网技术系统 与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碰撞和融合带来新的机会和挑战。虽然ICANN坚称决不逾越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楚河汉界”,恪守保护已有权利的本份,但是知识产权人 不会放过利用ICANN这个“后门”扩张自己权利和利益的大好机会。而且,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ICANN有关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扮演了积极的角 色,ICANN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将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权利边界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微妙影响,是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注释】
[1]有一个特殊的通用顶级域名“. arpa”,仅用于技术研发、测试的目的,由ICANN管理。因此,实际上通用顶级域名共有22个。
[2]互联网的内容现在可以通过世界228个国家所使用的6700种语言表达出来,多语言化和国际化是互联网不可阻挡的趋势。
[3]由于有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存在,任何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不得包含国家名称、简称。如果申请包含城市或者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简称的,应 当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例如,申请“.africa”,应当得到非洲国家政府的支持。地理名称、商标品牌等特殊类型的申请既可以是基于社区的申请,也可以 是标准申请。
[4]在字符串争用程序中,基于社区的通用顶级域名申请比标准申请优先,但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于社区的申请发生字符串争用的,仍然适用拍卖程序。
[5]见“商标权人要求国会审查新gTLD计划的成本和后果”http://www.cadna.org/en/newsroom/new- gtld-program-costs-review;“ ICANN的首席执行官Rod Beckstrom向国会作出回应”http://domainnamewire.com/2009/06/04/congress-beats-up- icann-part-3/。
[6]ICANN的理事会决议见于http://www.icann.org/en/minutes/resolutions-06mar09.htm#07。
[7]“知识产权选区”与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商业用户和非商业用户一起构成通用顶级域名支持组织内部的群体,参与政策制定。
[8]实施建议小组的总结报告见于http://www.icann.org/en/topics/new-gtlds/irt-final-report-trademark-protection-29may09-en. pdfe
[9]实施建议小组界定“全球受保护的商标”是指在5个ICANN地理区域,即北美洲、欧洲、拉丁美洲、亚太地区和非洲,都有注册的商标。这一标准不仅是武断、缺乏法律根据的,而且仅对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有意义。
[10]更多关于实施建议小组总结报告的评论和分析见于http://wiki.iipl.org.cn/?cat=4。
[11]特别工作组的报告见于http://www.icann.org/en/announcements/announcement-2-17dec09-en.htm。
[12]见《政府将关于商标的考虑带到ICANN》,http://domainincite.com/governments-to-take-trademark-concerns-to-icann/,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月24日。
[13]ICANN还建立了独立异议人制度。独立异议人不代表任何个人和机构的利益,完全为了公众利益提出异议。异议理由限于申请违反限定的公共利益、违背社区要求两项。
[14]ICANN已经发出招标通知,希望有能力运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的机构投标申请。招标截至2011年11月28日,己经有数十家机构投标。 我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我国的商标权人及商标注册信息的保护问题表示了关注。至2011年底,ICANN尚未授权任何机构运营商标信息交换中心。
[15]商标注册申请、仍在公告异议期内的商标、或者被无效、撤销、缴销的商标不得进入中央数据库。
[16]主要适用于普通法国家未注册商标,大陆法国家法院判决中认定的未注册商标也包括在内。
[17]ICANN新增通用顶级域名批准实施之后,掀起了一阵抢注商标的浪潮。大量通用名称,例如“music”、“web”等,被申请注册为商标。2011年11月底,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以纯粹描述性为理由驳回了用于互联网服务的“. music”的商标申请。
[18]包括文字商标中的空格被连字符取代或者被省略,商标仅某些特殊字符被域名系统可以接纳的字符(例如@、&)取代,商标中的标点符号或特殊 字符无法在域名系统表现的要么被省略、要么用连字符或者下划线取代等情况。复数形式、包含了商标的字符、文字商标图形化的变体均不包括在内。美国商务部曾 经建议,允许商标权人详细说明信息交换中心记录的文字商标的图形化设计变化。但是,商标图形化设计千变万化,难以直接判断,不适宜通过预防性措施加以保 护。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事后的争议解决程序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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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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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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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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