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产地标志——工业标志专用权散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用,不可能由个人注册。但在国际工业产权贸易中,产地标志需在国际公约成员国中取得保 护的,应由有关国家主管当局将该产地标志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该产地标志 注册后须通知各个缔约国,除非某一缔约国在一年内申明不能给予保护外,只要这种经国际 注册的产地标志在原属国受到保护,则所有缔约国都必须加以保护.
2.工业标志的专有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在工业标志的诸项权利中,商号权是一体两权,它既是企业享有的人身权,又可以构成 企业财产权。除此以外,其他权利具有纯粹财产权利的性质。这种财产权包括以下内容:第 一,对工业标志的所有权。工业标志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有别于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不动 产,动产等物质财富,但它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为权利 主体所享有和支配。所有权是工业标志专有权的首要财产内容;第二,对工业标志的独占使 用权。工业标志的所有人不仅在特定的商品上有使用其标志的权利,而且有将附有这种标志 的商品投入市场的权利,并有在广告、发票、业务函件、说明书等上面使用该标志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权利主体对其工业标志充分支配和完全 使用的权利,禁止权即是权利主体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工业标志的权利;第三,对工业 标志的转让权。除产地标志等特殊工业标志外,诸如商标,服务标志,商号都可以进行转让 关于工业标志的转让,有的国家奉行连同转让原则,即规定商标,商号必须连同企业(营业) 一起转让;有的.国家则奉行自由转让原则,即商标,商号是否连同企业(营业)移转,取决 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加限制;第四,对工业标志的使用许可权。工业标志所有人还可以 在一定条件下将商标,服务标志、商号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工业标志,而 本人仍保留有该工业标志的所有权。在使用诌:可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标志的商品质量,以避免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误认。
3.工业标志的专有权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工业标志的专有权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限制在一定的地域以内。就各类工业标志
来说,它们的地域性表现有所不同。商标权、服务标志权一般在注册国的一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性,在一国获得专有权的商标所有人或服务标志所有人如果需要在别的国家取得法律保 护,就必须依照该国法律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商号专用权一般则在一国主管机关的管理权限 范围内具有专有性,其地域效力不以厂商所在行政区域为准则,而以其主管机关或注册机关 的权限范围为准则.这即是说,商号专用权的地域效力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有的可能在一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性,有的可能在该国家一地区内具有专有性.例如,根据我国:《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人冠以市或县名的,在同一市,县内不得重名,”冠以省、自治区的,在同一省, 自治区内不得重名;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如发现申清注册人同在本机关登记注册且还享有权利的企业名称相同时,不得予以登记;如发现有冒名的情况,则有权制止,责令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产地标志原则上不能被某一个特定的厂商专有,而为该产地生产、制造或经销某种特定商品的一切人所使用‘该产地以外的其他人在自己的商品上标示虚假产地的应视为侵权,原产地的标志使用人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该产地一切人对这一标志有专有使用并排除非产地二切人使用该标志的权利。这种产地标志得到所属国的承认,其专有性即在一国地域内发生效力;如果该产地标志经过国际注册,其专有权则可能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员国内有效。
3关于工业标志的法律保护,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商法典都有一些原则规定,但其主要法律规范常见于工业产权法的有关法律制度中。基于促进和保护工业活动的目的,以商标为代表的工业性区别标志同以技术发明为主体的工业创造性成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法律制度构成了传统私法的一个独特领域。就工业标志的法律制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门类:
1.商标法。商标法是国家为了调整涉及商标方面的社会关系和保护商标权而制定的法 律,包括商标的组成及禁用条款,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 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规定。近代商标法律制度源于侵权法。在中世纪欧洲,仿 冒商标是商业贸易活动中最古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私犯,规定在侵权法以 至刑法中。自1 8 0 4年《拿破仑法典》始,.对商标的有关问题转而适用财产法规范,使商 标能够得到类似有形财产的法律保护。到1 9世纪后半期,通过注册来保护商标的独立法律 制度开始形成,商标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侵权法,又别于一般的财产法,从而成为工业产权 法律体系的分支。商标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里,它不仅规定 保护商品商标,而且还保护服务标志,有的甚至还含有禁止虚假产地标志的条款。
2.商号名称法。商号名称法是与商标法并立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它涉及商号的选 定,登记,变更、撤销及商号专用权保护等问题。按照商号名称法的规定,无论何种工商业 组织,包括独资,合伙或公司企业,其名称或字号均称为商号;商号由该标志使用人自己选 定,但其文字、图形不应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商号应履行登记注册并为社会所周知,不得 故意隐瞒或使用虚假商号;商号所有人有绝对使用其标志的权利,任何其它人不得擅自使用 综观世界各国,关于商号名称的立法有所不同,有的将其编入商法典中,有的则采用单行法 规的形式,还有的规定在商标法中。
3。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是工业标志领域中内容最为广泛的一种法律 制度,是制止和取缔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行为的专门法 规。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各缔约国就明确提出防止不正当行为。从此,防止不 正当竞争就与专利、商标、商号,产地标志等一起构成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随后,世界上 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都先后颁布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有些 国家(如法国)虽未制定专门法规,但将不正当竞争视为民事侵权行为,交由民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各国有不同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假冒行为;如假冒他人营业用名称;商标,商号;包装.装潢,合同证书等;二是欺骗行为,如标示虚假产地,对产品质量、性能,原料,制造方法等作欺骗性说明,制作虚假或夸大失真的虚假广告 等;三是破坏商誉行为,如直接或间接诋毁、贬低、败坏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商品或服务韵声誉等。以上可见;不正当竞争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他人的工业财产权工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如名誉权等)。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纳入了工业产权法的范畴。
近一百年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工业标志领域的法律问题,凡是商品经济和工业技术 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在我国,工业标志的立法工作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了良好的开端。1 9 7 9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工业产权的法律地位,按照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商标权即属于工业 产权的范围;1 9 8 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 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 9 8 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商标权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体系,将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归入了人身权的范畴。但是,标志领域的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行商标法也有若干地方需要作出修改和补充。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考虑:
2.工业标志的专有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在工业标志的诸项权利中,商号权是一体两权,它既是企业享有的人身权,又可以构成 企业财产权。除此以外,其他权利具有纯粹财产权利的性质。这种财产权包括以下内容:第 一,对工业标志的所有权。工业标志是一种非物质财富,有别于生产资料,消费资料,不动 产,动产等物质财富,但它具有内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为权利 主体所享有和支配。所有权是工业标志专有权的首要财产内容;第二,对工业标志的独占使 用权。工业标志的所有人不仅在特定的商品上有使用其标志的权利,而且有将附有这种标志 的商品投入市场的权利,并有在广告、发票、业务函件、说明书等上面使用该标志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即是权利主体对其工业标志充分支配和完全 使用的权利,禁止权即是权利主体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工业标志的权利;第三,对工业 标志的转让权。除产地标志等特殊工业标志外,诸如商标,服务标志,商号都可以进行转让 关于工业标志的转让,有的国家奉行连同转让原则,即规定商标,商号必须连同企业(营业) 一起转让;有的.国家则奉行自由转让原则,即商标,商号是否连同企业(营业)移转,取决 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加限制;第四,对工业标志的使用许可权。工业标志所有人还可以 在一定条件下将商标,服务标志、商号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工业标志,而 本人仍保留有该工业标志的所有权。在使用诌:可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标志的商品质量,以避免消费者发生商品质量误认。
3.工业标志的专有权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工业标志的专有权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限制在一定的地域以内。就各类工业标志
来说,它们的地域性表现有所不同。商标权、服务标志权一般在注册国的一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性,在一国获得专有权的商标所有人或服务标志所有人如果需要在别的国家取得法律保 护,就必须依照该国法律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商号专用权一般则在一国主管机关的管理权限 范围内具有专有性,其地域效力不以厂商所在行政区域为准则,而以其主管机关或注册机关 的权限范围为准则.这即是说,商号专用权的地域效力具有多层次的特点,有的可能在一国.范围内具有专有性,有的可能在该国家一地区内具有专有性.例如,根据我国:《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人冠以市或县名的,在同一市,县内不得重名,”冠以省、自治区的,在同一省, 自治区内不得重名;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在全国范围内不得重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如发现申清注册人同在本机关登记注册且还享有权利的企业名称相同时,不得予以登记;如发现有冒名的情况,则有权制止,责令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产地标志原则上不能被某一个特定的厂商专有,而为该产地生产、制造或经销某种特定商品的一切人所使用‘该产地以外的其他人在自己的商品上标示虚假产地的应视为侵权,原产地的标志使用人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该产地一切人对这一标志有专有使用并排除非产地二切人使用该标志的权利。这种产地标志得到所属国的承认,其专有性即在一国地域内发生效力;如果该产地标志经过国际注册,其专有权则可能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员国内有效。
3关于工业标志的法律保护,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商法典都有一些原则规定,但其主要法律规范常见于工业产权法的有关法律制度中。基于促进和保护工业活动的目的,以商标为代表的工业性区别标志同以技术发明为主体的工业创造性成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其法律制度构成了传统私法的一个独特领域。就工业标志的法律制度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门类:
1.商标法。商标法是国家为了调整涉及商标方面的社会关系和保护商标权而制定的法 律,包括商标的组成及禁用条款,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 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等规定。近代商标法律制度源于侵权法。在中世纪欧洲,仿 冒商标是商业贸易活动中最古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私犯,规定在侵权法以 至刑法中。自1 8 0 4年《拿破仑法典》始,.对商标的有关问题转而适用财产法规范,使商 标能够得到类似有形财产的法律保护。到1 9世纪后半期,通过注册来保护商标的独立法律 制度开始形成,商标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侵权法,又别于一般的财产法,从而成为工业产权 法律体系的分支。商标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里,它不仅规定 保护商品商标,而且还保护服务标志,有的甚至还含有禁止虚假产地标志的条款。
2.商号名称法。商号名称法是与商标法并立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它涉及商号的选 定,登记,变更、撤销及商号专用权保护等问题。按照商号名称法的规定,无论何种工商业 组织,包括独资,合伙或公司企业,其名称或字号均称为商号;商号由该标志使用人自己选 定,但其文字、图形不应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商号应履行登记注册并为社会所周知,不得 故意隐瞒或使用虚假商号;商号所有人有绝对使用其标志的权利,任何其它人不得擅自使用 综观世界各国,关于商号名称的立法有所不同,有的将其编入商法典中,有的则采用单行法 规的形式,还有的规定在商标法中。
3。防止不正当竞争法。防止不正当竞争法是工业标志领域中内容最为广泛的一种法律 制度,是制止和取缔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损害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行为的专门法 规。早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各缔约国就明确提出防止不正当行为。从此,防止不 正当竞争就与专利、商标、商号,产地标志等一起构成工业产权的保护领域。随后,世界上 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都先后颁布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有些 国家(如法国)虽未制定专门法规,但将不正当竞争视为民事侵权行为,交由民法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在各国有不同规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假冒行为;如假冒他人营业用名称;商标,商号;包装.装潢,合同证书等;二是欺骗行为,如标示虚假产地,对产品质量、性能,原料,制造方法等作欺骗性说明,制作虚假或夸大失真的虚假广告 等;三是破坏商誉行为,如直接或间接诋毁、贬低、败坏他人的商业信誉,损害他人商品或服务韵声誉等。以上可见;不正当竞争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他人的工业财产权工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也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如名誉权等)。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将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纳入了工业产权法的范畴。
近一百年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工业标志领域的法律问题,凡是商品经济和工业技术 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工业标志法律制度,在我国,工业标志的立法工作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出现了良好的开端。1 9 7 9年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工业产权的法律地位,按照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商标权即属于工业 产权的范围;1 9 8 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 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 9 8 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商标权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体系,将企业名称权(商号权)归入了人身权的范畴。但是,标志领域的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行商标法也有若干地方需要作出修改和补充。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考虑: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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