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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两个问题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徐春成 张楚  时间:2011-11-10  阅读数:

现行商标争议程序非常繁杂,需要大加修正。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它加以改进。一是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减负。既然商标评审委员会无力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即应缩减它的受案范围。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管辖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商标注册决定案件和商标无效案件即可。从而将商标权属争议案件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中剥离。二是扩展法院的受案范围。商标权属和侵权案件,属于普通的民事权利争议,完全可以交给法院处理。

这样以来,因商标法第13条引发的涉及驰名商标侵权案件,因第15条引发的侵害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利益的案件,因第16条引发涉及地理标记的侵权案,因第31条发生的侵害在先权利或者不正当竞争案件,都可以由法院受理。考虑到基层法院的办案能力,可以规定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此类案件。三是将商标评审程序设置为独立的准司法程序,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不再套用行政诉讼程序。如此以来,可以由法院在判决中径行确定商标权的效力,从而使循环诉讼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注释:

[1] 数据来源:国家商标局网站。http://sbj.saic.gov.cn/tjxx/tjxx.asp201145访问。

[2]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商标局发布。

[3] 孙丙旺:《恶意异议无异拦路抢劫》,载《中华商标》2005年第9期。

[4] 杨叶璇:《关于提高我国商标确权效率的思考》,载《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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