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与解决对策
来源: 《科技与法律》2011年第2期 作者: 刘宁 时间:2015-02-05 阅读数:
相对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完善保护而言,我国商号权的保护显然较弱,因此现实中商号权人要主张保护自己的在先权利,应当完成基本的举证任务:一是商号的登 记、使用日应当早于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在先享有商号权的事实可以用企业登记资料、使用该商号的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加以证明;二是该商号在相关 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等;三是系争商标容易与在先商号发生混淆, 可能损害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①在先商号的独创性。如果商号所使用的文字并非常见的词语,而是没有确切含义的臆造词汇,则可以认 定其具有独创性;②在先商号的知名度。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从商号的登记时间、使用该商号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跨度、地域范围、经营业 绩、广告宣传情况等方面来证明;③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商号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
五、结语
在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产生冲突的原因多种多样,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希望通过制定几部法律、法规,再经过简单的机械套用,就能程式化解决各类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想法无疑是理想化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我们能做的仅是通过对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产生原因的理性分析,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此类冲突 解决的基本原则,规范同类型冲突的解决途径,强调各类型冲突的解决要点,本文亦是在此方向上的一次粗浅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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