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商业秘密诉讼时效探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 学 龙 时间:2009-02-13 阅读数:
诉讼时效规则,诸如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案所提出的——只有在原告能不可辩驳地提起(并赢得)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要求当事人和法院根据所有复杂的案情有效地剖析分解适用诉讼时效法,在有些案件中 ,原告绝不可能得到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的直接事实,而不得不依赖旁证和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权。而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早就指出,从上述诉讼时效规则可引申出以下“荒唐”的结论:
根据该案原告所提出的诉讼时效规则,被告在诉讼中只须证明,如果原告在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之外的一个更早的时间提起诉讼,就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责任,被告就能够成功地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换句话说,被告将作为原告以自己为被告在已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一个更早的时间提起诉讼。被告先出示原告在假想的诉讼中会或能够出示的证据,然后出示其作为被告会出示的证据,之后请求陪审团判定其作为被告已败诉。
总的说来,早在1991年10月,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就已获得足够的事实证据,根据这些证据,有理性的陪审团能够判定JECS 和 Suzuki在开发用于 Arctic Cat雪上汽车 EFI 系统时侵占了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因而地方法院依法裁决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提起的JECS 和 Suzuki侵占其商业秘密之诉已超出三年的诉讼时效。以Arctic Cat为被告的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同样也超出了诉讼时效,这是由于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早在1989年11月就知悉了Arctic Cat不当披露其商业秘密的事实。
行文至此,似乎可以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稍作归纳。有代表性且不无合理之处的表述有以下几种:其一、一旦原告知悉被告非法披露其商业秘密,诉讼时效即起算,即使随后被告又非法使用了同样的商业秘密。这是由第九巡回法院在Ashton-Tate Corp. v. Ross案中提出来的;其二、认为只有在原告能不可辩驳地提起(并赢得)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为Chasteen诉JECS 公司案原告所主张;其三、在原告对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侵占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开始在市场上销售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是第七巡回法院在Sokol案中的一种见解;其四、认为商业秘密诉讼时效期间不是在原告能明确证明被告侵占而非独立开发其商业秘密时,而是在原告获悉足够使有理性的陪审团判定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事实时起算。这是Sokol案最终采纳的观点。其五、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所引申出的“荒唐结论”,见上文,该结论并非全无道理,我认为,也不失为一家之言。
相比较而言,第一种主张缺乏应有的弹性,适用性不强;第二种和第三种主张都过于偏袒原告;第四种主张有较为浓厚的实用主义倾向,但何谓有“理性的陪审团”,还是比较抽象;第五种主张则使得法律适用过于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形,权衡原告、被告利益,并在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尽量促进商业秘密效用充分发挥的前提条件下,进行选择和取舍。
二、诉讼时效衡平适用规则
在侵占商业秘密诉讼中,如果被告的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妨碍了原告及时提起诉讼,法院可采用诉讼时效衡平适用规则对原告进行救济,该规则所根据的法律原则是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非法行为中获利。 但在Chasteen诉JECS公司案中,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并未提出被告Suzuki实施违法行为阻碍其及时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的主张,因而其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情形不能得到诉讼时效衡平适用规则的救济,这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Suzuki非法隐盖了有关信息。
当然,被告仅仅是否定责任的存在,即针对侵占商业秘密索赔请求主张该商业秘密系自己独立开发的,不构成导致适用商业秘密诉讼时效衡平规则的所谓“不正当行为”。 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则可能使被告陷于不利境地,即要么承担责任,要么放弃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
尽管如此,被告之一JECS未能提供有关其EFI系统开发过程资料(这些资料正是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在针对Polaris的诉讼中企图发现的),可能导致诉讼时效衡平规则的适用。“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披露其依法应提供的信息而另一方当事人又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则衡平法将干预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
由于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未能向上诉法院提出足够的证据材料使得法院能就以下事项作出立即判决,即JECS是否在1994年10月以前将依法应出示的文件隐藏起来,上诉法院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衡平规则推翻地方法院有关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所提起以JECS为被告的商业秘密侵占之诉已超出诉讼时效的判决。 该案例表明“如果上诉人的附件材料不足以让上诉法院判定初审法院是否存在误判,则我们必须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因此,上诉法院最后裁定地方法院驳回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所提起的商业秘密侵占之诉是合法的,原因在于原告未能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内提起诉讼。
由于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针对三家被告的诉讼都是在侵占商业秘密的事实发生六年多后提起的,而且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所提起的欺诈之诉也是以侵占商业秘密之诉中所涉行为为根据的,地方法院对诉讼时效法所作的选择并不影响案件结果。而且,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所提起的欺诈之诉不管是按照明尼苏达州还是克罗拉多州的法律都已超出诉讼时效。
至此,我们可以对诉讼时效衡平适用规则作如下总结:在侵占商业秘密案中,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妨碍了原告及时提起诉讼,则法院可根据衡平原则对原告进行救济,此时,被告要么承担侵占商业秘密的责任,要么放弃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当然,被告仅仅是否定责任的存在,即针对侵占商业秘密索赔请求主张该商业秘密系自己独立开发或以其他方式合法获得的,不构成导致适用衡平规则的所谓“违法行为”。诉讼时效衡平适用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任何人不得从其自身的非法行为中获利。
三、连续的侵占构成一个诉讼
在判例Chasteen 诉JECS公司案中,第十巡回法院就指出,在1989年11月,即该诉讼提起六年多以前,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实际上就已经知道Arctic Cat 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其商业秘密。即使在该诉中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更直接地起诉Arctic Cat随后又非法使用了其商业秘密而非仅仅是披露商业秘密,但适用于本案的成文法规定:“就本条规定而言,对同一商业秘密的连续侵占(a continuing misappropriation)构成一个诉讼。”而按照美国商业秘密法的规定,侵占商业秘密包括两种形式,即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本案中,被告披露及随后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一个连续的侵占行为,因此应作为一个诉讼审理,自然也就应该适用同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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