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世纪回顾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崔明霞 彭学龙 时间:2009-02-15 阅读数:
[摘要:]刚刚过去的20世纪是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个世纪。回顾总结这百年历程,把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方向,对于我国加入WTO、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都不无裨益。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百年发展有以下三大趋势或三个显著特征值得注意: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日益国际化、全球化。这三大趋势与经济知识化和全球化的大潮流正相因应。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20世纪 回顾
虽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1]但商业秘密法的真正发展和完善却是进入20世纪之后的事情。截止20世纪末,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建立起自己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我国也于1990年前后着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并已取得很大成就。不仅如此,由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推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20世纪下半叶,一些国际公约也陆续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出现了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则把这一趋势推向最高潮,与经济知识化和全球化的大潮流正相因应。
如今,历史已扣开二十一世纪的门扉,中国正站在世界贸易组织的门槛上,回顾刚刚过去的一个世纪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走过的历程,总结得失,把握其发展方向,对于我国加入WTO、执行Trips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并最终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都不无裨益。
在笔者看来,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百年发展有以下三大趋势或三个显著特征值得我们注意:
一、 保护范围日益宽泛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这一术语早已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但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这表明它是一个极富弹性的词。进入二十世纪后,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及一些国际性的公约都试图对其作出界定,但大多只是列举性或阐释性的说明,少有明确斩截式的定义。通过对这些说明或定义进行比较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到今天已十分宽泛。
以美国为例,1939年,其《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及其评注对商业秘密作了如下界定:“商业秘密可以包括任何配方、图纸、装置、信息的辑成,其被用于某人的经营,因此给该人以机会,相对于未知或未使用的竞争者,获得优势。其可以是一种化学物质的配方,一种制造、加工或储存材料的工艺,一种机器或其他装置的图纸,或一份客户名单。” 可以看出,该重述所界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本来十分宽泛,但它紧接着又作了如下限制:“其(指商业秘密——引者注)与行业中的其他商业秘密不同,即不是简单信息如商业行为中的单一或短暂事件,举例来说,合同投标中的金额或其他条款,或者特定雇员的工资,已经进行或计划进行的证券投资,出台新政策或推出新产品的确定日期等等。商业秘密是连续用于业务经营中的工艺或装置,其一般有关商品的生产,例如生产一种物品的机器或配方。但其可与商品的销售或业务的其他运营有关,例如价格表或目录中决定折扣、回扣的规则或其他让步条件,特殊顾客的名单,会计或企业管理的方法。”上述限制将“单一或短暂”的“简单信息”、非“连续用于业务经营中”的信息等排除在商业秘密之外。
四十年后,英美法学界认为,1939年编纂的《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只用于保护工业的发展,未能反映保护高科技产品的需要,内容陈旧过时,已不再适应保护商业秘密的现代需要。因而,1979年出台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反映当代对商业秘密进行更为严格、广泛的保护的法律趋向,适应经济技术的发展需要而进行了新规定。[2](P102-103)该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包括配方、模型、编辑、计划、设计、方针、技术、程序的信息,必须1)因并不为众所周知、无法由他人通过正当方法轻易获知、其泄露或者使用能够使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合理的努力,以维持其秘密性”。这一定义与第一次侵权法重述有“合理”的不同。[3]具体而言,《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有以下变化:[2](P102-103)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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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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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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