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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发展:论专利制度的社会功能——有感于对专利制度评价的国际讨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 平  时间:2009-03-07  阅读数:

除了国家层面上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力控制外,跨国公司还采用多种措施控制技术。跨国公司许可的技术往往是容易模仿的二流技术;在海外设立的研发机构100%的技术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为母国公司所有;产生的效益不到10%投入在被许可国,其中大部分用于产品质量控制和小改进。[12]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强”保护不会增加伴随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的研发输入。[13]跨国公司还实行核心技术锁定,严密控制尖端技术的扩散。跨国公司构建的各种各样的战略性技术联盟,形成跨国公司技术网络,控制相关技术领域发展的方向、规模和速度,掌控世界科技知识的生产和扩散。[14] 战略性技术联盟高度集中于美国、欧盟和日本,它们占1980年到1994年发达国家企业间所订技术协议总数的91.24%[15]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技术流动也集中于美国、欧盟和日本。政府也对技术转移施加政策限制,控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

 

(二)

实践中来自拥有大量专利的企业也意识到复杂的专利系统带来了巨大的竞争风险,即使很有知识产权意识的公司也无法避免侵权。这些公司开始反思目前专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而专利权人作为“经济人”将大量的公开技术和过期专利进行专利再包装导致的“问题专利”,再加上防御专利的误导与扩张,对现在的专利“混战”更是推波助澜。《知识产权:释放知识经济的能量》一书中提到:“根据一份对领先的日本公司的专利组合分析表明,41%的专利申请是防卫性的,10%的申请导致交叉许可,45%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对于类似产品的制造和销售,4%是为了其他战略原因。18目前人们意识到:企业专利战略的运行已经开始出现防碍创新和限制竞争的现象。2006IBM公司副总裁 Manny W. Schecter在其文章[16]中提到:“专利体系旨在鼓励创新。不幸的是,美国专利体制却疾病缠身。创新被大量本应无效的专利主张所扼杀”。“无效专利的授权,特别是主张无效专利的专利权,会扼杀创新。不管成功与否,被控侵权人不得不花费相当多的资源为自己辩护。如果提起诉讼,费用会相应增加。如果无效专利的被控侵权人没能成功为自己辩护,他们必须要支付不必要的许可费并且/或者停止有关行为。”IBM是全球专利拥有量最多的公司,都无法摆脱专利荆棘的束缚,2006IBM公司发起了一场在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大讨论,质疑目前的各国专利局授权专利的质量影响创新,指出:“专利已经变成一种为知识资产的创造者和使用者创造价值的重要“货币”和主要手段。<0}{0>A fully functioning IP marketplace infrastructure has yet to emerge, however, placing an undue burden on patent systems.<}0{>不过,构建一个良性知识产权市场基础架构仍尚需时日,这给专利制度造成了过重的负担。<0}{0>This void creates uncertainty that leads to a number of problems including increased litigation and speculative behaviors that inhibit the innovation patent systems were designed to protect.<}0{>这种“真空”状况所形成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许多问题,包括日益增多的诉讼纠纷与投机行为,而这些行为阻碍了本应该受到专利制度保护的创新活动。<0}{0>Because of such problems, there is an increasing concern that the IP marketplace system may not meet its economic and societal objectives:<}0{>因为存在此类问题,所以人们越来越多地担心知识产权市场制度可能无法达到如下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0}{0>stimulating innovation-based competition; facilitating spill-over and expansion of knowledge-based ideas and creative expressions of ideas; rewarding inventiveness and creativity throughout the economic system and enabl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irms and industries.<}0{>激励以创新为基础的竞争,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创意及其创造性表达的普及与扩展,奖励经济制度中的各种发明创造,支持公司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诺基亚公司、SUN公司、松下公司都表示过类似的观点。IBM公司的“开放专利”和SUN公司提出的“开放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专利授权制度的一种改革,也是迫于现有“专利灌丛”已经影响正常市场竞争的考虑。

200612月,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已经启动调查程序,确定高通公司向日本制造商销售的半导体芯片的活动中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高通公司拥有手机中CDMA芯片的专利,并据以收取专利费,目前,CMDA芯片在亚洲和美国市场占据着优势地位。高通被怀疑在其专利技术许可费上,给日本手机制造商以折扣,而手机制造商则以只使用高通公司产品作为交换条件。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要求日本手机企业重新审定与高通公司所签合同的相关文件,同时将向高通公司签发类似的传票[17]

而在20067月份,半导体制造商德州仪器公司(Texas Instruments Inc.)以及博通公司(Broadcom Corp.)在韩国正式向高通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声称不公平地利用其专利收取高额专利费。而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发言人Na Yang-ju也表示:“2006年,手机软件制作商Nextreaming公司及Thin Multi-media公司也在韩国就类似诉由起诉了高通公司。”[18]

200610月份,德州仪器公司与博通公司还与诺基亚、爱立信、NEC及松下一起,就高通公司在3G手机专利技术方面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布鲁塞尔向欧盟委员会提起集体诉讼[19]

在发达国家,在跨国企业,现有的专利体系尚已显现出限制创新和限制公平竞争的态势,而发展中国家面对几乎所有技术领域被专利技术覆盖的情况下,更是被迫集中有限的资源,在很小的空间进行选择性的创新。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应当认真讨论专利制度的社会功能,必须从国际规则层面、国家战略层面上,应对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挑战。

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对于中国,如何充分运用这项制度适应本国经济发展,是专利制度实践的关键。

中国专利制度并不是在内在需要的驱动下建立的,它没有像发达国家那样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市场的自身需求。中国在计划经济时不需要专利制度,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中国要开放国内市场、参与国际贸易,就必须按国际规则行事。中国1985年实施的专利法时,更多的是为了适应当时的技术引进和开放市场的需求。而国内企业进行资本的原始积累时并不急需专利的保护,所以,中国专利制度建立时并没有引起更多中国企业的重视,也没有得到企业的充分利用。当那些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中国企业走向国际贸易时,它们才开始认识到专利的重要性,萌发自身的保护需求。

中国目前还属于发展中国家,专利技术的创新和应用能力都不是很强。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要考虑建立一套与国际接轨的专利强保护制度,也要考虑制定相应的专利应用战略。同时,中国也不是本土没有接受技术引进能力的国家。中国还是能够从专利制度的实施中受益。这就要求专利制度所服务的对象――市场主体,必须学会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尊重他人的权利,也要保护自己的利益。

专利权保护必然带来竞争限制和一定的市场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有制约作用,同时可能伴随对消费者和交易自由的损害。所以,在专利制度的运行中,必须时常调整其方向,谋求社会发展的最大受益。

中国能否利用专利制度有效促进创新,除了考虑要建立一套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创新体系外,还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共政策的完善。专利制度必须和其他制度或机制结合起来才能促进创新。只有在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创新体系中,专利制度的弊端才得以被制约和平衡,它才可能发挥促进创新的作用。



[1]见英国专利局报告:“Five hundred years of patents : Tudors and Stuarts., http://www.patent.gov.uk/patent/whatis/fivehundred/index.htm 最后访问时间:2006-8,以下网站访问时间同。



[2] 唐学鹏,“专利法的假因果与真偶然”,21世纪经济导报,2005-11-07,资料来源http://biz.163.com/05/1107/10/21USG6P500021E8E.html



[3]参见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的《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整合报告》,英文原文: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ondon September 2002http://www.iprcommission.org/graphic/documents/final_repor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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