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明胶事件”的专利法思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6月20日 作者:何炼红,王海金 时间:2013-04-08 阅读数:
这一事件的发生,根源不是明胶制造方法专利本身,而是有些厂家和商家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动了歪脑筋;而一些政府部门的治理不力,也为毒明胶的违法生产和销售开了方便之门。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地沟油”事件、“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社会公众敏感的神经。最近爆出的“用废皮革制造食用明胶”事件,再一次引起公众关注。随着“网友爆料称废皮料制造食用明胶曾获国家专利”、“‘高铬明胶’曾是国家专利发明”之类的报道出现,公众将矛头指向了专利制度,并指责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专利审查中失职。对此,笔者认为,应透过专利制度的本质进行理性分析。
制造食用明胶技术具备可专利性
根据《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应该审查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是否为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如果发明创造不存在上述情形,只是存在如果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此拒绝对这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利用皮革废料提取明胶本是一项新技术,如作工业用途,用于家具、纱布、印刷、火柴等行业,其可专利性并无歧义。问题是,涉及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技术的可专利性应该如何判断。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过10件涉及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仅有2件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获得批准,但均已失效。在这次明胶事件中,引起公众热议的授权专利为“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于2000年9月13日获得专利权,但该专利权于2004年12月22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而终止。在该专利文件中所作的描述是:“高铬明胶,含有三价铬,铬含量大于2毫克/千克,本发明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高铬的食品和药品的添加剂,作为补铬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明胶国家标准GB6783-94》规定,食用明胶中对于铬的限量标准为A级1毫克/千克,B级、C级均为2毫克/千克;药用明胶中对重金属铬的限量要求为2毫克/千克。从表面来看,该专利中的铬含量大于2毫克/千克,违反了当时食品添加剂明胶中的铬含量标准,但实际上该专利中的高铬明胶是“作为补铬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与普通的食品添加剂有所不同,目的是为了补充人体所必需的三价铬,实质上是作为营养素存在,不属于上述标准中规定的添加剂,铬大于2毫克/千克并没有违反当时的国家标准。而且,专利审查员主要是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和答辩意见来进行专利审查,并不会进行实物检测和毒性试验来判断某种制造工艺是否会危害公共利益。可见,知识产权局当时的专利确权行为并无过错。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可弥补授予专利权的可能危害
受个人专业方向和知识水平的限制,专利审查员不可能保证任何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予标准、没有任何瑕疵的,特别是针对未来新的技术标准而言,那么,即便在授权当时看来没有任何瑕疵,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在实践中发现以前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可能有危害人类健康之嫌,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进行补救。设置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专利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如果某项专利的授予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有损人体健康而该专利仍然处于有效的情况,就可以考虑追溯宣告该专利无效,从源头及时制止有害专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来弥补因当初授予其专利权可能造成的危害。
严格监管涉及食品安全的技术应用
防止新技术应用有损公共利益,专利授权审查时严格把关固然重要,但市场的监管更为重要。因为专利授权并不是导致毒明胶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授权专利不等于授权实施,技术方案的实用性并不必然导致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流通。一项专利技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还必须符合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特别是涉及人类健康的食品和药品更应受到严格的管制。
公众之所以将矛头指向专利,主要是误认为专利就是政府对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认证和许可,而忽视了专利产品在生产、销售等流通环节还需受到政府的各种审批和监管。显然,“用废皮革制造食用明胶”这一事件的发生,根源不是明胶制造方法专利本身,而是有些厂家和商家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动了歪脑筋;而一些政府部门的治理不力,也为毒明胶的违法生产和销售开了方便之门。
与毒明胶类似的还有地沟油。日常生活中,地沟油流向餐桌危害身体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实际上,地沟油提炼技术也是有价值的专利。目前利用地沟油研制相关新产品,如化学产品、工业用油等,已经有多项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但是,“地沟油”变“食用油”的专利却没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地沟油却没有按照上述专利描述的方法变废为宝,而是变废为毒,流向了餐桌。原因在于将地沟油转化为有用产品的利润远没有流向餐桌高,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商人铤而走险,将“地沟油”变成了“食用油”。这再次验证了专利并不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食品安全问题困扰人类生活的今天,对于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从多角度进行思考、多管齐下解决问题。在授予专利权时严把审查关,防止有违公共利益的专利授权。更重要的是,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技术应用严格监管,使其朝着有益于人类健康、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地沟油”事件、“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社会公众敏感的神经。最近爆出的“用废皮革制造食用明胶”事件,再一次引起公众关注。随着“网友爆料称废皮料制造食用明胶曾获国家专利”、“‘高铬明胶’曾是国家专利发明”之类的报道出现,公众将矛头指向了专利制度,并指责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专利审查中失职。对此,笔者认为,应透过专利制度的本质进行理性分析。
制造食用明胶技术具备可专利性
根据《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可专利性,应该审查该发明创造的目的本身是否为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如果发明创造不存在上述情形,只是存在如果不按正常方法予以应用有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法律的后果,则不能因此拒绝对这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利用皮革废料提取明胶本是一项新技术,如作工业用途,用于家具、纱布、印刷、火柴等行业,其可专利性并无歧义。问题是,涉及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技术的可专利性应该如何判断。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过10件涉及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相关专利申请,仅有2件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获得批准,但均已失效。在这次明胶事件中,引起公众热议的授权专利为“一种制备高铬明胶的方法”,于2000年9月13日获得专利权,但该专利权于2004年12月22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而终止。在该专利文件中所作的描述是:“高铬明胶,含有三价铬,铬含量大于2毫克/千克,本发明的目的就是提供一种高铬的食品和药品的添加剂,作为补铬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明胶国家标准GB6783-94》规定,食用明胶中对于铬的限量标准为A级1毫克/千克,B级、C级均为2毫克/千克;药用明胶中对重金属铬的限量要求为2毫克/千克。从表面来看,该专利中的铬含量大于2毫克/千克,违反了当时食品添加剂明胶中的铬含量标准,但实际上该专利中的高铬明胶是“作为补铬食品和补铬药品的原料”,与普通的食品添加剂有所不同,目的是为了补充人体所必需的三价铬,实质上是作为营养素存在,不属于上述标准中规定的添加剂,铬大于2毫克/千克并没有违反当时的国家标准。而且,专利审查员主要是通过专利申请文件和答辩意见来进行专利审查,并不会进行实物检测和毒性试验来判断某种制造工艺是否会危害公共利益。可见,知识产权局当时的专利确权行为并无过错。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可弥补授予专利权的可能危害
受个人专业方向和知识水平的限制,专利审查员不可能保证任何一个通过其审批的专利权都是完全符合授予标准、没有任何瑕疵的,特别是针对未来新的技术标准而言,那么,即便在授权当时看来没有任何瑕疵,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在实践中发现以前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可能有危害人类健康之嫌,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制度进行补救。设置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专利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如果某项专利的授予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任何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有损人体健康而该专利仍然处于有效的情况,就可以考虑追溯宣告该专利无效,从源头及时制止有害专利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来弥补因当初授予其专利权可能造成的危害。
严格监管涉及食品安全的技术应用
防止新技术应用有损公共利益,专利授权审查时严格把关固然重要,但市场的监管更为重要。因为专利授权并不是导致毒明胶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授权专利不等于授权实施,技术方案的实用性并不必然导致产品的生产和市场流通。一项专利技术产品进入流通领域,还必须符合市场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特别是涉及人类健康的食品和药品更应受到严格的管制。
公众之所以将矛头指向专利,主要是误认为专利就是政府对企业生产某种产品的认证和许可,而忽视了专利产品在生产、销售等流通环节还需受到政府的各种审批和监管。显然,“用废皮革制造食用明胶”这一事件的发生,根源不是明胶制造方法专利本身,而是有些厂家和商家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动了歪脑筋;而一些政府部门的治理不力,也为毒明胶的违法生产和销售开了方便之门。
与毒明胶类似的还有地沟油。日常生活中,地沟油流向餐桌危害身体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实际上,地沟油提炼技术也是有价值的专利。目前利用地沟油研制相关新产品,如化学产品、工业用油等,已经有多项技术获得了国家专利。但是,“地沟油”变“食用油”的专利却没有。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地沟油却没有按照上述专利描述的方法变废为宝,而是变废为毒,流向了餐桌。原因在于将地沟油转化为有用产品的利润远没有流向餐桌高,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商人铤而走险,将“地沟油”变成了“食用油”。这再次验证了专利并不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食品安全问题困扰人类生活的今天,对于屡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需要从多角度进行思考、多管齐下解决问题。在授予专利权时严把审查关,防止有违公共利益的专利授权。更重要的是,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技术应用严格监管,使其朝着有益于人类健康、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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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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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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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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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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