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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D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计算- 以中美相关案件比较为视角

来源:《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5期  作者: 李扬,刘影  时间:2015-02-01  阅读数:


  [10]该机构是一家全球性组织,分析师遍布欧洲、亚洲和美洲,帮助全球500强公司在复杂的技术市场发展成功路线,由于该机构全球存在,其 了解区域市场,能用高度控制和完美的数据完整性进行基本研究和管理咨询。关于该机构的详细信 息,seestRategyanalytics,http://www.strategyanalytics.com /default.aspx?mod=history&m=1(last visited July 4,2014).
  [11]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
  [12]Georgia-Pacific v. United States Plywood Corp.318 F. Supp.1116(S.D.N.Y.1970).
  [13]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No. C10-1823JLR 1,35-40(W.D. Wash. Aug.11,2013).
  [14] H.264是一项视频编码解码标准,为ISO/IEC和ITU联合制定,是目前世界上使用范围最广的视频编码格式。H.264是一个庞大且技术复杂的标准,其制定目的在于提供与现有视频技术相比具有显著进步的压缩技术。
  [15]802.11是广为人知的“WIFI”无线通信标准。
  [16](1)Apple Inc. v. Motorola Inc., No.1:11-cv-08540(N.D. III.2012), https://www.eff.org/files/Posner_Apple_v_Motorola_0.pdf;(2)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No.12-35352(9th Cir.2012), http://docs.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9/12-35352/14/0.pdf?1338523231;(3)Ericsson v. D-Link, No.6:10-CV-473(E.D. Tex.,2013), http://www.essentialpatentblog.com/ wp-content/uploads/sites/234/2013/08/13.08.06-Dkt-615-Ericsson-v.-D-Link-Order-on-Post- Trial-Motions.pdf;(4)In re Innovatio IP Ventures. No.11 C 9308(N.D. III.2013), http://sunsteinlaw.com/wp/wp-content/uploads/2013/11/Innovatio_Opinion.pdf;(5)Realtek v. LSI.No. C-12-03451-RMW (N.D. Cal.2013), http://www.essentialpatentblog.com/wp-content/uploads/sites/234/2013/05/Realtek-v-LSI-Order-Granting-Motion-for-Partial-SJ.pdf.
  [17] GPNE Corp. v. Apple Inc., No.12-CV-02885-LHK 该案采用的计算许可使用费的方法与“微软案”非常相似,也采用了假设性双边协商方法。
  [18]审判过程中,美国IDC公司认为,本案属于私人之间关于许可使用费谈判的纠纷,法院没有权力介入。但一审、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其意 见。法院的理由是,在双方当事人就 FRAND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华为除了向法院寻求救济外,没有别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否则就只能被迫答应美国IDC公司高额许可 使用费的非FRAND 要求。法院的观点反映了权威和市场之间关系的原理。按照知识产权法政策学的视点,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作为权威的法院有必要介入市场,以决定市场资源的分 配。关于准据法,美国IDC公司认为,由于华为公司、美国IDC公司都参与的标准化组织—欧洲电信标准化组织位于巴黎,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法国法。一审、二 审法院也没有采纳其观点。理由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谈判的主要地点在深圳、华为的注册地和主要营业地在深圳、华为实施美国 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地也在深圳,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深圳与本案争议标的具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深圳所在的中国法律应当为本案适用的准据法。在双 方当事人尚未达成任何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创造性地解释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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