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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经营的成本控制

来源:《科技与法律》 2009年 第1期  作者:企业专利经营的成本控制  时间:2015-03-12  阅读数:

 一、专利经营的成本分析
  (一)不可回避的专利成本
  1.专利:财富还是负担。IBM、高通公司等业界巨头通过经营专利,获得了令人惊羡的经济收益,使得专利不再只是一纸尘封的证书,而是可以创造企业利 润的商业宝藏。然而,在看到专利经营的财富回报时,也要看到专利经营的成本负担。根据一项统计,财富100强的大公司在全球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从获得一 项发明专利到维持发明专利20年有效期,大概要花费25万到50万美元。{1}一家公司如果拥有上百件专利,其维护费用不难想象是十分惊人的。因此,专利 被称为富人的游戏,在某种程度上似乎的确如此。
  企业从事专利经营需要如此不菲的成本,那么做好专利的成本控制就显得至关重要。作为无形资产,专利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具有相对稳定的价值,一项专利如果 发生被宣告无效或出现替代专利等情形,可能立即变得一文不值,所以投资专利存在相当风险。面对高风险的专利投资,假如没有良好的成本规划和控制措施,不仅 可能难以获得专利经营的收益,反而还有可能因为巨大的成本支出而让企业不堪重负。
  2.如何对待专利成本。专利作为一种投资,自然会因之产生成本问题。尽管如此,有的企业仍然抱怨专利经营的成本是财务负担,不愿轻易去接纳和承受。因此,如何对待专利成本将影响企业从事专利经营的热情和兴趣。
  一些企业对专利存在偏见,是因为专利无法及时带来收益。需要理解的是,专利不同于其他投资产品,它是一种长期投资而并非短期业务。如果对专利采取急功 近利的态度,在短期内它的确会成为财务负担。正如L&RAshbolt公司的总经理丹尼·阿什博尔特(Danny Ashbolt)所言:“遗憾的是,许多公司都对知识产权持有一种短期的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成本高;但是,对此持有一种长期的观点至关重要。”{2}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财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还是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都应当关心专利投资的成本控制,减少财务上的负担。有的企业对专利过度乐观,没有商 业前景的预测和产业发展的规划,而盲目开发和申请不必要的专利。有的企业甚至只是消极的对待专利,既不进行产业利用,也不从事对外授权,只有专利保护意 识,而无专利经营观念。诸如此类的情形,自然会使专利成为企业的财务负担,有时还可能让专利成本变得难以控制。有鉴于此,进行专利经营的成本管理,可以防 止专利这滴智慧火花上的利益之油成为企业的财务压力。
  (二)专利经营的成本构成
  专利经营的成本产生于很多环节。如从自主开发专利的角度,在专利的研发、申请、维持、利用、保护等环节都会发生成本的支出。如果把视野扩展到企业与外 部的专利交易,还将在专利的许可、转让、价值评估、尽职调查等环节产生费用的问题。从广义上讲,专利经营的成本可以包括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等, 但这里的视线主要集中在金钱成本上。这些金钱成本的构成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读。如细分为官方费用(官费)、研发费用、管理费用、交易费用、代理费用等,当 然也可以作更具类型化的区分。以下从官方费用与非官方费用两大类别来粗略浏览专利经营的成本构成。
  1.官费。所谓官费,是指支付给官方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民法院等)的费用。专利官费既包括专利授权主管部门(专利局)的收费,也包括海关的备案费用、法院的诉讼费用等。
  表1常见的官费类型
  ┌───────┬───────────────────┐
  │官费类型   │      说明            │
  ├───────┼───────────────────┤
  │       │在专利申请、专利维持、专利登记等环节向│ 
  │专利主管部门的│各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机构交纳的│
  │费用     │费用。通常,此类收费是所有官费构成中最│
  │       │主要的部分。[1]            │
  │       │                   │
  │       │                   │
  ├───────┼───────────────────┤
  │海关备案的费用│向海关申请专利权备案时产生的费用。  │
  ├───────┼───────────────────┤
  │法院诉讼的费用│基于专利行政诉讼或专利侵权诉讼而向人民│
  │       │法院交纳的费用。           │
  ├───────┼───────────────────┤
  │  ……    │                   │
  └───────┴───────────────────┘
  2.非官费。简单地讲,非官费是指官费之外的开支。非官方费用的构成更是复杂,既可能来自企业的管理活动,比如专利监控费用;也可能来自对外交易活动,比如专利许可费用;还可能来自专利相关的服务活动,比如专利代理费用等。下面列举一些最为常见的专利成本支出。
  表2 常见的非官费类型
  ┌─────┬─────────────────────────┐
  │非官费类型│         说明              │
  ├─────┼─────────────────────────┤
  │研发投入 │为开发专利技术而投入的设备、资金等。       │
  ├─────┼─────────────────────────┤
  │交易费用 │在专利转让、许可、融资等业务中,会发生广告宣传、 │
  │     │中介服务、协商谈判等交易成本。          │
  ├─────┼─────────────────────────┤
  │代理费用 │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应对专利诉讼、反击专利无效宣告请│
  ├─────┼─────────────────────────┤
  │     │求、进行专利争议仲裁等,都涉及到代理费用的支出。 │
  ├─────┼─────────────────────────┤
  │信息成本 │在研发过程中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在交易过程中进行专利│
  │     │尽职调查等信息收集分析的费用。          │
  ├─────┼─────────────────────────┤
  │管理费用 │企业内部对专利进行稽核、归档、监控等管理费用。  │
  ├─────┼─────────────────────────┤
  │ ……   │                         │
  └─────┴─────────────────────────┘
  二、专利产出的成本控制
  (一)削减研发成本的支出
  研发成本是一笔不菲的开支。比如我国第21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2006年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3.9%。{3}因此,研发成本的控制是专利管理的重要环节。下面主要从如何借助外部资源的角度,介绍几种减少研发成本支出的措施。
  1.获得政府的创新资助。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出台很多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并提供研发创新或成果转化的基金、补贴等资金支持。比如,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可以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随着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各级政府出台更多鼓励和支 持研发创新的财政政策,企业应当积极了解,争取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以减少研发成本的支出。
  2.合作开发专利技术。科学技术日益精深,研发风险也日益加大。一家企业独力承担研发工作,有时可能难以成行,难以为继。此外,有的企业长于研发,有 的企业长于营销,各有所缺,而合作开发可以优势互补、分散风险。通过资源整合,提高专利技术研发成功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合作开发能够分摊研发成本。
  3.有偿引进他人的技术。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看,有时候斥资引进他人的技术,可能比自主研发创新支出更少。在他人已经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况下,要避免侵 权风险,需要进行回避设计,而回避设计不仅研发成本可能比较高,而且其取得的技术在实施时可能并不经济。既然如此,与其舍近求远、重复研究,还不如用相对 较低的成本买过来,把精力和金钱都用于技术改进创新上。
  (二)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
  在降低专利经营成本的各种选择中,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自然是立竿见影。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下面是一些可供参考的简单建议。
  1.明确专利申请目标。专利本质上只是一项技术,而非财富本身。因此,申请专利应当明确具体目标,除非为了某些特定的战略考虑。应当紧紧围绕现有的产 品经营和市场需求,量力而行,按需申请,不要盲目比拼数量,甚至超过承受能力,以避免无谓的投资。总体上,企业应当保持一个观念:将专利的申请与企业的战 略相联系。
  2.建立专利筛选机制。专利筛选是指根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发明创造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的优先顺序。通过建立专利筛选 机制,可以避免错误的或者不必要的专利申请,当然也可以控制专利申请的数量。AT&T在每一个技术领域均有一名专长的专利律师,负责将相关的发明 提交企业内部由律师、市场、授权及研发人员组成的“专利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根据发明的技术水准、商品化后的市场价值和企业的经营策略,决定是否将该发 明立即申请专利、以商业秘密保护或透过适当管道予以公布。{4}
  3.合并数项专利申请。根据《专利法》第31条,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此外, 有的发明创造创新点比较多,本身既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也可以分拆为数件专利申请提出,此时应当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既减少专利数量,又节省专利 成本,同时又没有缩小专利保护范围。通常,在专利发展的初期,企业多是希望累积较多的专利数量,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需要转而追求专利质量,此时应多考虑 专利申请的合并。
  4.选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对一项技术而言,比专利成本更低的保护方式,通常是商业秘密;对软件而言也可能意味着采取版权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商业 秘密保护比专利保护成本更低,主要是因为商业秘密的获得不需要申请授权,不需要缴纳官费。但是,商业秘密需要持续不断地维持秘密性,才能保持其权利和价 值。面对无孔不入的商业间谍,以及一些不诚实的内部员工,要做到这一点,有时可能需要花费较多的管理成本。
  5.确定国外的目标市场。企业应当依据其海外市场发展战略,有重点地选择专利申请国家,避免盲目的海外申请,防止在不重要或者无力开拓的市场浪费大量 金钱。面对海外昂贵的专利成本,企业必须采取一种明智和现实的态度。杜邦公司知识产权与许可部门主管鲍勃·格吕茨马赫(Bob Gruetzmacher)指出,杜邦公司在考虑应向哪些国家申请专利时,其中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商业上的需要。不变的黄金法则就是只在那些从经济角度讲 合理的国家申请专利。当削减成本的问题出现时,在国外进行申请的情况将首先得到仔细的检查。{5}P71
  (三)减缓申请费用的开支
  1.争取减缓官费的优惠。企业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减缓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等费用,以降低专利 成本。除此以外,通过PCT途径[2]申请专利,也可以利用规则获得一些优惠。比如,利用PCT-SAFE电子申请系统,基本费可以减收200瑞士法郎。
  根据目前的规定,如果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其国籍和居所在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的国家,国际费用可以减少75%。据此,我国自然人可 以享受上述国际费用75%的减免,但是企业不能享有此项优惠。有的企业即用个人(如发明人或公司董事长)的名义提出PCT国际申请,以获得减免的优惠。 {6}
  2.争取专利资助或优惠。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出于激励技术创新、促进专利事业的目标,同时也夹杂着专利政绩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诸如专利申请资助扶持、 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等地方政策,意欲拉动专利申请量的提升。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获得专利申请资助,降低专利经营的成本。
  3.节省专利代理的费用。有的地方政府除了提供专利申请的费用资助外,还提供专利代理费的资助或补贴,这可以节省专利代理费的开支。如果企业的专利申 请量每年都有一定的规模,那么可以培养胜任专利代理事务的内部员工,或者招聘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工程师,以节省专利代理费的支出。当然,这里需要具体比较 一下两者的成本。
  (四)其他可用的控制措施
  1.使用免费的数据库。对专利信息需求量小或者要求不高的企业,可以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网站提供的免费数据库,以节省专利经营的信息成本。另 外,一些商业机构也会提供一些免费的专利检索平台,甚至有的政府或事业单位与商业机构合作,共同推出免费使用的专利数据库,企业可以关注这方面的信息。
  2.延迟国外的专利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缔约国的国民在一个缔约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等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称为优 先权期间)又到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从专利成本的管理来看,优先权大有作为。因为12个月或6个月的优先权期间,给了企业一个申请外国 专利的缓冲时间,可以比较从容地决定哪些国家应该申请专利,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外国的专利申请文件,避免在不需要的市场区域申请外国专利,这就自然节省了 不少的专利成本。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 (PCT)的规定,国际申请从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少数国家为20个月),要比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多18个月(或8个月)。 在此期间,申请人还可以获得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有充分的时间和依据决定其国际申请是否进入国家阶段以及应进入哪些国家继续申请,以避免花钱 而不能获得批准或获得无商业价值专利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PCT途径需要支付的专利申请官费和专利申请代理费,并不一定比直接向外国申请的途径节省成本(因为PCT途径最终要进入国家阶 段)。相反,PCT途径还多出一笔国际阶段的费用。但是,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相当于把外国国家阶段的费用推迟了18个月(从国际阶段进入国家阶段的 30个月减去巴黎公约的外国优先权期间12个月)支付,极大缓解了企业的经济压力。而且,如果把外国国家阶段的费用放在美国存上18个月,所得利息大约有 1万多元人民币,大致等于PCT国际阶段的花费。{6}
  3.有序安排专利事务。预先安排好各种专利事务,也可以节省很多金钱,这是管理的妙用。比如,申请外国专利时,翻译费用也是一笔较大的支出。通常,翻译需要的时间越短越急,翻译费用就越高。如果全盘规划早作安排,可以支付相对便宜的翻译费用。
  三、专利存续的成本控制
  (一)定期进行专利淘汰
  专利稽核(Patent audit)是指企业定期对其拥有的专利,进行商业层面和技术层面的清点审核。从控制成本的角度,专利稽核能够让企业深入了解各个专利或专利组合的内容或 用途,并采取行动使专利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相一致,这样既可避免专利的闲置,提高专利的效用,也可以淘汰不需要的专利,节省专利维持的成本。
  尽管专利的取得可能来之不易,但是,如果专利不能带来任何利益,或者带来的利益非常小,那么相比于日益增长的专利维持年费,则需要通过专利稽核淘汰不 必要的、无用益的专利。专利淘汰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也可以不缴专利年费消极放弃,还可以采用捐赠的形式。一般而言,多采取不缴年费的方式。
  据美国有关知识产权咨询报告显示,通常发现一个企业专利资产组合中有5%-50%不再有用,可以淘汰。大部分庞大的、拥有上千个专利的公司都有很大的 删减空间。很多执行官惊讶地发现他们的资产组合中还包括那些早已过时的技术,例如8轨道录音机。因此,仅仅通过重新考虑他们的专利组合,很多公司就可以迅 速发现可节省成百上千美元。{5}P53,78在1994年,Dow公司通过专利稽核,将专利总量从29000项删减到16000项,立即产生了巨额的金 钱回报:节省了800万美元的更新手续费和大约4000万美元的税款(根据美国的法律)。{7}
  (二)控制专利保护的成本
  一旦发生侵权事件,专利维权成本也是一笔不菲的开支。而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可以节省一些保护成本。保护专利的途径,除了协商解决之外,典型的方式就 是通过行政查处或司法诉讼。一般情形下,通过专利管理机关来查处侵权,简便、快速,费用低,所付出的成本比司法诉讼要小一些。不过,由于专利管理机关对赔 偿数额只有调解的权利,没有强制作出赔偿决定的权力,所以当事人要获得损害赔偿往往需要另行向法院起诉。而且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还要经过司法审查,耗费时 间。行政调处的效力本来就不是很强,再加上时间拖延,显然不如直接到法院起诉效率高。
  企业在选择诉讼时,应当根据证据情况,提出比较合理的赔偿数额,以免支付不必要的保护成本。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赔偿数额要求越多,诉讼费用也越是水涨船高。与此同时,律师费用也会同步上扬。我国法院并不赞同惩罚性赔偿,一般不会判决出很高的赔偿数额。一旦法院的判决远远低于赔偿请求,企业保护专利的成本支出就显得很不划算。
  如何控制律师费用,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如果企业有持续不断的诉讼或非诉业务,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这样能够获得优惠折扣。选聘一名知 名的优秀律师自然对诉讼助益良多,但是,这些律师的开价也相对较高,一件案件的代理费高达数十万,上百万元并不稀奇。所以,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不一定非要 斥巨资聘请他们来处理,普通律师同样可以达到期望效果。另外,如果企业作为被告,可以联合被同一原告起诉侵权的其他被告,建立诉讼联盟,共享有关证据资 料,共同针对原告提出专利无效等请求,以达到降低或分摊诉讼成本的目的。
  (三)积极利用专利的价值
  控制专利经营成本的最佳方法,也许是积极利用专利的价值,提高专利活动的效率和效用,从而减轻专利的财务压力。此外,还可以把闲置的专利或对核心业务没有影响的专利,对外转让或发放许可,以此获得转让费或许可费来冲抵专利维持的费用开支。
  IBM对于那些不属于主营业务的研究成果,往往通过授权使用的方式,来获得其研究回报。2001年,IBM仅技术授权收入就达15亿美元,几乎是一个 区域业务部门的收入。当《纽约时报》得知这一数字时撰文惊叹:这是一个怎样的机构!{8}如果像IBM一样经营知识产权,谁会为专利产生的成本发愁呢?
  在专利产出和专利存续的过程中,如何控制专利的成本,每个企业都在寻找和使用各种方法,限于篇幅,我们无法一一列举和详细阐述。企业可以针对具体的个 案咨询专业人士,以发掘更多的成本控制方法,或规划最佳的成本管理方案。无论如何,对于企业最为重要的,应该是强化专利的经营,而不是整天盯着专利费用的 账单斤斤计较。必须将传统的专利保护观念改造为专利经营观念,将专利与技术研发方向、企业经营活动、产业结构升级等相结合,否则专利只会成为企业的负担, 甚至是负债。


【注释】
[1]从一些主要国家或地区组织的专利官费来看,申请中国专利的成本显得更低。以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和授权后的年费等四项收费为例,申请中国专利的成本仅为一些发达国家专利申请成本的1/10-1/5。
[2]所谓PCT途径是指申请人依据本国以及外国专利法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制定的专门规定,向本国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一件PCT申请,从而在所有PCT成员国享有同一申请日(优先权日),并且可以在30个月届满前实际进入外国专利审查程序的一种途径。
【参考文献】
{1}陈筱玲,萧添益,简明德等.科技导向企业的智慧资本制度[C/OL]. 2002年培训科技背景跨领域高级人才计划海外培训成果发表会论文.[2007-2-25].http://iip.nccu.edu.tw/mmot/ upload/file/5paper.pdf.
{2}工程公司从精明的知识产权管理中得到回报L&RAshbolt公司[EB/OL]. (2009-01-10)[2006-12-25].http://www.lawyershanghai.com/m2-l-glcl-l_3.asp.
{3}冯晓芳,徐扬.我国电子百强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9%[EB/OL]. (2009-01-10) [2007-06-08].http://www.cs.com.cn/xwzx/03/200706/t20070607 1119062.htm.
{4}陈伟洁.商品化智慧财产的AT&T—专访AT&T亚太地区智慧财产权部门负责人林弘六博士[J]智慧财产权管理季刊,1995, (6).
{5}[美]朱莉.L.戴维斯,苏珊娜.S哈里森.董事会里的爱迪生—智力资产获利管理方法[M].江林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6}何越峰.专利合作条约体系概述[C].北京:国家知识产权局—清华大学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法律培训班讲座资料,2007.
{7}[印]甘古力.知识产权:释放知识经济的能量[M].宋建华,姜丹明,张永华,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53-354.
{8}大海.IBM解决“研究5难”[EB/OL]. (2009-01-10)[2003-08-08].http://www.ccwcom.cn/htm/work/corporation/qyfy/02_8_29_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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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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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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