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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即国家可以强化著作权的保护,有力制止侵仅行为,加强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制度,规范有偿使用行为;对于外部不经济性行为,可以制定公共政策征税(如西方国家在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内,对作品使用征收的公共借阅版税复印版税录制版税),使得信息生产经营的私人成本接近社会成本,迫使使用者与创作者回到权利有效配置的水平上。二是有赖于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本身加以内部化”(外在成本内部化)。著作权法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如明晰合理使用的识别标准,确认自由使用的有效区域,减少不合理使用带来的污染成本,使使用者与创作者比较容易交易各自依法产生的法定权利。由此可见,外在成本的内部化,要求合理使用制度确立有限使用原则。如果外在成本不能通过合理使用制度的内部化而降低,即造成合理使用制度失灵与其外在成本增加,就会迫使人们不得不作出新的立法决策,按照效益原理重新配置权利资源。  
    
有限使用原则意味着合理使用制度的效力范围。在著作权法中,有三种基本的使用制度,  即授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合理使用。根据法律经济学原理,凡授权许可使用范围的著作权,可以适用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财产规则以使权利所有者能够禁止他人损害的方式来保护权利,除非所有者愿意以相互可以接受的代价放弃权利(如许可使用合同)。责任规则则允许无权者以客观上确定的代价,按照损害补偿的原则,去取得他人的权利(如侵权损害行为)。凡法定许可使用范围的著作权,仅适用责任原则,即他人无需所有者同意,在给予相应代价补偿的条件下自行使用。这是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主要涉及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关系,交易成本很高,适用财产规则很可能无效,从而阻滞权利向更有效益的方面转换。合理使用的范围则是著作权的排除领域,使用者既不必征得创作者同意,又无须向其支付代价。相比较而言,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最大,由创作者享有利益;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较小,由传播者与创作者分享利益;合理使用的范围最受限制,系创作者让渡利益,使用者取得利益。因此,使用者只能在有限区域使用他人的作品,一旦步人法律误区,将损害创作者权利,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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