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卡拉OK曲库:福音抑或悲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10-25 阅读数:
2006年10月25日21:47:31
刘友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
原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9期
经文化部批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将于近日启动,届时,武汉、郑州和青岛三个试点城市将率先在市内的KTV建立统一的曲库系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梁钢介绍,此举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逐步解决唱片业、著作权人和卡拉OK经营者之间关于著作权的矛盾。[①]此举一出,即引发极大争议,并为文化部门、版权部门、产业界、学界乃至公众持续关注。
在一致质疑与批判声中,文化部公布了“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收费办法。该办法指出,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卡拉OK产品提供者和卡拉OK场所经营者自行进行交易。作为公共服务平台,该系统将对所有卡拉OK经营场所以及消费者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其收费将主要以歌曲点播次数精确计算[②]
正如有关部门所言,统一曲库系统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并协调著作权人与卡拉OK经营者间的著作权矛盾。但统一曲库的背景与实质是什么?其是否合理?对著作权人、卡拉OK业及其经营者乃至公众的影响如何?这些无疑都值得慎重审视。
一、统一曲库:一场与公共利益无涉的“圈地运动”
众所周知,音乐著作权人与卡拉OK经营者间的著作权纠纷由来已久。80年代以来,卡拉OK行业在享用着“免费午餐”中蓬勃发展;而以词曲版权为基础的词曲作者和以录音、录像版权为基础的唱片公司等著作权人则在其发展中则不断主张权利。
自1992年以来,词曲作者的版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维权并收费已得到各方认可。但因唱片公司著作权人介入而使得利益关系日趋复杂。
就在文化部宣布消息的第二天,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发布消息,称国家版权局已经复函同意他们和中国音像协会联合开展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
更需关注的也许是在没有沟通与协调下的各自为政!这样一个涉及到公共利益和法律规范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却缺乏事前甚至事后的沟通与协调,不能不令人遗憾。这种公共利益理念的缺位[③],这种执法体制“失位”更值得每一位决策者关切!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及实质也值得深思?
其实质是,面对巨大的音乐版权市场,文化部门和版权部门进行竞速比赛,都试图在曲库建设和版权费收取上“一统江湖”,将这种无形的“圈地运动”称作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也毫不为过。因为面对卡拉OK这块大“蛋糕”,谁抢先谁就有主动权。据统计,国内现有的 11万家卡拉OK企业,每家仅以20个包房计算,如果按照每个包房每天10块钱的标准来收取版权费,每年的版权利润总额将不少于80亿。[④]
卡拉OK业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有:作为版权人的词曲作者、唱片公司等;作为使用者的卡拉OK经营者;作为文化产业管理者的文化部门;作为版权交易中介的集体管理机构。其中主要涉及两类法律关系,一是以集体管理机构为中介的著作权人与卡拉OK经营者间的作品版权交易关系;二是作为监管者的文化管理部门与卡拉OK经营者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集体管理机构作为中介的依据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而后者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文化部门具有监管权的依据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但问题是,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私权领域,连接版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版权收费并非行政收费。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公权力”的介入将“画虎不成反类犬”。
二、自愿接入是否真的可能与可行:强制接入则垄断
尽管文化部门一再宣称,统一曲库系统作为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接入实行“零成本接入,自愿为原则”。但该系统自愿接入能否真的可能与可行?
不可忽视的是,文化部及其市场发展中心作为文化市场管理者的主体地位,由其推行这套美其名曰“自愿”接入的“公共服务”系统,那些本来接受文化部门管理的KTV能否真正“自愿”接入?如果这套系统真的是采取“自愿”接入的方式,那么不接入者就有可能逃避监管,从而造成整个KTV市场监管的不平衡。这不由让人对“自愿”接入的可能性产生怀疑。
“自愿”接入原则在经济理性面前似乎“脆弱无力”,并且,这种“自愿”接入原则的推行会与建立这一系统的初衷相违背。依
可看出,由于经济人的理性,自愿加入使得统一曲库的初衷无法实现。因此,对于统一曲库系统,势必要求实行“零成本、强制接入”原则,以确保KTV经营者向歌曲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酬金。而强制接入必然造成行政垄断,进而有关部门获得寻租的空间与垄断“利润”。这也许是有关部门极力主张并强势介入的原由。
但是,如果实行“强制接入”的原则,则问题是:既然歌曲录入系统后,唱片业、著作权人能多获得一些收益,那么他们就会争相要求将自己的歌曲录入系统,如此一来,管理这套系统的管理者就有权力来决定是否录入,从而可能产生一个新的“租金”源。
三、“健康”标准与管制:对行政许可法的悖离
建立统一曲库除提供收取版权费的“公共服务”目的外,还旨在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KTV。文化部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对卡拉OK场所活动进行监管。这也是文化部门介入公共管理服务系统的重要理由。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娱乐活动的内容有9条,明确提出了禁止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没明确提出“健康”标准。作为开放的概念,“不健康”标准不同时代各有差异。因此,不可能制定出一个明确的“健康歌曲”标准。进而,“健康”的标准只能掌握在审查者手中。对于任何想进入“统一KTV曲库”的歌曲来说,审查都是一道权力门槛——正如文化部官员所言:“能够进入曲库并提供给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的东西,都要提前经过审查。”
这样,看似作为公共服务平台的“KTV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实际上却是增加了一种新的行政许可,因为只有经过审查进入该系统的歌曲才能在KTV经营。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依法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在国家进一步规范并缩减行政许可的趋势下,将对歌曲内容的监管置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中,在“健康”标准不明确的前提下,无异于新一轮的行政许可。这将构成对行政许可法的悖离。
其背后呈现的是:通过对内容“健康”的监管与许可权,取得对歌曲进入曲库的“生杀予夺”的决定权,进而在与有关唱片公司等版权人谈判中取得优势地位。
一首歌曲正式出版之前,相关部门要进行审查,只有过关的歌曲才能出版发行。而大部分KTV是购买正版歌曲制作的音乐库,既然正版光碟可以在市场上买到,那应该都是健康的,如果不健康为什么在审查时可以通过?“公共管理服务系统”的再一次审查构成对公民正当自由和权利的损害。
退一步说,即使相关部门要审查KTV歌曲能否演唱,也不能在进行集体管理的民事交易行为中进行判断。诚然,文化娱乐场所存在一些带有不健康内容的歌曲,对我国文化主权及文化安全构成威胁。但其原因也不在于收费或版权纠纷,而在于有关部门行政执法不力,而应加强行政执法予以解决。
更重要的是,一旦歌曲是否健康的标准泛化,而由文化部门来加以认定。互相竞争的唱片公司就会“寻租”,如通过让文化部裁定对方公司的歌曲不健康,以限制对方唱片公司进入市场,这样市场秩序就会无序。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版权收费的民事交易本质审视
无可否认,公共管理服务系统平台可帮助唱片公司、著作权人和经营场所之间完成合法授权使用音乐产品,解决从前三者之间庞大的授权、交易的成本和监督的难题,保护各方权益。
因为事实上,完全由著作权人单个行使权利不经济也不现实,这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尤为必要。该制度旨在追求著作权行使的效率――既使作品使用与著作权行使中各方的经济成本得以降低,也使各方利益最大化。本质上,著作权集体管理仅仅是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版权交易的中介,也只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才能还原著作权纠纷民事纠纷的本性。而行使监管权的公权力介入不可能保持版权交易的主体地位“平等”。
根本上说,保护创作者权益应该做的是一个合理的点播计次专用系统,而不是简单地将全国曲目统一的管理服务平台。换言之,即使需要有这么一个平台或系统,也不应借助公权力来构建。
“统一KTV曲库”也许是解决歌曲著作权纠纷的一个办法,但绝非最优解决办法。因为动用行政力量来解决民事纠纷,注定低效率且不公平。现实中那么多民事纠纷如果都要使用行政力量来干预,将是对法治理念的挑战。
总之,建立“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以统一曲库的举动,尽管宣称“零成本接入,自愿为原则”,以“协调著作权人与娱乐场所经营者间的著作权矛盾,达到双赢状态”。但笔者以为,看似是唱片业与卡拉OK业的福音,但实际上却是在“服务平台”幌子下对唱片业与卡拉OK业的垄断与潜在管制,更是对公共利益与法治理念的漠视。与其说是福音,不如说是悲歌!
(作者:刘友华,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英文题目
To Unify KTV Song-databases: Evangel Or Sad Melody
[中文摘要]: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建立、推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统一曲库的举动,引发极大争议。其宣称“零成本接入,自愿为原则”,并旨在协调著作权人与娱乐场所经营者间的著作权矛盾。但笔者以为,自愿接入并不可行,在民事版权交易中进行监管,隐藏着对唱片业与卡拉OK业的垄断与潜在管制,无异于“服务平台”幌子下的一场“圈地运动”。
[①]《文化部建立统一KTV曲库系统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载《新京报》
[②] 《文化部推出卡拉OK管理系统收费办法:同版权局KTV版权收费办法相比,该系统不以营业额为收费依据》,载《新京报》
[③] 也许,透过现象背后凸显的是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益,这才是更值得警惕与思索的。
[④]王刚、段海燕:《曲库建设和版权费收取的圈地竞速》,载《中国新闻周刊》http://www.sina.com.cn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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