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到无形财产权——关于非物质财富的权利形态的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18 阅读数:
无形财产权体系的构建,无意于取代知识产权制度。鉴于相关国际公约、国内立法的规定与我国学术界的约定俗成,笔者主张继续沿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在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我们有理由对传统上并不认为是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权利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美国学者罗纳德•波斯顿语)。必须认识到,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存在着一个与传统物权制度不同的无形财产权制度,它包括知识产权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各项知识产权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我国亦是如此。而经营性资信权,各国立法例有所不同,德国在其民法典“侵权法”一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别规定了信用权与商誉权,其立法方法可资借鉴。因此笔者主张:诸如商誉权、信用权、特许经营权、形象权,或是采取单行立法规范,或置于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保护。
《人民司法》199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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