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深刻理解知识产权这种新型民事权利的特点,对于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进而战胜竞争对手。
“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是,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学界却莫衷一是。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 条(8)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以上规定涵盖了目前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 控制权
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2. 使用权
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按照性质和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
3. 处分权
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
4. 收益权
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此外,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知识产权当然具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权能,这是不言而喻的。不过,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排除侵害的权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这种信息能够迅速传播,被很多人掌握,而且掌握了信息的人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都可以实施,如生产专利产品、复制计算机软件、假冒注册商标等等。如果权利人不能有效排除这些侵权行为,其商业利益就会受到严重损害。从执法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是从正反两个方面界定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看其行为是否落入了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因此,明确权利人禁止权的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
权利的特点、内容以及救济方法归根结底是由权利保护对象的特点决定的,所以,研究知识产权的特点,首先要研究其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设计方案。至于商标、商号等,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管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都是一种人为的信息,即与人的活动有关的信息。自然信息应当留在公有领域,不能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知识财产与各种各样的信息有关,人们把这些信息与各种有形物质相结合,并同时在世界不同地方大量复制。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这些复制品中,而是包含在这些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中。但这些复制品并非财产,体现在这些复制品中的信息才是财产”(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知识产权纵横谈》.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年版,第4 页)。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利益。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1. 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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