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样性的弘扬与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10-26 阅读数:
[摘 要]保护和弘扬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形成,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则会破坏文化多样性。反过来,文化多样性为知识产品的创作提供了源泉,为知识产权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通过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来维持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以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知识产权;保护;弘扬
文化多样性是社会各群体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的形式,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印度文化、中国文化、雅典文化、玛雅文化、伊斯兰文化、西欧文化等诸文化的共生共荣,无不是文化多样性的体现。历史证明,文化多样性不仅丰富了人类的生活,而且促进了社会的更新,它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为了保护它,国际组织缔结了大量的国际公约,如1966年的《国际文化合作宣言》、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3届大会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这是国际社会捍卫文化多样性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该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公约的目标及指导原则、公约的适用范围、相关定义、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与其他协定的关系、公约管理机构、争端解决等内容。然而,该公约的通过,引起了美国、以色列等个别国家的反对,它们认为,强调文化多样性会破坏以WTO《知识产权协定》为基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会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文化多样性的弘扬究竟会不会损害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多样性的关系如何,这不仅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休戚相关,而且关系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兴衰。为此,笔者将对此予以探讨,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文化多样性:公众文化权利的社会表现
文化是一个社会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凝聚着人类千百年来的经验和智慧,维系着社会的和谐运转,推动着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由于存在着种族、地域和自然环境的差别,人的生存方式千差万别,从而导致人类文化的发展丰富多彩。在社会发展中,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不可取代的价值,各民族文化的差异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根源,对于人类文化的发展产生强大的推动力。正如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所说的那样:“在统一的大前提下,人类也能够允许一些差异,这样人类的文化将会更加丰富多彩。”{1}395
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正如《文化多样性公约》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它对于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书主张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1]
从法律层面上讲,保护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公众的文化权利,就是保护人类的基本人权。所谓公众的文化权利,是指社会公众都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并分享社会文化进步所带来的利益。该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它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对于提高公民素质,实现个人自我发展,保障社会民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1款专门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它具体表现在:世界上的民族无论大小,其社会发展无论处于何种阶段,都一律平等,“各民族应当相互尊重各自的文化,并相互理解和相互认同”。{2}例如,各民族都有权选择自己的语言文字特别是自己的母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进行创作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优质教育和培训;每个人都应当能够参加其选择的文化生活和从事自己所特有的文化活动。概言之,各民族都享有创造、传播、销售及获取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自由。正是因为有了文化权利的保障,各民族的文化才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恰如《文化多样性公约》序言中所指出的那样:“考虑到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种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这也说明,公众的文化权利与文化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
二、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威胁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经济生活中具体表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知识产品,如作品、技术、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等。知识产品与其他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它可以象有形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但鉴于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各国在对知识产品进行保护时未适用有形财产的保护规则,而是另行创设了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知识产品。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颁布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上也缔结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制定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主持制定的《知识产权协定》。
从当前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来看,知识产权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呵护。关于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2款宣称:“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换言之,作者对于他所创作的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地位的重视。尽管《世界人权宣言》要求从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两方面来保护作者的权利,但《知识产权协定》仅仅保护了作者的财产利益而未考虑对作者的精神利益的保护,这实际上反应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待知识产品的态度,将其视为普通的物质产品而适用普通商品和服务的贸易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之所以将知识产品作为普通商品而给予保护,与该组织对于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知识产品与普通商品一样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知识产权的取得、让与及保护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知识产权协定》的序言将知识产权的性质定性为“私权”,从法律上确认了知识产品可以作为财产而受到保护。强调知识产权为私权的意义在于:一是从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知识产品被作为无形财产权的对象而受到了法律的保护;{3}二是强化了发达国家对知识产品进行私权保护的主张,意味着知识产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一样都处于同样的私权地位,从而在理念和制度上可以为知识产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4}72由于发达国家过于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在实践中产生了多种负面影响:首先,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法领域的拓展,导致原来人们所共有的生产、技术、市场知识和技能开始划归私人领域,知识财富的公有领域相对地缩小,从而造成知识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知识利用者的公众利益之问的冲突。{5}其次,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际法领域的加强,迫使经济、技术、文化处于落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以扩大私权保护范围、提高私权保护标准为发展方向的国际知识产权新体制,这势必造成他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衡。最后,知识财产私权化在文化领域的强化,导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大量拥入发展中国家,成为其文化消费的主流产品,压迫发展中国家民族文化的生存空间,最终导致文化多样性的丧失,公众的文化权利将被掠夺。
发达国家片面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这将对文化多样性构成严重的威胁,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一些发达国家将知识产品作为普通商品而给予保护,强调私权保护的绝对性,要求他国政府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任由其本国文化产品占领他国的市场,从而导致他国国内文化的衰退,破坏了文化多样性。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