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样性的弘扬与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10-26 阅读数:
成立于20世纪40年代的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而20世纪90年代替代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该组织之所以要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知识产权协定》,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在20世纪80年代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种重要的战略资产,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认为海外盗版和假冒活动严重影响了其经济发展,因此,将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中,可以要求发展中国家减少和消除贸易障碍,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进口的机会。{4}22这样一来,知识产权在贸易中的地位就类似于普通的商品和服务,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只能减少和}肖除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壁垒而不能增设。这种保护机制的好处是大大提高了发达国家知识产品的出口能力,一些经济强国的文化产品在“自由贸易”的旗帜下,伴随着资本在全球的扩张,涌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它们轻而易举地占领了其他国家的文化市场。据统计,美国好莱坞电影占领了全球85%的票房收入,美国电影在俄罗斯的票房收入从1999年的1000万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2亿1500万美元,加拿大的市场上播放的电影也以美国电影为主。所以,福克斯电影公司的总裁James Gianopulos激动地说:“美国的人口是3亿,而全球其它地方的总人口是60亿人。当你想到将会有多么大的国际市场的时候,这将是一个多么让人兴奋的对比。”{6}
当发达国家的文化产品大量拥入其他国家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所设定的规则,他国不得随意设置贸易壁垒,除非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这样一来,拥有强势文化的国家就可以任意地将自己的价值、观念、文化形式推广到他国,影响这些国家的文化理念,它所造成的后果是文化产品的标准化和单一化,致使一些国家的文化基因流失,最终导致弱势文化的衰落、泯灭。例如,在以美国为首的文化帝国主义的侵袭下,英文成了世界上独霸一方的语种。它在国际交往中占据绝对的统治地位,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80%是通过英文来传递的。据估计,世界上大约有6000种语言,而其中20%—50%已经失传。在幸存的语种中,到2100年,可能将有90%的语种消亡或趋于消亡。{7}语言作为文化的载体,是表达和传播文化的工具,它的消亡意味着群体文化的消亡,意味着文化多样性的丧失,文化单一化将使人类的创造力衰竭,使人类的发展道路变得狭窄。对此,一些外国学者也感到担心:“美国文化产品大量地输入到经济相对落后的文化群体中去所造成的文化破坏有可能大于自由国际市场所带来的利益。”{6}所以,如果只单独地将知识产品视为普通商品而简单地适用国际贸易规则,必然会对弱势文化的存在构成威胁,最终破坏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实际上,发达国家将知识产品当作普通商品给予保护的观念是错误的。知识产品与普通商品有着本质差别,它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体现了创造者的思想,对此,德国思想家康德曾经谈到,“作品不是一种普通的商品,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个人,即作者的延伸,作品是人格的反映”。{8}除此以外,知识产品还与一个国家的文化发展、民族进步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贸易中绝不能视为一般的商品。对此,《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8条特别强调:“面对目前为创作和革新开辟了广阔前景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变化,应当特别注意创作意愿的多样性,公正地考虑作者和艺术家的权利,以及文化物品和文化服务的特殊性,因为它们体现的是特性、价值观和观念,不应被视为一般的商品或消费品。”因此,个别发达国家有关知识产品性质的观念不符合该宣言的精神,国际社会应当根据《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精神来重新构建知识产权贸易机制,在贸易谈判时应当将知识产品与普通商品和服务区别对待。
第二,一些发达国家仅强调对其本国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漠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的保护,任由本国的一些企业掠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从而破坏了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多样性。
相当多的发达国家在保护其本国知识产权时不遗余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的保护却非常漠视。发达国家的学者提出了多种不能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的理由:首先,传统知识因过于陈旧而处于公有领域,如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将违背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原则,因此不能适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其次,传统知识通常由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所创作,其创作主体不是个人,因而无法确认权利的持有者;第三,一些传统知识如宗教信仰、语言、人类遗址、基因资源等在形式上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9}在这些学说的影响下,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保护,一些土著民族的遗址、古迹、手工艺品、礼仪、技艺、艺术、文学等都慢慢消亡,这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宗旨格格不入。相反,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文化优势,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而发达国家的政府不仅不予以限制,反而授予其知识产权,从而使这种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例如,死藤是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一种药用植物,以该植物和其他几种植物混合起来煮制的汤药具有祛病提神、强身健体的功效。几千年来,亚马逊河流域的诸多部落一直在用这种死藤水治病。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人来到亚马逊地区,死藤水的秘密也传播开来。而在1986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竟然批准了一个叫劳伦·米勒的美国企业家对死藤的种类之一的“达藤”享有专利权。这样一来,原本为部落共同享有的传统知识成了美国人的私权,社会公众还要为原本免费享用的传统知识付出代价,这是很不公平的。类似的案例还有,基于土著居民开发和利用的植物材料和知识(如neem树,kava,barbasco,endod和turneric等)制成的产品也被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授予了专利。{10}除此以外,发达国家占有和掠夺传统知识的方式还表现为:占有传统部族的神圣文化物品或其他有文化意义的物品,把传统部族的神圣符号和标志进行商业化利用,非法占有和使用传统部族的宗教仪式、歌曲、医药、舞蹈等,通过拍摄电影、撰写作品等方式等对传统部族生活和文化进行描绘(包括非真实的描绘)。{11}其危害十分巨大:一是影响了传统部族自我身份的确认和建立,损害了文化的自我表达;{12}65二是可能损害传统文化的完整性,一些发达国家在利用他国传统文化时往往进行不负责任的歪曲篡改,影响了传统文化的真实性;第三,一些传统知识被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所吞并吸收,最后导致文化的消亡。所以,当知识产权制度沦为个别发达国家保护其利益并掠夺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工具时,传统文化的保护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最终导致弱势民族或群落传统文化的消亡,损害整个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对于以上情况,《1999年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人权发展报告》总结说:“新专利法没有对土著人的知识引起足够重视,很容易让其他人主张权利。这忽视了创造和共享新发明的文化多样性——以及对什么能够拥有和应该拥有什么的观点的多样性,从植物品种到人类生命。结果导致了一种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数百年知识的无声盗窃。”{13}
三、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福音
尽管我们认为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威胁社会的文化多样性,但是,如果国际社会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充分考虑到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考虑到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尽可能符合各国的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发展的水平,给予知识产权适度的保护,则会促进社会的文化多样性。换言之,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是文化多样性的威胁,反而会成为文化多样性的福音。具体理由如下:
1.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激励人们创造出各种知识产品,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促进社会的文化多样性。由于人们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社会上的文化产品才干差万别,各具特色,社会公众才能从中分享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人类社会才具有文化的多样性。所以,人们的创造活动是文化多样性的源泉,创造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他们有权要求取得合理的报酬。对此,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于1690年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的论文中为作者主张了其版权,他认为,作者在作品创作中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作品应当像其他劳动那样得到补偿,这才是正义的。{14}为了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人们创设了知识产权制度来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发明成果的创造者给予保护。这些制度的创立,从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使其投资得到了回报,激发了他们继续创作,社会也从中获得了益处。{15}192所以,有了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的法律保护,创造者有动力不断地创作出新的知识产品,人类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社会的文化多样性才得以实现。试想一下,在现代社会,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创造者的劳动成果不仅得不到回报,而且可能会被他人无偿使用,这将会沉重打击他们再创造的积极性,创造成果将会越来越少,人类的文明成果将逐渐枯竭,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将会逐渐消亡。
2.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作品传播者的利益,促进文化产品的传播,有利于形成社会的文化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通过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思想的自由交流而得到了加强,并通过文化间的不断交流和互动而得到滋养[2]。思想和文化的自由交流需要借助于作品的传播才能实现,表演者通过其表演活动、唱片制作者通过唱片的制作和销售、广播组织通过广播作品、图书出版者通过出版图书等形式传播了作品,促进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一些文化被当地文化吸收并改编又形成了新的文化,正如法国学者P·M·得法尔热所指出的那样,“文化就如不断运动的水流,它们互相不断地对抗、结合、交融和转变。一方面,文化即生活和思维方式可能不计其数,每项活动、每处地点、每个群体都传达出一种文化形式。另一方面,任何个人和群体既承载着多种文化,又创造出一种特定的文化,这种特定的文化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16}这种文化的对抗、结合、交融和转变,最终形成了人类社会的文化多样性。所以,我们在欣赏人类文化时也应认识到,文化产品的传播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传播者除了进行图书出版、歌曲表演等活动外,还需要对已有的作品进行选择和加工,这既为公众传播了文化,更为未来一代选择和保存了文化,因此,传播者“不仅仅是文化多样性的实践者,更是文化多样性的构造者”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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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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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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