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摘要:]知识产权文化包括观念形态和制度形态两个层面的意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的历史告诉我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根发芽必须有其适宜的文化土壤。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需要培养相应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意识环境、人才环境和信息环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 制度的文化土壤 文化的构建
一、知识产权文化的语义分析
谈及知识产权文化,必须首先说明什么是文化。有关文化的定义不下百余种,但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类:(一)广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的完整表述,见之于我国出版的《辞海》中。《辞海》讲道:“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第1427页)中也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表述。这种文化观,也可见之于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定义之中(马氏认为文化分为器物和风俗,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概括的讲,文化就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二)中义文化观。这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实质上排除了上述广义文化观中物质文化作为文化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社会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三)狭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1](p16)如果我们这里将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种法律制度的话,我以为中义的文化观较为可采。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应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范、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2](p17)显然,知识产权文化包含知识产权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社会改革属于强制型制度变迁而非诱致型制度变迁(林毅夫语)和成文法的传统,人们长期以来过分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而忽视了法律制度以外影响知识产权发展的政治的、意识的、组织的因素,或者说忽视了文化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二、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文化基础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经历了从中世纪末期至资本主义初期长达数百年的孕育。在社会转型的激烈变革中,除了经济的因素,科技、思想、政治等诸方面的发展和变化,也催生了这一新型民事权利。比如15世纪新工艺学的出现,体现在与资本主义经济密切相关的纺织、采矿、冶金和化学等部门,这些工艺学上的进步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再比如新文化价值观的确立,从14世纪至16世纪,西欧资产阶级所发动的文艺复兴运动,以复兴古典学术和艺术为口号,反对蒙昧主义和宗教神学,继承、利用古希腊的科学文化,倡导以人文主义为中心的新思想。这一新文化价值观激励人们改造现世,研究自然,重视实际有用的知识。文艺复兴中提出的新文化价值观,为资产阶级一手将科学技术作为物质武器、一手将私权制度作为法律武器提供了必要的文化思想准备。还有新政治文明的萌生。在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从霍布斯、米尔顿到洛克等思想家、政治家都主张主权在民,倡导平等自由,强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性,这也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作出了重要的思想准备。
在这些促进近代西方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的因素中,知识产权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法律的思想基础。从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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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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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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