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1、个人主义精神。个人主义“这一概念包含着多种思想、观点和学说,它们的共同要素都是以‘个人’为中心。[3](p353-354)个人主义的精神主张,是近代私法构造的文化基础,即是近代私法中人格独立原则、权利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思想渊源。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属于私权范畴。近代西方国家在自由资本主义的土壤上,构造了自己保护知识财产的法律殿堂,这些无一不笼罩着个人主义精神的神圣光芒。首先,知识产权是一种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而是基于作者、发明者创造性活动的本源。近代知识产权立法使这种权利从公法领域进入私法领域,由特许专有权转变为法律规定的可转让的知识财产权,这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领域的一场非物质化革命。[4](p122)同时,知识产权也是私有的权利,这里的私有意指知识产权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1]个体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构造单位,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享有者。在近代著作权立法中,尽管英国安娜法令规定保护作者与出版商,但出版商的权益是派生的而非本源性权利;法国著作权法则极力推崇作者的中心地位,对作者即自然人、作者即第一著作权人作出了完善的规定。
2、自由主义精神。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国家和一些受欧洲文化影响的国家中流行最广、影响最大的思维方式。[5](p415-418)自由主义思想在近代私法文化形成中的重要成果是“人的发现”,即个性自由、个人能力发展与个人主体地位的一系列主张。而以个人自由为基石所构建的私法体系,彰显了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的精神主张。私法自治原则强调权利的主体即是意思的主体,实施一切民事行为皆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不受国家和他人的干预。这一原则精神贯穿于各项民事权利制度。思想自由是自由主义精神的核心内容,也是近代知识产权法律构建的灵魂所在。思想自由本是一项政治性权利,其内容包括创作自由、学术自由、艺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思想自由较早出现在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该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创建了“推广知识传播、公共领域保留、保护创造者权利”的三项知识产权政策。[6](p49-55)上述宪法文件的规定都深刻地体现了思想自由的精神主张,而封建特许权制度缺乏这种思想自由的精神内涵。以著作权制度为例:早期的出版特权与封建国家审查制有着紧密的联系。当时的封建国家规定作品在发表前必须提交政府审查,经过审查的出版许可与出版特权得到巧妙的结合。安娜法令的出现,摈弃了封建特许出版与封建图书审查制度,深刻地体现了促进作品传播、保障思想自由的法律价值。[7](p84-86)正是在这个交汇点上,具有财产意义的知识产权原则与显示政治意蕴的思想自由原则得以共存于近代西方国家的宪法文件之中。
3、理性主义精神。理性主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它既是价值理性,又是工具理性。这种理性精神对罗马法私法到近代民法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知识产权是创造者维护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主张,亦是人们促进知识传播的理性追求。知识产权在其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问题,即是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基础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1709年安娜法令在规定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又设定了一个“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the public domain for literature).[8](p49-55)这表明知识产权并非是绝对的财产私有权,它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基本特征。以合理使用为核心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被称为是一项“理性的公平主义原则”,“该规则充满公平正义观念并具有弹性而无法定义。”[9](p4)在近代西方国家,立法者围绕着保护创造者私权和促进知识传播的二元目标来规制知识产权,尽管因地、因时而有规范差异,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律调整一直都是立法活动的重要方面。
三、近代中国移植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缺失
一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它虽是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的产物,但更多是帝国主义列强施加压力的结果。1898年,清帝在变法改革运动中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不久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夭折。此后,清政府根据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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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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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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