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影响制度实施目标的实现,既有法律因素,如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理念、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形式等是否具有先进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也有非法律因素,即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政府公共政策体系以及社会环境、文化条件等,是否具有一致性、协调性以及相适应性。法律的文化解释认为,“移植规则的深层含义在于移植文化,也即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10]笔者以为,导致近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昙花一现的文化动因主要是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历史惰性,即传统文化心态和思维模式这一障碍性因素。
个人主义的精神主张,是近代私法构造的文化基础。从本质上说,私法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就是私法上人格体的发展。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个体农业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单位,以伦理纲常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在这种文化土壤中,人的主体性无法得到应有的肯定。个人既要依附于国家,还必须依附于家庭,也即所谓“亲亲”、“尊尊”、“亲亲父之首”。因此,个人是包融于外物之中的,人只有在整体性中(家族、集团或国家),才能昭示自己的存在和全部意义,个人的意志、情感也只有在群体关系中体现出来。总之,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主张的“不是以公民为基本单位的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人伦义务本位。”[11](p168)质言之,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是无法主张自己的精神权利的。
自由主义的思想原则,是近代私法构造的精神内核。以文化意识和文化政策为存在形式的思想自由和经济自由,是知识创造活动和知识财产化赖以存在的一般条件。自由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12](p154)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既没有西方国家历史上的自由民阶层,也没有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自由思想。礼作为人的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其实质是否定个性的,是与个人的创造力、思索力和革新精神相背离的。因此,礼“不可能成为权利的保障,更不能成为自由的尺度。”[13](p193)此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和“犹禁擅镌”的文化专制政策,将庶民置于受统治者绝对支配的地位,其结果是窒息了个人的思想自由。[14](p233)再次,在传统文化看来,精神产品的创造,只是格物、致知、修身、养性的一种自我的修养过程。因此,人们往往刻意淡化自己的权利意识。经国济世之作,有待于智者去阐扬,而不能将其据为私有。所谓“文章不为粮稻谋”,“君子不言利”等即是这一思想的反映。
理性主义的精神追求,是近代私法构造的价值目标选择。理性是自然法最基本的精神所在,而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本身。自然法与理性互解。此外,自然法也是一种以自然哲学和认识论为依据的知识理性,具有“求知”、“求真”的传统。上述所言即形成这样一个公式:自然法=理性=知识。[15](p168)中国的传统文化也不乏理性精神,儒家也是理性主义的,但它与西方的理性精神相去甚远。儒家理性是一种人伦理性,不假外求,靠主体对宇宙人生体认得来。缺乏外向的“求知”、“求真”传统,因而不具发展性;儒家理性以道德说教为基础,其倡导的和谐精神是从内在达至外在的过程,必须控制的是人的内在行为,因此道德说教是唯一手段;儒家理性的追求目标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现身、家、国、天下的融合,而不是凭借对工具理性的掌握,调整、评判主与客、灵与肉、人与自然、人与国家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理性支配下,人们在自己的知识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尚和谐、求无讼,不敢提出权利的主张。
法律文化是有惰性的。中国的传统文化遗产愈见深厚,其消极精神因素的沿袭就愈见顽固。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知识产权法,移植于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的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难免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历史警醒我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根发芽必须有其适宜的文化土壤,否则也只不过是“南桔北枳”。
三、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系统需要吸收人类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理念,整理中国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在多元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过程中实现改造和重构。知识产权文化现代化转型,需要一般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推动法律文化的变革与转型,其主要根源来自一定社会内部存在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社会条件。通过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形成法律文化再造的运动能量和运动方向。[16]上述社会条件,既有内生动力,也有外生变量。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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