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薪酬的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时间:2012-03-23 阅读数:
[19]夏佩娟:《东芝—发明者获巨额补偿—职务发明补偿问题引发更多关注》,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06年第9期。
[20]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246号。该案中,原告唐开平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嘉陵公司支付在原告起诉以后的2008年1月至5月期间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而产生的职务发明奖酬,并获得了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而法院的判决也将判令被告支付的报酬所对应的时间限定在2008年5月以前,意味着而此后的职务发明奖酬可以另行起诉解决。
[21]俞文华:《职务发明专利、比较优势和封锁动态—基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视角》,载《科学学研究》2010年第4期。
[22]刘向妹、刘群英:《职务发明报酬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建议》,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2期。
[23]参见英国《专利法》第41条第4款和上海市2007年《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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