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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

来源:河北法学2011年第7期  作者:韩其峰;陈伟  时间:2012-06-01  阅读数:

<P>  (五) 构建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P>
<P>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 之间是一场博弈,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如同一项制度的设计,其核心理念在于确定一种规范,设置人们的行为界限,从而将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范围。合理保护知识 产权,既维护权利人利益,又要防止其滥用,这可以为信息共享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泉,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保护社会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维护广大消费者 利益。从理论上说,我们可以粗略地把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专有看作是影响信息生产力增长的两个要素,知识产权即信息专有政策可以鼓励信息生产者的生产积 极性,激励他们创造更好的智力成果。适度政策向信息专有倾斜,即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使整个社会效益的增长。我们要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通过建立 健全经济政策诸如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合理使用制度等争取在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专有之间找到一个恰当均衡点,促进整个高 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另外,还要注意一个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协调的问题,打个形象的比喻,如果将目前按 TRIPs 要求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看成是中国经济技术进步的一条腿的话,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则应当是与之对应的另一条腿[9]。随着我国自身知识产权国力的 不断增强,在国际经济对比中居于优势的时候,强化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立法和执法对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P>
<P>  结语</P>
<P>   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在当今我国已全面进入 3G 时代,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后国际金融危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时代背景,一方面,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传播、服务公众; 另一方面,还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发挥其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创业热情,推动产业发展。因此,只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两者的有机结合, 才能真正提高信息资源的创新与发展,提高公众获取信息资源的知情权和利用效率,最终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P>
【作者简介】
韩其峰,单位为南京大学法学院;陈伟,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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