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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框架下的自我法律保护与自主创新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陈朝晖等  时间:2012-06-30  阅读数:


。这种成长思维惯性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企业向基于自主创新的成长战略的过渡。在国际分工日益密切的时代,将未来寄托劳动密集型产业,只能沦为工业化国家的“加工厂”,处于国际经济产业链的底端。

我国仍有不少企业把把知识产权简单理解为“专利”,忽视了其他类型的私有权利国内一些城市所制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提出每年增加多少项专利,作为衡量知识产权战略取得进展的重要甚至是唯一的指标);也有企业把自主创新理解为根本创新,忽视其他类型的创新形式。据统计,1953年-1973年的1242种创新中,只有0. 5%属于基本创新,2.3%属于根本创新,改进类的创新总数则占36.1%,其余均属于“较次要的产品或工艺差别”,所占比例为61.1。知识产权不仅是法律授予的被保护权利,它还需要商业化,需要通过授权或交互授权来实现市场的垄断来创造最大利润。换言之,知识产权战略可以理解为一个由“自主创新—创新成果传播和转化-商业化—利润实现”组成的、创新价值逐步过渡为商业价值的价值流程。这就意味着,企业基于自主创新的成长战略,必须着眼于这个流程的合理构造和有效运营。此外,自主创新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创新,没有制度、企业文化、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协同创新,也很难实现基于自主创新的成长目标。

如果说WTO的反倾销等措施推动发达国家企业实现了从价格竞争向理性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的过渡的话,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GATT有关知识产权规则发展到基于WTO宗旨、以TRIPS相关规则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表明了发达国家企业向基于自主创新的成长理念全面转移的总体趋势。TRIPS纳入WTO体系,不仅反映了世界范围内的从工业经济社会全面转向知识经济社会的客观规律,更反映了基于知识产权的创新理念在企业成长战略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内在要求。事实上,知识产权纳入WTO规则体系本身就是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及其企业成长的经验总结(特别是美国),反映在企业上就是其成长理念的更迭。

3、自我保护与自主创新是互为依存、相互支撑的共同体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通过保护私有产权并以此鼓励自主创新的激励制度安排。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目标,就是通过这种“私有权利”的驱动,促使创新活动得到增强并不断发展。2000年,美国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占总量的75%以上,显示出企业的主体地位。中国情况刚好相反,1998年国内专利申请数中企业占28.2%,2000年为30%。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2004年的专利申请中,国内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为主,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仅占到国内专利申请总数的23.6%。截至2006年1月,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我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10%自有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寥寥无几当前,不少政府部门把大幅提高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实际上,专利数量的增加不等于关键技术开发能力与核心技术竞争力的提高。当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找不到有效工具来保护合理权利时,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激情将受到严重打击。

创 新本身具有较大的风险,创新离不开资本的支持,有效的创新保护体制不仅有助于降低或规避创新风险,还能吸引资金和人才进入创新投资领域。这些资源的进入, 既增强了自主创新的力量,也增强了管理和抗击创新风险的能力,使自主创新和自我保护更有机地融为一体。研究发现,上世纪90年代“新经济”在美国爆发不是 偶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创新型的新公司提供了充足的资金,突出表现在风险资本和初始股市场。初始股市场既提供资金又提供了退出途径, 使自主创新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目前,美国已有不少企业建立基于“R&D投资——知识产权——许可收入——R&D投资”的知识产权许可战略模式,这不仅是一个从“投资”再到“投资”的循环上升过程,也是对创新风险投资的有效保护并使之得到合理回报的过程。

据估计,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世界《财富》100强中约75%公司的市场总价值表现为无形资产,例如专利、版权和商标。从这个角度而言,知识产权的管理不仅仅是技术主管或法律顾问的责任。高层管理者要从战略角度考虑有效管理和利用知识产权给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机会。入世不仅意味着中国企业需要学习现代市场经济及TRIPS相关规则,更意味着要善于利用规则保护自己,善于利用规则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分享国际科技进步的利益,实现企业创新成长的战略目标。

 

五、结束语

 

在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的动力在于资源优 势,资源占有的多少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在知识经济时代,自主创新成为了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源泉,资源的优化配置、知识含量高的生产和流通以及通过新的 方式开展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创新活动对企业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自主创新不仅有助于挖掘企业增长的效率潜能,促使不断接纳新的变化,使其更具有成 长的弹性和活力。同时,自主创新必须建立在对创新活动及其成果的有效保护基础之上。由于自主创新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和多维度的体系和流程。要实现对自主 创新的合理和充分的保护,必须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技术等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经济环境、符合WTO/TRIPS相关规则的手段和途径。

加 入世贸组织后,国外知识产权在我国的诉讼开始增加,我国许多企业为此感到了压力,抱怨依照世贸组织要求修改的知识产权法“超过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 一部分人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重点打击知识霸权并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而不是保护知识产权;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国在对知识产权成果保护方面还有待进 一步加强。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创作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最佳的环境下,法律的保护网也远不是天衣无缝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是有局限性的,法律的缺位不足以构成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裹足不前的理由。

TRIPS自我保护与自主创新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指出了二者的均衡并重与合理互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日益开放,企业又面临着全新的竞争。如何实现自我保护与自主创新的战略融合,培育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成长理念,构建新的成长战略,已成为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



法国经济学家吉布莱特(Gibrat,1931)在其代表作《非均衡经济学》中指出,企业成长是一个随机过程,影响企业成长的因素过于复杂,无法对其准确预测和把握。其开创性的研究成果被人称为吉布莱特定律



例如,有人认为,反倾销具有名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实则形成非关税壁垒的特点。也有人认为,反倾销法本身具有两重性,其积极的一面是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民族 工业;其消极的一面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还有人基于实施反倾销对进口国工业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反倾销的作用提出了疑义,等等。



根据对已公开发表文献的检索,我国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研究成果最早发表于1994年。



郑成思:《中国需要怎样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国冶金报, 200632



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中国企业的专利实施率高得惊人,达到了70%,而国外专利实施率一般为20%~30%。这意味着,国外企业往往只对核心专利进行实施,而周边专利主要起着对核心专利的保护作用。



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就将反倾销问题列入其规则。经过1967年、1975年和1979年的反倾销守则.逐步完善成世贸组织“为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即通常所称的“反倾销协议”。



刘文广,邵祥林:世界贸易组织的实质及其启示.《国际商报》1996年2月3日第2版。



李炼:略论WTO自我保护规则,《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第1期。



即《关于执行1994年GATT第六条的协议》。



托马斯·唐纳森,托马斯·邓菲.《有约束力的关系——对企业伦理学的一种社会契约论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



侯雁,李炼等.《WTO自我保护规则对企业营销行为的导向》,《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



从发达国家企业的成长历程、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包括知识产权竞争(包括品牌竞争)、技术/产品创新竞争等在内的非价格竞争策略,已经演变为企业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从16世纪到18世纪中叶,西欧各国普遍实行重商主义“奖出罚入”贸易政策,当时英国以价格倾销方式对外贸易得到很大发展。美德等国一开始也加入了倾销行列,但很快认识到必须要限制和制约倾销行为,才能引导和激励企业进行技术与管理创新,实现了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的转变,促使国家走向了一条繁荣富强的发展道路。



二 战结束后,迅速增强的日本工业制造力远远超过了国内市场需求,其产品出口大多实施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倾销手段,成为英德美后又一出口倾销大国。此时正是国际 社会对倾销进行规范和反倾销逐渐成熟的阶段。日本很快认识到,随着发展中国家的成长和比较优势结构的变化,未来不能寄托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那“将永远无 法摆脱亚洲贫穷与停滞的模式”。日本于1955年加入了GATT。国际反倾销的压力和日本自身的“贸易立国”和“技术立国”战略,不仅从宏观上促进了日本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更从微观上要求日本企业不断进行以技术和质量为核心的产品、技术与营销创新,形成与反倾销规则相适应的、以非价格竞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成长理念。



陈朝晖,李炼:《从倾销与反倾销的博弈演变看市场经济营销理念的更迭》,改革与战略,2006年第1期。



后发的韩国、新加坡是(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代表,并因此规范了国内市场,促进了自身创新”。引自郑成思:《知识产权保护没有过度》,《解放日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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