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国际环境与中国场景-纪念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知识产权协议》10周年
来源:《法学》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12-12-22 阅读数:
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知识产权战略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统领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转换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知识产权协议》后党中央总揽全局、深刻分析国内现状和国际形势所做出的重要选择,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既是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内在需求,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政策抉择。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问题,可以充分发挥科学发展观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统领作用,填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环节研究的不足,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向纵深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同时,也有助于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问题作出中国解读,对知识产权学说思想发展提供中国贡献,从而在国际层面丰富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范式和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政府公共政策工具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化,即是主体通过规划、执行、评估等战略举措,谋求战略目标实现而采取的全局性、整体性的谋略和行动安排。[1]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具有活性的动态系统,它包括战略规划、战略执行、战略评估,同时它也是一个服务特定战略目标,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正效应的公共政策体系。较之其他私权而言,国家之所以提出知识产权战略而不是“物权战略”、“债权战略”,关键在于知识产权具有某种超越私人本位的公共政策属性。这种战略应是一国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基本出发点,是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的思想灵魂,是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整体性谋略和全局性安排。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具有明确的价值目标取向。广而言之,在知识产权法律推行、知识产权政策运用过程中,总是以一定的价值理念和功能目标为引领,其中,知识产权战略处于一种统帅和引领地位。在公共政策体系中,战略性政策对一个国家的社会运用起着根本性和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始终具有较强的总括性和稳定性。[2]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研究中,法学家们所禀持的价值理念往往是“公平、正义”;而经济学家通常追求的功能目标是“效益、效率”。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创造者权利、传播者权利、使用者权利的制度安排,形成了知识创造、知识公开、知识利用的法律机制。一句话,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实现知识进步的效益目标。科学发展观以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发展度、协调度、持续度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指导思想和评判其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从而使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出现了一种新的价值取向,丰富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评价体系。
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坚持“统筹兼顾”,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正确处理好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政府推动”与“市场导向”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战略实施过程中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关系。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中,一方面坚持自主创新,重视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保证经济发展的全面性与协调性,保证全社会能够分享知识产权事业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效益。[3]在知识产权体制的建构与选择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的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坚持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社会发展的政策工具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促进发展的手段,为了全体人民利益的发展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方面,我国应提高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层级,明细各机构之间联合行动战略的法律依据,建立完善明确的绩效评价或考核标准,同时丰富与民间的互动。通过知识产权创造与协同的有效途径—产学研联盟的协调沟通机制、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约束与监督机制、风险管理与监控机制等运行机制的优化,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在绩效评估方面,应深刻理解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认真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借鉴国外先进的绩效评估理论和方法。具言之,在评估指标的选取上,既要有经济指标,也要有社会发展、人才培养、环境建设方面的指标;既要立足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远景化,也要考虑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具体化、战略实施的团队化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反馈和学习。
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21世纪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重要战略决策,也是协调、配合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做出的重要战略安排。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21世纪中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变革大势与中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
知识产权战略,既是国际竞争战略,又是中国发展战略。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精神,我们必须从国际、国内两个大局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和知识革命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更是一种政策方略。发达国家之间在推进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水平问题上的战略合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利益冲突,以及发展中国家自身在寻求符合本国经济发展路径问题上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已彰显出一国知识产权战略在解决国际与国内问题上的双重意义。
在国际战略层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必须为应对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提供政策保障。知识经济的出现与发展,导致了社会分配方式和社会控制权的变迁。美国学者拉兹洛指出:“在20世纪初,规定世界上权利与财富性质的游戏规则已经改变。权力不再以某个组织为基础,财富的含义正在从诸如黄金、货币和土地之类有形的东西上转移开去。一个比黄金、货币和土地更灵活的无形的财富和权力基础正在形成。这个新基础以思想、技术和通讯优势为标志。”[4]知识经济的出现与发展,是以知识产权为制度基础和政策支撑的,其特征之一表现为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普遍性。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以知识产权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支柱,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维持发达国家及其产业的重大经济利益;但从侵权问题出发,高成本生产的知识产品一旦进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的国家,却会面临低成本的盗版与仿造。这种高成本生产和低成本复制之间冲突的加深,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推进成为发达国家首要关注的国际问题。因此,在发达国家的竞争战略中,知识产权战略往往是其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发达国家不断通过多边、双边甚至单边途径,提高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与执法水平,其最终目的乃是为本国的优势产业塑造商业环境、取得竞争优势。最近几年来,知识产权问题不仅凸显于国际经贸领域,而且在人权、能源、气候、环境等多种国际纷争中呈现出来。例如,在食品和农业基因资源的国际论坛上,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重要专家议题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其中的核心议题。[5]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必须积极应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把发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转型赢得空间与时间。
在国内战略层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必须为实现本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制度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于2008年6月正式公布实施,这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30年来最为重要的成就。以此为标志,中国知识产权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重要历史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借鉴了有关国家战略发展的有益经验,但更多是基于自己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作出战略考量。世界银行用以衡量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基本指标(以GNI为基本指标,以人均GNP或GDP平均增长率为参考指标)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尚低,经济结构较为落后;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2002年发布的《国际竞争力年度报告》显示,我国科技水平总体较低,科技竞争力在国际上基本处于中等地位;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2004年人文发展报告》,可以看出中国人文发展指数(由预期寿命指数、教育指数和GDP指数构成)达到了世界中等人文发展水平。[6]上述资料告诉我们,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基本达到世界中等或中等偏下的发展水平。但是,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某些领域、某些方面,中国已经取得明显进步,有些甚至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社会发展情况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已有较大需求,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具备一定的调适能力,这是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国情基础。同时,中国进行知识产权的战略调整,最终是由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政策目标决定的。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有一个发展模式选择问题。但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弊端日益凸显,甚至已经威胁到本国的经济安全。因此,建立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配套机制,将成为21世纪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首要任务。作为与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相关的重要战略举措,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正确实施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布局,是摆脱传统资源耗费型与技术依赖型发展道路的制度保障,更是自身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道路上实现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主动权的现实需要。
三、知识产权国际战略趋势与中国应对举措
对于当代世界各国而言,知识产权战略既是对知识经济时代发展趋势的回应,也是解决社会重大发展问题的举措,其目的无一不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提升知识创新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对此,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Kami1 Idris认为,知识产权是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武器。[7]进人后TRIPS时代,美国、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或者创新型国家竞相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目标,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推行和政策运用,维护本国的技术优势、贸易利益与核心竞争力。具体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综合国力体现:知识产权优势就是国家实力优势。
一国综合实力包括经济、科技、军事等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这些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知识产权拥有状况已成为衡量一国实力强弱的重要指标。在专利领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数据显示,2008年全世界拥有670万件有效专利,日本和美国仍然是主要的有效专利持有国,拥有全球47.5%的有效专利;[8]汤姆森路透发布的《2010全球创新报告》显示,在全球12个重要技术领域中,日本有11个排名前10位,5个位居第一,而中国仅有4个进入前10位,无一进入前5位。[9]在版权领域,中国“软实力研究中心蓝皮书”报告指出,全球文化市场份额美国占43%、欧洲国家占34%、日本占10%,而中国则占不到4%;在商标领域,据联合国经发组织统计,国际知名品牌占商标总量的3%,却拥有全球40%的市场份额和50%的销售额,而在8.5万个名牌商品中,90%属于发达国家。
第二,发展战略选择:知识产权战略就是强国实现战略。
在近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是欧美国家推进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的政策工具;在当代社会,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创新型国家维护技术优势,实现转型发展的战略决策。美国作为世界上的“科技领先型国家”,强调知识产权是美国知识创新政策的基石;[10]并通过《知识产权与通讯综合改革法案》和以专利权制度改革为目标的《21世纪战略纲要》,建立了体系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强调知识产权制度与相关政策联动,扶持“芯片、计算机、通信、生物制药”等朝阳产业,发展“软件、唱片、电影”等文化产业,使美国在国际上形成了专利大国、品牌大国、版权大国的知识产权优势。在“技术赶超型国家”中,日本于2002年率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确立了“推进实施创造、保护、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振兴科学技术、强化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推进目标。[11]韩国是“引进创新型国家”的典型代表,2004年即在内阁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协议会”,负责协调所有的知识产权国家政策,并于2008年着手实施“知识产权实现战略”,致力于推进韩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和经济、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以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和政策创新来推动知识创新,以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强国富民战略,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普遍采用的发展战略。
第三,国际竞争工具:知识产权竞争就是世界未来竞争。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遏制竞争对手的重要工具。我们看到,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保护私人知识财产利益的产权制度,但同时也是国际经贸领域通行的法律准则,其规则所代表的不仅是私人权利主体的利益,更与国家利益、社会群体利益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及其制度实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也有影响。一方面,技术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会形成以合法形式存在的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从而影响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加强对智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知识产权维护其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置发展中国家于不利地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近200年来的发展史,即是发展在先的国家运用知识产权限制、控制发展在后的国家的变迁史:19世纪是强大的欧洲国家向正在兴起的美国就知识产权问题发难;20世纪60年代是超级大国的美国与正在崛起的日本发生知识产权冲突;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是美国、欧盟与新兴国家—韩国进行知识产权较量;20世纪末21世纪初则是美国、日本、欧盟联手就知识产权问题向发展中的中国施压。可以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领域东西方国家竞争的焦点问题,自主知识产权是维系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武器。
纵观知识产权国际战略发展趋势,总结各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益经验,中国知识产权的国际化战略需要进一步充实、调整和提高。
首先,我们应充分利用多元立法机制,谋求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话语权。当前,由发达国家控制的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两大国际组织之间的分工合作机制在当今乃至未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方面仍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作为这种主导体制的补充,其他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立法机构也十分关注知识产权问题,由此产生了一个多元的立法机制,即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两个中心、多种渠道、南北对弈、趋向平衡”的格局。[12]这种格局能够多方面、多角度地反映各主权国家、各非国家实体、知识产权所有人以及社会大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同立场、观点和利益诉求。有鉴于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该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协定》的制度缺陷,以及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合理性”、“适当性”等诸多不足,并利用《知识产权协定》的弹性条款和开放性条款,在协定的“总轮廓之内型塑权利和权力的结构”,以满足自身“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和其他改革目标”。[13]同时,要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共健康、国际人权、气候问题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进程。充分运用多元立法机制,在多样性领域谋求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以“软法”规则弥补《知识产权协定》等“硬法”规则的不足。
其次,我们还需合理应对双边协议机制,防止知识产权的过高保护。进入后《知识产权协议》时代,鉴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谈判机制中的联合自强和在多元立法领域中的共同努力,特别是2001年西雅图部长会议和2003年坎昆多边贸易谈判失败后,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开始通过双边机制,来寻求比《知识产权协议》标准更高、范围更广、效力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这种双边机制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涉及其他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已与智利(2003年)、新加坡(2003年)、澳大利亚(2004年)、中美洲5国(2004年)、摩洛哥(2004年)、巴林(2004年)和韩国(2007年)等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欧盟及其成员国亦与斯里兰卡(1995年)、巴解组织(1997年)、突尼斯(1998年)、南非(1999年)、墨西哥(2000年)、约旦(2002年)、叙利亚(2004年)等国家(地区)缔结了双边条约。这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双边协定,或延长《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最低保护期、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附加知识产权执法的新手段,或漠视公众健康、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排斥公共利益原则和知识产权的限制与例外条款,致力于巩固和扩大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优势和贸易优势。面对发达国家主导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商机制,中国应该警惕其所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因双边协议不合理而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再次,我们还要顺应国际立法趋势和国内发展需求,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符合国情并达到国际规则要求,但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为此,我们应放眼国际立法动态,立足本土现实需要,尽快修改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单行法;与此同时,在其他领域的立法保护方面亦应有所作为。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0年拟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民间传统文化的核心目标和原则(草案)》,内容涉及保护传统文化的国家政策目标、具体知识产权模式选择、非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的可能性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公约》,公约强调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该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珍爱和维护;并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将未受到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文化,作为一种文化活动、文化内容、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到公约的调整范围。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资源,理应加快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对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势领域实现国内立法的综合保护。
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基本路径选择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知识产权协议》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重要历史时期。1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与对外贸易在国际社会上遭遇到了诸多艰辛:连续16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最多的国家,我国企业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下遭遇海量知识产权诉讼,中美之间多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并诉之于世界贸易组织。[14]但是,我国在这10年一路前行,以自己迅猛发展的经济成就,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关键“角色”:生产总值从入世前的世界排名第6位跃升到第2位,以19.8%的份额取代美国成为最大的工业制造国,并以近3万亿美元的规模成为世界第一大出口贸易国和第二大进口贸易国。
入世10年,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政策运作方面,立足主动,抓住机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已经站在战略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立足本国发展,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抉择。这1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总体来说是健康的,正效应是明显的。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科技创造能力提升,跻身于专利申请大国行列。2010年,我国年度专利申请量已突破百万件,达到122.2万件,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9.1万件,居世界第2位;且申请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例由1985年的37%上升到2010年的74.9%;[15]不少发明专利质量很高,诸多专利技术在日内瓦、伦敦、巴黎等国际博览会上获得金奖。(2)品牌创建能力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全球第一。2010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达100.3万件,创历史最高,连续9年世界第一。我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1.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5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48.1万件,均居世界第一。[1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中国商标申请在全球“逆势而上、一枝独秀”。(3)文化创新能力增强,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1998年包括图书、报刊、音像、软件在内的版权业产值达到1433亿元,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8%,而到2009年所占比例已超过6.5%,高于全球5.6%的平均水平。[17](4)其他知识产权获取能力加大,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年申请量从2004年起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排名前4名;地理标志保护为农副产品带来的附加值达到产品价格的10%~20%,截至2010年,我国已对1949个地理标志进行了保护,涉及产品价值近8300亿元。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建立,推动了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2007年我国半导体芯片制造业产能较2000年增长了85.9%,超过美国、欧洲和日本,居全球之首。[18]
入世10年,只是我国21世纪发展的一个阶段。展望未来,在国际经济形势与竞争格局日趋复杂的大背景下,我国如何有效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把握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机遇,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致力中国创造,实施专利战略,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科技之争是国家实力较量的表现形式,而技术专利则是国家科技竞争的关键要素。在专利战略实施的政策目标中,我们不仅要考虑专利的数量和规模,而且要注重专利的质量和效益。也就是说,要提高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专利的拥有量,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化,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激励中国创意,实施版权战略,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当今世界,文化之争已经成为国家实力竞争的新态势,而版权产业则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文化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成为国际竞争和国际贸易的隐形附随品。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关键在于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三是树立中国形象,实施商标战略,提升国家品牌影响力。通过知名品牌提升国家影响力是一个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方略。因而,中国形象的确立,有赖于中国品牌的营造,而中国品牌的营造,取决于企业知名品牌的创建。在知名品牌的背后,往往是一个有生命力的企业,一个有竞争力的产业,一个有经济实力的城市,一个有世界影响力的国家。知名品牌的拥有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多的国家往往是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
人类已经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全球范围内已有20多个国家进入到创新型国家行列,我国也要在2020年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知识产权事业,提高国家科技竞争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国家品牌影响力,是中国建成创新型国家的必要之举,也是中国走向世界强国之路的必然选择。
【注释】
[1]参见张勤、朱雪忠主编:《知识产权制度战略化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29页。
[2]参见吴鸣:《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分析》,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要求经济数量的增长,还包括经济效益的提高;不仅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增长,还包括社会财富分配的公正、合理;不仅涉及经济效益的提高,还包括社会效益的提高。参见卢国杰:《科学发展观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代企业文化》2009年第2期。
[4][美]E.拉兹洛:《决定命运的选择》,李吟波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页。
[5]See Laurence R. Helfer, Regime Shifting: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New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aking, 29 Yale J. Int’l L.27-52.
[6]参见任建民:《中国科技追上世界脚步》,《中国科技奖励》2002年第3期;《我国人文发展指数居世界中等发展水平》, http: //www.sts.org.en/nwdt/gwdt/document/007.htm,2011年12月29日访问。
[7]See Kamil Idr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Power Tool for Economic Growth, http: //www. wipo. Int/about-wipo/en/dgo/wipo-pub -888/index-wipo-pub-888.html, last visit on Sep. 14, 2008.
[8]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10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知识产权简讯》第30期。
[9]参见任晓玲:《2010年全球重要技术领域专利活动分析》,《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年第3期。
[10]2004年美国政府报告宣称:“从美国立国基础来看,保护知识产权始终是一项创新的支柱。”See Innovate America: Thriving in a World of Challenge and Change, National Innovation Initiative Interim Report, Council on Competitiveness, 2004, p.7.
[11]参见日本政府第3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2006~2010年)(第3章)。
[12]参见刘笋:《知识产权国际造法新趋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3]Shubba Ghosh, Reflections on the Traditional Knowledge Debate,11 Cardozo J.Int’l and Comp.L.501-502.
[14]参见王瑞霞、郑晓波:《入世十年,从<与狼共舞>到<与龙共舞>》, http: //finance. sina.com.cn/stock/t/20111122/020510856077.shtml,2011年12月2日访问。
[15]参见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科技统计报告》第8期,http: //www. sts. org. cn/tjbg/cgylw/documents/2011/20110915. htm, 2011年12月2日访问。
[16]参见张艳玲:《截至今日我国有效注册商标448.1万件居甘界第一》, http://www. china. com. cn/news/2010 - 12/09/content-21510491. htm, 2011年12月2日访问。
[17]参见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同前注[14]王瑞霞、郑晓波文。
[18]参见贾远琨:《中国半导体芯片产能增速居全球之首》,http://big5.ce.cn/xwzx/gnsz/gdxw/200711/25/t20071125-13710437.shtm,2011年12月2日访问。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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