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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知识产权竞争态势的巨大变化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魏衍亮  时间:2009-08-08  阅读数:

 

  五、美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的强化

 

  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原来主要由州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管辖,主要是普通法。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表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试图作为学理上的示范法,让各州效仿,以统一各州司法实践。此前,在1976年,美国已有38个州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5个州赋予商业秘密以财产权地位;有的州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才开始给予商业秘密民事救济,加入TRIPS后,美国各州已普遍承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地位。

 

  随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和重要,19961011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经济间谍法》,该法在199711日生效,第一次把侵犯商业秘密列为联邦刑事犯罪。依据该法,个人罚金最高25万美元,单位罚金最高5百万美金;监禁最高10年。如果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为外国政府、组织、机构服务,那么个人罚金最高50万美元,单位罚金最高1千万美金,监禁最高可达15年。此外,受害人还可寻求民事赔偿。

 

  实际上,美国商业秘密案件绝大部分仍受州法管辖,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心”——德克萨斯州,有《德克萨斯刑法典》、《德克萨斯刑事司法指南》和《德克萨斯盗窃责任法》等法规管辖。例如,《德克萨斯刑法典》规定,商业秘密是科学或者技术信息、设计、方法、流程、配方,或者其改进的全部或者部分,其所有权人采取了限制进入的措施;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法律救济措施。《德克萨斯刑事司法指南》规定了举证责任和强度。《德克萨斯盗窃责任法》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经济间谍法》生效后,美国司法部发起的前两个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是:玻璃制造方法商业秘密犯罪案;乳腺癌治疗药物商业秘密犯罪案。目前,美国出现的三种主流商业秘密案件类型是:离职雇员把保密信息提供给新雇主,如IBM v. Telex案;为一个商业合作谈判或者项目,原告和被告签署了保密协议,但是被告非法使用或者披露了商业秘密,如Automated Systems and Speedy Chemical案;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盗窃或者工业间谍的方式被提供给侵权人,如E.I.DuPont v. Christopher案。

 

  近期出现的案例中,比较有影响的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案件类型是:

 

  1、未经许可的非商业发表和披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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