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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春田  时间:2010-12-16  阅读数:

 

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律科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迄今已有30年的历史。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落幕不久,邓小平访美,并于1979131与卡特总统签订了《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在新中国对外关系的法律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了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197977签订了《中美贸易协定》,约定相互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实行全面保护。在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的同时,新中国启动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学科建设的进程。本学科的特殊性在于,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二者互为里表、相互依存、息息相关。讨论知识产权法学学科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思想交锋与理论争鸣。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与学科建设正是在这样一个特殊条件下,携手共进,不断发展的。在上述进程中,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既是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参与者,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学科与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开拓者。

      一、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者

      1979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起草小组成立,郭寿康教授受聘为起草小组成员。此后,刘春田教授等人大法学院的其他学者也受邀参加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工作。到1993年,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建成知识产权的法律架构。在漫长的知识产权诸法律的起草、制定中,中国人民大学是唯一受邀参加该项工作的高等学校,人大的学者借助得天独厚的历史条件,运用其学识与智慧,结合中国的国情,从知识产权法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体系设计、制度安排、对外关系等基础问题,乃至于具体概念的推敲、条文的表述、法律名称的确定,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主张,其中很多主张被立法采用,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的、长远的、全局性的建设,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除人大的学者以外,中国社会科学院谢怀木式、夏淑华、郑成思等教授也参加了该项工作。

      把专业学识贡献给立法是人大学者的光荣传统。郭寿康教授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第一代学者的杰出代表,是唯一参加了新中国全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定工作的学者。他专业精湛、学贯中西,在国际知识产权界享有盛誉,是我国知识产权界国宝级的学术大师。郭寿康教授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都有重要贡献。

      不仅如此,在改革开放、体制变换的特殊历史时期,除了专业学识上的贡献,学者还要参与知识产权制度立与废的论争。众所周知,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对在我国需要建立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甚至应否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人们的认识曾出现多次动摇与反复,也曾发生过尖锐、激烈的争论。在思想矛盾最尖锐的时期,以致使当时正在紧张起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不得不停顿了两年之久。郭寿康教授秉持科学与理性的态度,基于对前三十年发展模式的经验教训,基于对改革开放的理解,力主解放思想,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和其他学者一起,推进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他利用通晓多国语言的优越条件,广泛涉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上的经验与成果,为立法工作抬高了眼界,拓展了视野。同时,他及时的把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情况介绍给国际社会,让外界对初开国门的中国社会有了更多的了解。他多次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出席国际会议,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相互交流。

      在知识产权的其他立法中,人大新老学者兢兢业业,在漫长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中,在被社会奉为规矩的法律文件中,都闪烁着他们的思想与智慧。在最高立法机关的文献中,至今存有当时的记录。这些记录说明,在思想交锋尖锐、理论争论激烈的问题上,都有人大学者的声音,体现出他们追求社会主义法治,一以贯之的理念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例如,著作权法的立法,一波三折。既有立废之争,也有体系设计的封闭与开放、制度的安排与取舍,更有法律名称之辩。比如,对原著作权法应否设置第4条第一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问题,就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辩。这一规定,既关乎立法技术,又波及意识形态。人大的学者坚持法治的理念,坚持科学的立法技术,提出:国家对公民表达自由施以规范,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做法,是国家主权的表现,无可厚非。同时又主张,法律应当是理性的、逻辑的。从法律的体系化要求和立法技术上讲,规范该类行为的职能应当由调整言论、新闻、出版等社会关系的公法来承担。著作权法是单行的民事权利法律,不宜承担它所不该承担的功能。诸法实乃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否则,会弄得牛守夜、狗耕田,造成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破坏。著作权法该条款的争议持续20年之久,最终随着中美争讼的结局有了法律上的结论, 2010年2月26全国人大常委会藉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之机,对该条款作出了修改。顺便指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解决了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但是又规定“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民事法律规则体系中,突兀地、孤零零地横亘着这样一个公法条款,违反了法律的体系化、逻辑化要求,是明显的立法技术瑕疵,令人遗憾。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制定及其子课题的研究中,人大学者积极参与,既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也承担了若干课题的研究。其中,他们所主持的总论部分的课题保护与禁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研究报告,获得主持该项工作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也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在相关法律的修改中,人大学者都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世界大多数国家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都是在民法典体系形成以后单独完成,但实践中都在民法的制度与理念的蕴育中运行。中国的情况较为特殊,由于中国迄今没有民法典,法律文化又相对落后,没有丰盈的民法理论足以涵养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法的创建又始于计划经济时代,不得不采用职能部门立法的模式,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造成知识产权立法起步伊始,就先天不足,远离民法。所幸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逐渐地融入国际社会的大趋势,客观上要求知识产权还原其私权本质。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上述倾向,促进了知识产权法通过历次修订,渐渐地回归民法。同时,应当看到,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积习和部门立法造成的弊端,仍然是知识产权法完善的障碍。学者,与立法者、行政者一样,皆天下公器,对促进法律的现代化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人大学者将一如既往,不放弃使命,关心国事,做合格的共和国法律建设者。

      二、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的开拓者

      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事业创始于中国人民大学。近30年来,人大以知识产权法律学科建设为首要任务,始终以教师、教学、教材和教书育人为核心。他们不急功、不近利,扎扎实实,一步一跬,不断开拓,组建了一支由郭寿康教授领衔的,年资、能力与知识结构合理,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老中青结合的高水平的学术队伍,他们精进学术,敬业乐群,承担了中国最大规模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体系。人大知识产权专业的各类在校人员,包括第二学位生、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国内外访问学者,常年保持在200人以上;人大为知识产权法学科所作的课程设计被教育部认可,并被全国普遍采用;教育部委托人大学者主持编写的全国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是专业的主流教材。人大知识产权法学科的历史是一个缩影,全面、深刻的影响着中国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

      1981年,在人大的研究生招生中,郭寿康教授在民法专业中招收知识产权方向的研究生,首开中国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先河。同年,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概论》和1983年司法部法学专业统编教材《民法原理》,均由郭寿康教授撰写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篇章。

      1985年,刘春田教授在佟柔教授的指导和支持下,在人大为法学本科学生开设36学时的《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第一个开设了系统知识产权法课程。该课程经法律系主任高铭暄教授同意,纪宝成副教务长批准,被学校列为法学专业本科选修课。

      1985年,时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根据郭寿康教授的建议,致函原国家教委副主任黄辛白,建议中国建立专利学院,在高等学校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是年12月,原国家教委在清华大学工字厅召集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和复旦大学的专家召开座谈会,讨论鲍格胥的建议。人大高铭暄教授、刘春田教授参加了会议。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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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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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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