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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开拓者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春田  时间:2010-12-16  阅读数:

WIPO派出专家组来华,在人民大学与国家教委会谈具体合作事宜,人大纪宝成副教务长、郭寿康教授等参加了会谈。同年6月,原国家教委决定在中国开展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发文授权人民大学创办,设立了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教育与研究机构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郭寿康教授为第一任主任。

      1986年,我国最早的知识产权法教材,郑成思教授的《知识产权法通论》、刘春田教授的《知识产权》、赵秀文教授的《著作权》等,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98612月,原国家教委在广州中山大学召开全国高校专业目录制定工作会议。刘春田教授作为法学学科组召集人,在高铭暄、刘升平、马绍春等前辈资深教授的支持下,力倡建立知识产权法专业,致会议最终将知识产权法列入全国法学专业目录,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1987年,人大创办知识产权法专业,从获得理工农医专业学士学位者中招生,攻读知识产权法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同年,人大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开始招收民商法博士研究生,从而在国内第一个建立起包括第二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完整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体系。

      1991年,司法部委托郑成思、刘春田、陈美章教授等合作编写我国第一部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郑成思、刘春田对教材进行了全面设计,郑成思任该书主编,于1992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995年,刘春田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由人大出版社出版,该教材反映了人大学者对新兴的知识产权法律学科的全面理解与表述,开始着手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框架,为后来的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设定了雏形。该教材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成为全国高校知识产权法的主流教材,到2009年已出版四版,发行近60万册。

      1996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刘春田教授作为唯一的知识产权法学科代表,连续两届被聘为委员,为知识产权法从长期以来的选修课,一跃成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做出了贡献。

      2000年,受教育部委托,刘春田教授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知识产权法教学指导纲要》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同年,受教育部委托,刘春田主编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该教材到2010年已出版四版,发行40余万册。该书和人大出版社的教材一起,为全国高校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的课程,提供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教学用书。

      2001年,受教育部委托,刘春田主编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材《知识产权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2年,郭寿康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 2005年,郭禾教授主编的《商标法教程》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2009年,刘春田教授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近期,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和政法大学出版社还将出版人大学者编著的知识产权法类的教材。

      根据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根据知识产权法学学科的发展任务, 2009年11月26成立了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学校赋予该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建成亚太地区的知识产权高等教育与研究中心和知识产权文献出版中心。围绕这一任务,为长远计,知识产权学院矢志认真总结经验,决心从头做起,做好知识产权法学科的基础建设。从实际出发,提升学科的国际化,根据多元化的人才需求,改革知识产权法的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案,以便更适应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三、人大对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贡献

      人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学科建设源远流长。学科建设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民商法学是知识产权法学的基础和理论源泉,以佟柔、郑立、赵中孚、郭寿康、杨大文教授等前辈学者开创组建的人大民商法学科,是新中国民商法学的一面旗帜。正是借助于这样一个资源丰厚的学术与教育平台,人大又在知识产权学科上作出了独特的、开创性的贡献,被学界称作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重镇。

      ()从制度诠释到理论建设的推手

      中国近30年来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前后经历了从制度诠释转变为理论建设两个时期。人大正是促成这一转变的推手。其中前15年是第一阶段,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红红火火,成绩骄人。但是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相对滞后,学术建设相对贫瘠。知识产权法就像离群索居的孤雁,没有自己的理论家园。从1996年起始至今,是第二阶段,知识产权法回归民法沃土,开始理论建设的进程。目前,第二阶段尚未完结。

      第一阶段,理论贫瘠背景下的制度诠释。众所周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与制度建设同步进行。由于脱离民法,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早期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学者们囿于学识与眼界,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人对西方工业社会的法律制度既陌生又新奇,既无足够的条件深刻理解外部社会已历时数百年的成熟制度,也难以把握举棋不定、变革中的中国社会走向。人们短期内难以深谙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在所难免。因此,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限于国际条约的介绍、外国法律制度的引入和对中国法律的解说,这个时期的知识产权法的出版物以各种各样的解说概论为主,生吞活剥、囫囵吞枣。严格的讲,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在学理上,知识产权法既无起点,又找不到归宿,就像离群孤雁,几成法学理论的孤儿。

      第二阶段,从制度诠释到理论建设。随着知识产权法律构架的完成,经济与社会生活的渐趋成熟,对外交流的繁荣,利益冲突与法律纠纷的频仍,无论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的条文,都不足以从理性上回答知识产权的种种问题与矛盾。法律如兵刃。宝剑虽好,苦于无,一车兵器,不过废铁。反之,深谙者,区区寸铁,亦可杀人。实践的召唤和理论供给短缺这一尖锐的矛盾,曾长时期困扰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呈现出万马齐喑的局面。批判与突破是学术的生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要进步,必须突破注释法学的藩篱。必须从知性走向理性,处理好搜索与思索、眼见与心得的关系,摆脱亦步亦趋、鹦鹉学舌的窘境;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必须回归民法科学的沃土,从头作起,从基础作起,从基本概念作起,运用理性、科学的方法构建知识产权法的学科体系。在经过长期思考并充分听取其他学者的意见之后, 1996年,笔者发表了《简论知识产权》一文,对传统的研究现状、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提出了批评,力图把我国知识产权研究从制度诠释推向理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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