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王杰 时间:2009-11-03 阅读数: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22条第四项的规定,宿主类网络服务商要享有免责的“优待”,其必须“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何为“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殊难认定,我国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也不统一。在“慈文诉我乐”案中,法院认为56网上的视频可以免费观看,并未向用户收取费用,虽然在涉案作品旁显示了一则广告,但无证据证明我乐公司可以从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1]不过在“步升诉友播”案中,法院认为YOBO网站向用户提供37首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可达到丰富YOBO网站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增加浏览量等目的,并进而可达到吸引广告投放并获得经济利益等目的,且YOBO网站的涉案网页亦确已登载关于治疗泌尿生殖感染、上海爱情网、今生缘交友网、蓝色妖姬女装、北大青鸟IT行业之旅等的广告,友播世纪在YOBO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37首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可使其获得经济利益。[2]由两则案例的判决我们可以看出,前一法院倾向于将广告收益认定为非因侵权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而后一法院倾向于认定广告收益是因侵权直接获得的经济利益。笔者认为,在这两则案例中,法院都没有区分不同广告收入的性质,而匆匆认定被告获得的广告收入属于或者不属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由此产生的结果不是放纵了侵权就是妨碍了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
目前,在我国,视频分享网站运营商既不向注册用户收费也不向观看视频的公众收费,其主要收益来自于通过投放他人的广告而收取的广告费,这两点对视频网站的存续和发展至关重要,如果说对用户免费是视频网站存续的根基,那么收取广告费则是视频网站发展的动力源泉。因此,收取广告费是否属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可谓“生死之大,不可不察”。笔者认为,认定收取广告费是否属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关键是坚持如下判断标准——收益的增加与侵权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广告费的费率与视频的点击率挂钩,即视频的点击率越高,则广告费的费率越高,此时若广告覆盖的视频中包含侵权视频,那么应当认定视频网站因侵权行为而直接获益,因为侵权视频自身的受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到视频网站的收益,即收益的增加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广告费的费率是固定的,并且在固定的时间段内投放,与具体视频无涉,则应当认定视频网站没有因侵权视频而直接获益。例如,视频网站运营商与广告商签订合同,约定了广告费的金额,同时约定该广告须在每天晚上7点至9点间投放,而在晚上7点至9点这段时间内,无论用户点击观看了什么视频,视频网站运营商收取的广告费都是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用户点击观看的视频中含有侵权视频,也不能认定视频网站因侵权行为而直接获益,因为侵权视频存在与否和视频网站收取的广告费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广告商之所以投放广告是因为看中了该视频网站的受欢迎程度,而不是看中了该视频网站上存在侵权视频,即广告商并非因侵权行为的吸引而投放了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