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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作为著作权原始性利益人的理论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费安玲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在著作权体系中,人是著作权体系的要素之一。在著作权的权利体系中,人又是判断该权利体系架构之正当性的基础。
    
    
由于受到罗马法将人(拉丁文为“personae”)划分为自然人和团体的理论与制度规范的影响,近现代国家民法关于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规范中包涉及自然人与法人等团体已经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但是,这种民法上的的理论是否能够适用于著作权主体,则颇有争议。在著作权理论中,如果作者是自然人,则确定其是受法律保护者将没有人提出异议,也不会遭受任何来自理论上的困扰。因为,如果我们按照作者仅为自然人且作者资格因创作作品的事实行为而生的认识,在确认作者时应当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无任何异议的问题,但是,笔者注意到,在不少国家的立法中却规定了对作者身份加以确认的内容。仔细分析其缘由,就在于:在作者身份的推定上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还涉及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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