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琛 时间:2009-02-05 阅读数:
关键词: 人格权/财产权/作品/知识产权/著作人格权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运用逻辑分析,论证了“人格财产一体性”的权利不可能存在,知识产权属于纯粹的财产权。而后通过历史分析,揭示了著作人格权渗入知识产权的偶然原因:19世纪的哲学观与美学观认为“作品是人格之外化”。对作品本质的此种诠释受到现代美学观的挑战,著作人格权制度面临着双重危机:作为文化信仰,丧失了社会认同的基础;作为法律工具,对利益的调整缺乏有效性。正本清源之后,本文建议:还原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本性。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之一种,从体系化的角度观之,民法总论应当有能力下辖知识产权总论,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和谐、融洽。诸多民法学著述认为,知识产权具有“人格、财产两位一体性”,是独立于人格权与财产权之外的一种权利类型①,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则认为知识产权是财产权②。这是民事权利体系内部一个明显的矛盾。若将知识产权视为纯粹的财产权,著作人格权的存在又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子体系也未完全实现逻辑自足。“没有哪种理论不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③,这句话固然可引以自慰,却不应当成为研究者漠视矛盾的理由,因为学科的发展就是不断消除理论矛盾、提升理论解释力的过程。鉴于此,本文在困惑的驱使下对知识产权的性质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质疑:“人格财产一体性”的逻辑困境
欲评说知识产权究竟是纯粹的财产权还是人格财产一体权,首先必须界定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划分标准。人格权是人身权之一种,“通说称不可与权利人人身分离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为人身权;可与权利人人身分离的,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为财产权。”④因此,人身权的特征有两点:1 权利不具直接的财产内容;2 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具有一身专属性。这两个特征究竟是什么关系,则不甚清楚。是否二者皆为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有学者认为,这两个特征不可能出现矛盾,“权利如不可与权利人人身分离,必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反之亦然。同样,权利如可与权利人人身分离,必然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反之亦然。”【5】有人则持不同观点,认为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人格要素也可能具有财产价值,“其实民法上的人格权标的,如身体、信用、姓名、肖像、名誉等,未尝不可同时成为财产权的标的。”【6】不过,这种观点没有解释“有直接财产内容”与“有财产内容”的关系。民法论著中很少对“直接”做出明确的解释。因此,我们产生了两个疑问:1 何谓“直接财产内容”?2 “无直接财产内容”与“专属性”是否均为人格权的必要特征?
当我们对概念本身产生疑问时,就不能预先假定概念合理,只能回溯到概念设立的起点。概念中突显的特征,服从于概念设置的目的。人格权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为了维护“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反言之,人格权的对象如果永久地与主体分离,人就不再为人,人的主体性难以为继。人格权的对象称为“人格要素”,这些要素是完整人格的组成部分,它们绝不能永久地外在于主体。主体可能由于某种原因容忍他人对人格要素一时的利用甚至损害,但他不能永久地放弃对人格要素的支配。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精辟地归纳了物与人格的本质区别:物具有外在性。他指出:“我可以抛弃物而使它成为无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