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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运作中的版权策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26  阅读数:

2006年9月26日21:56:7

袁真富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互联网在中国出现以来,知识产权纠纷一直如影形随。王蒙等六作家北京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瑞得在线诉宜宾东方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案、以及最近发生的搜狐与新浪相互指责作品抄袭的版权纠纷等,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为此,2000326,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搜狐、新浪等中国互联网行业130多家单位共同签署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申明“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反对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由于互联网是新兴的第四媒体,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在不经意间就发生了,本文试从权利保护、侵权预防及侵权抗辩等角度出发,来讨论网站运作中的版权策略。 

 

  (一)版权的自我保护 

  网络的出现,对版权的挑战最具威胁,因其传播的便捷、影响的广泛,使版权人的权利随时处于不安定的状态。虽然著作权法在网络时代仍旧适用,但作品未经许可的传播远非版权人所能控制,因为网络传播中,侵权行为已大众化,人们出于“奇文共欣赏”或者其他目的,往往不自觉的相互转贴作品,而在网络环境下,主张权利也是成本高昂。所以,预防别人侵权显得非常重要。 

  1,技术保护措施 

  目前最受推崇的是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为了防止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在版权作品上采取技术的措施,令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和修改其作品,从而达到保有和实现其权利的目的。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如设置密码、付费浏览等,令用户未经允许无法访问、接触某个网站或该网站的某些内容。在一些提供收费服务的网站,如果用户不与其签订电子合同,支付费用,获得授权,则不能访问其中的收费内容。 

  (2)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目前网上供用户免费下载的共享软件,就普遍设有控制使用次数、使用方式的措施。比如下载 “万能五笔”,则只能让你试用200次,之后必须到网上注册并支付一定价金才能再行使用。采用PDF格式的作品,还可以防止你复制、修改其作品,使作品的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都得以维持。 

  (3)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防止作品未经许可的复制、打印,是版权人关心的重点,许多技术措施就主要与此针锋相对。当你在中法网的《知识产权论坛》(www.1488.com/bbs)中贴上你的文章时,如果不想让文章的传播失去控制,你可以选择“防止拷贝”功能,使浏览者只能阅读而不能保存、复制你的文章。 

  (4)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它隐蔽在数字化作品中,以识别作品及版权人,鉴定作品的真伪,为司法救济提供侵权的证据。微软公司表示已研制出一种非常先进的搜索工具,它可以迅速查找出互联网站上发布的盗版软件及其提供者。目前该公司已利用这个搜索工具查找出33个国家的网站服务器上含有盗版和仿冒软件。 

  技术措施为版权人管理、控制、甚至追查版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新的机会,方便了作品利用的授权与监督,相较于法律,更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优越地位。但使用技术措施必须在法律的限度内采用,否则有可能触犯法律。比如,采取制裁非授权使用的技术措施必须谨慎了。它一般通过在版权作品内暗藏一定的程序,当发生对侵权作品的使用时,程序运行,从而妨碍对作品的使用,甚至对使用者的计算机及其储存的数据也产生影响。1997年,江民公司在其网站上新发布的KV300L++升级版中加入了一种被称为“逻辑锁”的程序,它可以自动检测用户的杀毒软件KV300L++是否为盗版,并将盗版用户的整个硬盘“锁住”,使用户无法对计算机进行任何操作。显然,这种技术手段超出了版权保护的必要界限,而演变为对盗版用户的报复和惩罚,触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有的技术措施还可能影响信息安全。比如一些软件加上了版权监视器一类的东西, 使得用户计算机的数据甚至一些操作行为都可以被监控,这对公共安全当然是一种威胁。 

  2,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主要是警告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其作品。尽管版权声明不能像技术措施一样有效的阻止别人的转载行为,但它通过法律上的威慑力来告诫试图非法转载的行为人,尤其对于那些认为网站上的作品可以自由流传,但在内心上并不想违法的转贴者有相当的警告作用。 

  网站上作品的版权分为两类:一类作品的版权或专有使用权是属于网站的,比如网站记者的新闻报道,或者作者通过合同授予网站专用权的作品。一类作品的版权不是属于网站而是属于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权人的。只要版权人在上载作品时,没有授予作品的专用权给网站,该作品的版权都属于原版权人。所以,网站的版权声明只对其自己享有权利的作品有效,但网站可以接受委托为别人上载的作品做出版权声明,或主动为版权人做出版权声明。但是后面将提到,网站虽对其登载的作品不享有版权,但对某一频道或栏目的作品的集合可能享有汇编权。 

  3,制止别人侵犯版权 

  网站作品版权被侵权的形式可以分为网下侵权和网上侵权两种。前者如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自己网站上的作品,后者如其他网站未经许可登载了自己网站的作品。但制止别人侵权之前,必须了解自己对该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如果别人虽然使用了你网站上的作品,但该作品的版权并不为网站所有或没有专用权,那么,制止侵权就不是网站,而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的事情。有时,别人使用该作品,是经过作者许可的,比如在作者一稿多投的情况下。 

  虽然网站不享有单独的某个作品的版权,但对于某一频道或栏目的作品的集合则是可以主张汇编权的,如果别人把该频道或栏目的全部或大多数作品出版成书,或者登载到其它网站上,不仅侵犯作者的版权,还可能侵犯网站的汇编权,如果网站的经营业务、栏目设置、色彩配置等相同或相似,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后面将谈到,并不是其他网站上出现了自己网站享有版权的作品,就可以当然的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还要先提出侵权通知。一般而言,侵权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侵权作品的说明,如作品的标题,所在的频道、栏目或网址;(2)通知方对该作品享有权利的证据或说明,以及该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法律上的许可。(3)通知方(权利主张者,这里指网站)的联系信息,如名称、地址、电话、E-mail等。侵权通知可以要求对方立即撤除侵权作品,或者在付费后继续使用。如果对方置之不理,则构成对自己权利的侵犯。 

  在发现了侵权行为后,要进行证据保存。尤其是其他网站的侵权,由于网络的内容很容易删除和更新,不进行证据保存,在主张权利时可能会出现举证不能,从而遭到败诉的后果。进行证据保存时,最好请公证机关公证,使证据的可信度提高。 

  (二)侵犯他人版权的预防 

  在防止别人侵犯自己版权的同时,也要预防侵犯他人的版权。网站的每一个频道或栏目的内容服务,一不小心就可能落入侵权的陷阱。首先网站使用的软件如果是别人开发的,必须取得许可,或者权利人允许自由使用,但要满足权利人提出的条件,比如标明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不得任意修改软件的结构,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等。其次网页也享有版权,如果照搬别人网页的结构、色彩、栏目设置,在总体上与别人网页近似,可能侵犯别人的版权。这里主要讨论网站提供的内容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为便于讨论,先将网站的服务进行一个分类,以分别展开讨论。 

  1,封闭式内容服务。 

  网站上的某些频道或栏目的内容服务,只能由网站自己的提供,而用户不能上载内容。比如新浪网的新闻频道。我们暂时将其称为封闭式的内容服务。由于这些频道或栏目的内容是网站提供的,所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就是网站或其所有人。因此,网站自己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应当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引起侵权。 [Page]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赋予网站转载、摘编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权,但2000122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因此,除著作权人特别声明外,网站可以不经许可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但也只限于报刊和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并且得支付报酬。 

  尽管网站有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但也只限于单个作品,而对若干作品的汇编本身是没有法定许可的。由于网站上作品的排列方式与书籍大相异趣,一般不会侵犯网下作品的汇编权,但为保险起见,最好与其主题分类、作品排序等汇编风格不相一样,也最好不要将某一期报刊上的全部作品都转载过来,或者在大量转载时,不要放在同一个栏目中。对于转载其他网站的作品,如果将别人网站及其某一频道或栏目的全部或大部分作品转载,尤其是放在同一个栏目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汇编权,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2,开放式内容服务 

  网站上的某些频道或栏目的内容,可以由网站的用户上载。当然,有的频道或栏目的内容纯粹或基本上是全开放式的,比如法律思想网的《法律学人社区》论坛。有的频道或栏目的内容是半开放式的,比如网站自己登载的新闻,允许用户在后面发表评论。有人也把这种开放式的频道或栏目称为网站的公共区域。 

  对开放式的内容服务,可以再分为两类,一种是内容由用户上载,但经网站审查或批准才能登载出来。比如网络杂志等向用户开放的栏目,如中国网络律师上的多数栏目。对于用户提交的作品,网站有权不登载他认为可能侵权的作品,这与传统的期刊有拒绝作品发表的权利一样。一种是内容由用户上载,无须审查或批准就可以在网上直接登载的,比如供讨论的论坛,以及北大法律信息网上的《法学研究》栏目。对于一些登载原创作品的网站栏目,最好采用前一种方式,比较稳妥,因为网站的审查程序可以减少用户上载他人作品的任意性,有利于降低侵权的可能性。 

  有的网站设置的开放式栏目,不需要浏览者注册,就允许其发表言论。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根据《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的要求下无正当理由应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所以,为便于查找提供侵权作品的侵权行为人,应只允许注册用户才能上载文章或发表言论。同时,在后面还将提到,这也便于将权利主张者的侵权通知发送给用户,使其有机会作出申辩。用户注册应当要求填写其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尽管有的用户会使用虚假的信息,但对网站而言,已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网站还应告知用户负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声明网站有删除不适当或有争议内容的权利,以在作品权属不明时有较大的主动权。 

  网站在用户注册时或者接收用户提交的作品前,应当告知用户提供自己原创的作品,或者经版权人授权可以上载的作品。对于不是用户自己的作品或未得到授权的作品,网站应予以拒绝。在用户上载时,网站如果想独家取得专用权,或者便于制止其他网站的转载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要求用户授予其一定期限的专用权,但是,网站不能强行做出此种要求,应给予用户授予或不授予的选择权,尤其在目前网络普遍免费使用作品的情况下,只给予用户必须授予网站专用权的选择,可能会由于排除作者主要权利而使该约定归于无效(见合同法第四十条)。 

  像论坛这种无须审查就可以登载内容的频道或栏目,网站是难以控制作品侵权行为的,所以,各国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辅助侵权责任。即当网站明知其作品是侵权作品时,负有删除该作品或切断接触途径的义务。因此,当发现侵权作品时,比如用户上载了别人的作品,或在网站上提供了非法下载别人软件的网址,应当删除。 

  对于论坛讨论,可能需要引用别人的作品,显然采取转载的方式是侵权的,但网站可以建议用户采用链接的方式,通过提供该作品的网址,使其他人可以点击该网址而访问到该作品。当然,网站应提供这方面的技术支持。 

  网站应当为权利主张者提供侵权通知的渠道,如电话、E-mail。并有专人经常接收,以免怠于行使管理之权。值得注意的是,作者许可网站登载其作品,并不意味着许可网站以其它方式使用作品,比如通过纸质媒体出版其作品;也不意味着在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情况下,网站有权允许其他网站或网下媒体转载该作品。 

  在收到权利主张者的侵权通知时,网站应当审查通知方提供的权利证明,如果确有证据,应当暂时从网上移除该作品。当然为避免诉讼,没有通知方确切的证据,也可以谨慎的暂时从网上撤下作品。同时,应把权利主张者的侵权通知转交给上载作品的用户,以给予其申辩的机会,也便于弄清是非。如果经调查侵权不成立,应及时在网上恢复该作品的登载。 

  (三)侵权指控的抗辩事由 

  网站,尤其是允许用户参与内容提供的网站,信息是非常丰富的,来源也比较复杂,所以,即使十分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版权,但要绝对避免侵权是不现实的。然而网上出现了别人的作品,并不一定表明网站就要承担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因为网站还享有法律赋予的侵权抗辩事由。 

  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下列侵权不成立的抗辩事由:(1)版权已过保护期,因为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已进入公共领域,但使用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比如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等,因为精神权利永受保护。(2)内容无版权的,如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因此,将法律上载到网站,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前面提到,应注意不要侵犯别人的汇编权、并注意避免被指控为不正当竞争。此外,有的内容虽没有版权,比如淫秽作品,但也不能随意刊登,因为法律禁止传播这些内容。(3)如果专有出版人提出侵权指控,如果能证明有作者的使用授权,则侵权指控就转化为专有出版人与作者之间的违约纠纷。(4)作品为自己原创。如果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的,虽然和别人的作品相同或相近,仍然享有版权,相互并不排斥。一般而言,这种情况是少见的,但有的主题或创意的创作空间比较小,就容易出现虽是作者各自独立创作,但作品仍然相似的情况,比如对某类产品的说明书、对一些材料或作品的汇编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如果有人提出作品侵权的异议,并不表明网站就应该当然的移除作品。首先,这个提出侵权异议的人,必须是作品的权利人,而不是其他人。比如有的网友在论坛指出该文是抄袭别人的,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该文不是抄袭的,两个作者虽然署名不同,但可能是同一人,如果撤出作品,有可能侵犯提作者的权利。一是该文可能确属抄袭,但由于没有权利人的证据,网站也不能断定此文就是抄袭。其次,作者或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应当提供相当的初步证据。只有如此,网站才有移除该作品的义务,否则又可能侵犯上载者的权利。但由于网站可以声明有权删除有侵权争议的作品,因此在处理这类事情时,一旦发现作品有侵权的可能,应当暂时从网上移除。待证据确属侵权时,应当彻底删除,或在版权人许可后再行使用。 

  如果某一作品未经许可在网站登载了,但没有侵犯其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该作品又曾在其他报刊或网站上发表过,网站还可以主张法定许可,只要支付了合理的报酬就可以继续使用。但网站最好能够证明自己作过联系作者以支付稿费的努力,比如在该作品的页面上有请求与版权人联系的声明,以使网站在发生纠纷时处于主动的地位。网站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如果作品是用户上载到网上的,而且撤下作品对网站也没有什么影响,可以直接撤下网,不必要求法定许可,因为网站及时撤下作品后,不负法律责任。如果作品是网站自己的员工上载的,或者虽是用户上载,但对网站价值甚巨需要继续使用时,主张法定许可的转载权,可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毕竟在法定许可情况下支付稿费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轻得多。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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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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