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12-11 阅读数:
来源:法律信息网 作者:丁道勤
“原罪”本是一种宗教上的说法。人生多苦难,许多事情无法解释,人们总会找些理由来强化自己的信仰,安慰自己的灵魂,于是就有了“原罪”的说法。在基督教是“原罪”,在佛教是“众生皆苦”,其他宗教也都有类似的思想。此前,讨论比较热烈的是中国富人们或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相应的也就有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原罪”的问题,也即中国企业在完成原始积累过程中知识产权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应该说这些绝对与信仰无关,而是基于对现实的思考,也即“原罪”会不会和该不该成为现行罪。
2003年12月中旬,日本本田携旗下五羊本田、新大洲本田、嘉陵本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控重庆力帆摩托车厂以及力帆集团侵犯了本田“HONDA”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赔偿2500余万元。应该说,力帆的处境只是近年来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市场争夺战中的一个缩影。和许多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一样,力帆的成长道路也是曲折而艰险的,其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重庆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后于2001年11月更名为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完成了由“轰达”向“力帆”的变身。“力帆事件”一方面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对于类似的中国企业成长壮大过程中“知识产权原罪”的追问,另一方面也昭示出充分考虑中国企业发展历程、现状和现实需要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缺失。
“知识产权原罪”只是一种说法,讨论时怎么说都行,但从法律角度讲“罪”与“非罪”是来不得半点含糊的。对于知识产权,法律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违法就是违法,侵权就是侵权。勿庸置疑,有的企业创业初期在知识产权方面有欠妥的做法,甚至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这里,“知识产权原罪”主要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从事实层面上说,中国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确实存在模仿甚至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二是从法律层面上说,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实际已构成法律意义的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值得说明的是,如果这些行为仍然在法律规定可以追究的时效内,可诉诸法律手段;如果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或者被侵权人主动放弃权利不予追究的,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就不构成现行罪。换言之,“知识产权原罪”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现行罪应该由法院正式裁判来判明,否则一切都只是事实层面上的讨论。当然,从法律上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罪”与“非罪”对于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鼓励跨国公司积极投资国内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界定得好,兴利除弊;界定不好,积弊更深,积重难返,贻害无穷。
跨国公司开始越来越频繁地使用知识产权的利器,在中国最具有市场潜力的领域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同中国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力帆事件”反映出国内企业在同跨国公司争夺市场时对于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的强烈要求。应该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仅是中国企业应对跨国公司的生存之道,更是我们整个国家的发展之道。所幸的是,政府主管部门、研究机构和国内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提出从国际、国家、地方、行业和企业等几个层面制定出适合中国经济发展水平、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中国企业发展留下时间和空间,增强中国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