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 平[①] 时间:2009-03-07 阅读数: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改变了人类对科技进步平等享受的法律格局,国家间技术先进性的竞争越来越突出表现为技术垄断性竞争,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工具。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有效促进作用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其他制度环境,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同。中国需要构建适应国情的国家创新体系和服务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战略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在创新能力和市场垄断能力的竞争,而这两者都与知识产权战略密切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改变了人类对科技进步平等享受的法律格局。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利用科技优势,控制和垄断科技进步利益的工具,国家间技术先进性竞争演变为技术垄断性的竞争。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与发展的冲突日益明显,发展中国家被迫应对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被迫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创新。2005年我国开始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研究,2006年在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中提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标,我国开始从以往的制造型经济向创新型经济转变。本文从国家发展的角度讨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及其定位。
一、国家间技术先进性的竞争越来越突出表现为技术垄断性竞争,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工具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纷纷采取行动,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不断调整法律制度,扩大保护范围,加强政策激励,以强化创新优势。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鼓励科技投资、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知识产权更是发达国家视知识产权为夺取、维持和发展国际竞争优势的利器,是发达国家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谈判武器。
2006年美国贸易代表发表的自上而下的中美贸易关系全面审议报告《美中贸易关系:进入一个更大责任与加大执法的新阶段》,把美国对中国市场进入作为头等重要的事,知识产权保护屈居第二。[②]美国用知识产权保护为工具,寻求市场准入或其他贸易目的。
知识产权也是发达国家保有技术和经济优势的法律工具。20世纪70年代,美国对外贸易出现赤字,他们认为根本原因是美国的知识产权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保护,其科技优势没有转化为经济优势。因此,美国致力于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美国联合欧盟、日本,最终成功地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WTO框架下,诞生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为所有WTO成员设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制度同时也是发达国家激励创新的政策工具。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美国实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措施,其中有重大影响的是美国《拜杜法案》的实施,它有效地促进了产学研结合,提升了产业的竞争力。2002年发布的《21世纪战略计划》,旨在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日本和美国类似,从二战之后日本的发展看,政府营造了良好的创新机制和社会环境。日本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知识产权资源,这些资源都掌握在大企业手中,大企业已经承担起国家创新的重任。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缘于贸易和经济发展需求,日本才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日本近年来从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进行战略转变,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把知识产权创造作为战略的基础,力图推进日本从技术改进国转变为知识产权强国。
在欧洲,昂贵的诉讼费用使中小型企业未能对已获取的专利权进行有效的保护,致使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专利和技术研发的工作热情,进而对整个经济的增长和繁荣产生不良影响,因而某些发达国家开始对包括专利诉讼在内的法律费用进行保险。为推动欧洲国家创新的动力,加强专利保护,欧洲各国专利局、工业界、数家保险公司和私营部门的代表于
发达国家还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结合起来,向发展中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凭借贸易手段,致力于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如美国近年来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议(FTA)逐个迫使贸易伙伴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谋求比TRIPs更为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337”、“301”条款,帮助其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抢夺世界市场,形成了对世界市场特别是高技术市场的高度垄断。
二、后发国家在竞争中面临严峻挑战,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应对以及我国借鉴其经验的有限性
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落后,掌握知识产权数量少,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据世界银行统计,目前全世界86%的研发投入、90%以上的发明专利、98%的全球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都掌握在发达国家手里。世界上约有1/3的人口既无法在国内进行技术创新,也无力采用国外先进技术,而仅占全球15%的富国人口却拥有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技术创新成果[③]。与知识资源分布高度不平衡的状态相对应,建立在知识产权基础上的新的国际竞争秩序对发展中国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没有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发展、产业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制约和威胁。知识产权成为后发国家寻求发展的重要瓶颈和障碍。同时,我们也看到,进入21世纪,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周期缩短、技术更新速度加快,造就了新的追赶和跨越机会,这为后发国家以重点领域的突破带动国家竞争力的整体跃升,实现跨越发展,带来了历史性机遇。面临新形势,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抗衡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巨大优势,力争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从印度的发展来说,自20世纪90年代被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委员会后,开始大幅修订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加大了信息技术、医药产品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力地刺激了相关领域的创新投资。印度还大大提高了专利审批速度,由过去的5到7年缩短到现在的不到3年。据印度电子软件出口促进会(Electronics and Computer Software Export Promotion Council)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2005-2006年度印度软件业出口呈现大幅增长态势,软件和相关服务业的出口额达到234.9亿美元,超出预期目标35.54%。
20世纪80年代,在经济危机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巴西的国家主导型科技发展模式已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巴西政府在积极发展本国经济的过程中,把自主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加快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步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为了弥补科技投资的不足,改变国家承担一切资金的状况,巴西政府先后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和计划,以减免所得税、工业产品税、免除科研设备和技术进口关税等手段来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研究开发的投资。其《信息产业法》规定,凡是用于科技创新的投资达到当年产值5%的企业,可减免50%的所得税并免缴工业产品税。政府还向企业提供发展科技的低息贷款,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需要购买的科研设备,给予财政和信贷支持。
在政府优惠政策的刺激下,各企业为了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力,不断加大技术创新领域的投资。巴西航空工业公司每年的科研经费几乎占其产值的10%。2000年—2004年间,该公司累计投资近13亿美元用于新产品研发。很多企业的科研中心也应运而生,承担起改造旧有生产工艺、研发新型产品的重任。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巴西企业营业额的1/3以上是由本企业的新产品创造的。此外,巴西还重点扶持那些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并能发挥核心作用的高级科研人员所主持的开发项目。
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密切合作,是巴西强化自主创新的又一重要内容。政府鼓励科研机构向生产部门转让新技术,同时规定,由科研机构牵头、至少有两家企业参与的联合开发项目可得到国家50%经费的扶持。巴西全国工业联合会对全国科研院所在生物、新材料和信息技术三大领域开发出来的新技术进行登记列册,向全国生产部门推荐,使企业更好了解、利用这些新技术。
自主创新为巴西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2001年—2004年,巴西技术进出口以年均增长27%的高速度发展,由巴西本国自主开发的新技术出口已从1990年的2亿美元增长到2003年的11亿美元。在石油、农业和飞机制造领域,涌现出巴西石油公司、巴西农牧业研究院、巴西航空工业公司等一批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成功范例,成为国家出口创汇的主力军,为稳定和发展本国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
正如巴西总统鲁拉所说,科技创新能力是决定各国未来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最大限度地关注本国的技术创新,充分利用本民族的知识资源,这是发展中国家在新世纪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韩国是一个依托知识产权由发展中国家迅速崛起的典型。尽管韩国在1961年才开始实施专利制度,但是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韩国的技术实力得到快速的提高。从20纪后期开始,韩国不断加大高技术领域的研发与应用方面的投入,并仿效发达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其创新水平和知识经济发展水平大幅提高,从一个依靠模仿和技术引进谋发展的亚洲小国,成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举足轻重的世界强国。韩国的学者认为,对处在技术引进与模仿时期的韩国而言,韩国政府应当尽量地减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以方便国内企业学习外国先进技术。在这一前提之下,法律和法规的制定上应当只求符合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而对法律的执行,则还必须更加宽松。韩国的弱保护策略为其实施专利战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韩国因之在20世纪60~80年代能够较为从容地构建本民族的工业技术基础。根据WIPO报告,韩国2006 年PCT的申请量为5935件,对2005年增长了26.6%。在PCT的申请量上,韩国已经超过了英国和法国,成为世界第四。在过去的10年里,韩国向外国收取的专利费增长了10倍。1996年韩国仅收取了1.8亿美元的专利费,而2006年,韩国收取了20 亿美元的专利费,比 2005年增长了5.4%。同时韩国向外国付出的专利费从2005年的45.6亿降到2006年的44.9亿美元。这两个方向的迅速发展显示出了韩国在知识产权战略上所取得的成绩。虽然韩国仍然是专利费的净付出国,但这个缺口正在迅速的缩小,韩国在知识产权国际舞台上已经迅速崛起。
我国的台湾地区也自有一套有效的技术创新体系。专利弱保护是台湾地区吸收外国技术时采取的策略,1983年台湾地区一份未公布的正式文件更是相当坦诚的指出“……将模仿视为人类文明演进所必需的过程,并相信商业性的盗版复制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乃不可避免的现象……”台湾地区入世后不得不改变原来的这些保守做法,开始提倡技术创新,并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体制。
可以看到,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甚至日本当年都经历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目前遭遇到的知识产权危机,但是并不意味这我们可以全面借鉴他们的经验,当时的国际社会没有WTO,没有TRIPs,没有中国如此巨大的开放的国际市场,而今天,我国面对的是不可能按照国家发展水平来选择知识产权制度设计,而必须接受统一的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的国际规则,在这样有限的创新空间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下,实施我国的创新型国家战略更加困难,但是,我们也有不同于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当时的新机遇,这就是我国巨大的国际贸易市场,还有国际社会兴起的开放知识产权运动,自由软件、开源软件、开放专利、创作共享已经形成并将继续扩大的自由创新空间,这一资源是21世纪的科技奉献。
同时,TRIPs规则的例外制度还没有被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应当认真研究对自己有利的规则,最大程度的发挥制度作用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有效促进作用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和其他制度环境,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同
由于技术基础的悬殊,知识产权制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不同的。技术发达的国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刺激经济增长的必要因素,通过鼓励发明和新技术,能提高农业或工业的产量,提高国内和国外投资,促进技术转让以及提供充足的战胜疾病的药物。他们认为,对于发达国家起作用的知识产权体系,没有理由不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相同的作用。而发展中国家则怀疑此种声称知识产权制度有如此大的正面促进的观点,发达国家的也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由于缺少必要的人力和技术基础,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鼓励发明所起的作用很小。
来自WIPO的讨论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倡导者僵持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增强创造力、推进技术创新、促进贸易及强化竞争地位的有效方式,然而,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途径的有效性尚待考证。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过这样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可能并不必然是加速经济发展的最有效和最合适的途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5年的《专利与创新:趋势和政策的挑战》的年度报告中进一步提到:“从创新政策的角度去看,专利通过允许发明人利用自己的发明获利来鼓励私营经济的创新。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关注专利对于创新的正面作用,即激励机制”。“然而,最近科学技术、专利政策的发展以及对专利的经济分析的进步和这种观点有些差别,专利在特定情形之下可能会阻碍创新”,“特别是在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领域中近年来过渡膨胀的专利申请已经显现出对国家发展的负面影响。”专利既能够促进也能够阻碍创新与技术传播,这取决于专利保护的制度设计,包括立法和执法。
发达国家宣扬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巨大社会作用,但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促进作用依赖于一国的社会发展水平,一国整体的创新体系。知识产权强保护与发展的冲突日益凸显,后发国家面临整科技和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挑战。
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不同发展水平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很重要,并不当然认为只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一定可以促进国家的创新和经济进步。2000年,Keith E. Maskus的研究表明,在专利权和人均国民收入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U型的关系,即专利保护的力度会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最低点处之前呈递减需求,在人均国民收入达到一个临界点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会逐步加大。而且,在高收入水平时,保护需求会增强越快。计算表明,专利保护最弱时的人均收入,按照购买力平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