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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研究报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分析以及对国外基金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的研究,从自然科学基金会的管理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上提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政策建议

The thesis based on the statu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for the project of 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NSFC)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foreign science foundation, discussing the policy proposal and practice suggestion for NSFC.

 

关键词:自然科学基金             知识产权              政策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的各类资助项目是我国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研究项目很多来自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但是从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的十几年结果看,基金项目研究对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占有率的效果并不明显,基金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并没有带动我国的科学家和研究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目前在科技人员队伍中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处在非常薄弱的状况,在研究院所与外资合作中仍然存在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失误。诚然,这种结果的形成有多种因素,政府在知识产权立法完成的同时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没有及时跟进,尤其是大学、研究院所和企业还没有学会和掌握知识产权战略的综合运用。对于影响和支撑国家科技水平的主要项目来源单位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会由于在多年的项目管理中没有考虑知识产权政策,所以也没有积极的引导大学和研究院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和鼓励基金项目产生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

有观点认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更多涉及到基础学科,注重理论研究和科学发现,不应当过多强调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专利管理。对于这一观点应当从两方面来看,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联系愈来愈密切,愈来愈相互依赖,不可截然分开,而且从自然科学基金近年资助的项目看,应用研究和应用型基础研究已经占有很大比例[1];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纯粹的理论研究,也存在科学研究人员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训和对知识产权综合运用的问题。此外,基金项目的承担者往往也承担科技部和其他部委的研究项目,我国大学和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实际上就是我国整体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基本构成人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直接影响国家科学研究成果的创新程度。

在经过调研后,我们深刻感受到在国家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的管理层面和研究层面上知识产权意识的欠缺对我国综合科技水平提高的影响,也深为每年国家大量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没有相应的专利成果产出而感到忧虑。

科技发展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关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则是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提高国家科技水平的保证。西方国家专利制度几百年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了专利制度对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但是,并不是建立起专利制度就一定能达到科技的高速发展,一定是要学会利用专利制度用于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之中。马来西亚的专利立法早于日本,但其科技发展水平远不如日本。我国的《专利法》实施至今已18年,其执行也远没有达到最佳效果。从国家专利局年报中可以看出,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总量虽然每年成递增趋势,但是以国外专利居多,真正代表我国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很少,这与我国每年投入的R&D经费不成比例,与我国拥有的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总数不相匹配。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来说,在其15年的研究成果中更多的表现在发表论文、学术会议等方面上、代表创新水平的发明专利的产出较少,而能够用我国自己的专利技术构筑行业的技术标准平台更显水平不足。对于国家863项目这样专项科研项目尚且如此,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及专利产出程度和利用程度就更不尽人意,这说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违反了经济学最基本的成本——收益理论,同时也无法体现出专利制度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的根本目的。

目前我国科技研究与开发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尚处于一种被动的、后置的、无序的、短期的、低效的管理阶段。所谓被动是指大学、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相关科技人员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缺少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他们不能自觉的将知识产权保护应用于研究之中,往往是在管理人员被动的提示之下才考虑知识产权问题。所谓后置是指多数研究项目不是在立项之初就介入专利管理,经常是在成果完成后才进入专利管理从而错过了申请专利保护的最佳时机。所谓无序是指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的前期立项、研究过程不了解或者没有跟踪服务,使项目从立项开始到研究过程中直至项目结束时的知识产权管理处于一种盲目、无序状态。后置与无序的管理必然是短期而低效的管理,这与西方国家的主动的、全方位的、长期的、高效的管理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虽然在我国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因具体项目不同而存在不同,近些年也出台了一些特别规定,但是从国家对科研活动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引导上以及对鼓励发明人的政策规定上看,政策的疏漏或者粗线条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不利、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未达到有机互动的原因之一。

鉴于上述现状,在基金项目管理中加入知识产权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基于自然科学基金会追求的“源头”创新的目标,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应当是在项目开始时管理,而不仅仅是项目完成之后的成果管理,这也是本课题为什么从最初的对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定位上转到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上的原因。若要有效产出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必须从项目立项即源头开始介入知识产权管理,并且这种管理的概念也不是通常所理解的行政管理,更多的是一种引导、建议和服务,使项目承担者自觉产生一种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自觉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于项目的整个研究过程之中。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中的现状与问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设有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这些类型的资助工作构成以研究项目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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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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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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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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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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