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基金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分为综合管理和合同管理,综合管理主要是在各类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加入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性条款,从立项之初就开始介入并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主要目的;合同管理则应当注重项目计划书的规范,项目计划书实际上就是一份合同书,基金会可以将目前尚未在管理办法中加入的规定体现在计划书中,计划书石油直接约束力的,并且可以针对不同项目,灵活处理张皇失措起问题。在计划书中对立项时的专利分析、研究过程的专利管理、成果完成后的专利申请、权利归属,专利技术实施等都可以给具体约定,以及通过一定的验收指标引导基金项目产出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权。
联合基金应当以合同管理为主,依涉外联合基金和国内联合基金的不同特性制定不同的示范文本,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原则等,促进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
合同模式的管理是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既然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对其管理完全可能通过合同管理来实现,通过委托研究合同,可以最大程度和最灵活的实现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同时,根据重大基金项目下达的特点可以通过委托研究开发合同实现基金会介入权和控制权,使那些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基金项目以及投入重大资金的计划项目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课题组在研究报告中分不同情况提出三种管理模式:
模式一:在现有的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补充相关知识产权管理条款和专门规定
从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的制度保障入手,必须在管理办法上有原则规范,从项目的立项开始介入知识产权管理,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实施知识产权督查,在项目结题时进行知识产权验收。
在项目管理办法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无意给项目承担方施加以政策压力,而是增强科研人员自觉保护的意识,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
这一模式主要是在管理办法中对于“申请与受理”、“评审与批准”以及“实施与管理”三部分分别规定知识产权管理。本课题组在结题报告中已经提交了政策建议示范条款。
模式二: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指南
如果基金委近期修改各类管理办法有困难,可以通过具体政策建议详细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细目,采取美国和加拿大基金组织的做法[8],在所谓的《项目批准政策指南》或者《项目批准一般条件》中加以约定。课题组在结题报告中也提供了美国和加拿大基金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具体政策的全文翻译。
模式三:模式三:完善资助项目计划书
在现有的“(委托研究合同)内容
如果上述两种管理模式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实行的话,基金委起码应当在现有的“项目计划书”内相应的加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以尽快改变现有政策管理上的不足。本课题组在结题报告中也提供了“基金项目计划书知识产权示范条款”。
总之,基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应当体现原则规定、合同约定、个案认定的思想,根据不同资助性质和研究项目有不同层次的政策。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利用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和协调作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基金会的知识产权政策也应当围绕这一宗旨,引导项目承担单位走创新研究之路,鼓励专利成果的产出,促进基金项目成果的转化。从目前的国家政策以及国外的管理经验看,自然科学基金会最好不主张项目的知识产权,也不直接从其资助的成果的商业化结果中获益,而是归项目承担者。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大项目上可以保留对成果使用权的监控,对有多方参加的联合资助,应适当考虑其他资助方的利益,其他资助方可以按照约定对成果享有一定的使用权或利益分享权。在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上基金会的职责更多的是指导项目承担方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达到基金项目管理政策上的基本要求或者完成项目计划书的验收标准。
[1] 参见基金委每年发布的资助项目清单,尤其是“九五”和“十五”优先资助项目。
[2]参见2001年年报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和验收情况” http://www.nsfc.gov.cn/nsfc/cen/2001baogao/text/50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