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国外基金组织还注意扩展国际合作项目。美、英、德、日、芬兰、瑞典等西方工业化国家及前苏联、匈牙利、波兰等东欧国家开展科技政策与科技管理研究的重要特征就是:研究工作趋向国际化。围绕各国科技政策、科研管理体制和方法、科学结构、科学思想、科学能力、科学群体和科学家等方面开展的国际间比较研究工作一直非常活跃,由于研究内容跨越国界,且彼此相互兴趣,大量的研究工作都是在多国的学者、管理专家的共同参与下完成的。这样的研究环境下,更需要有良好的科研协作制度,其中的知识产权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3.2 促进本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的增长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一致目标
NSF的法律处负责对NSF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解答。
对NSF资助的项目产生的发明通常由专利的格式条款进行确定,该格式条款规定在《项目批准一般条件》的21条,而且在《项目批准政策指南》中第section 731.3中公布。通常,基金接受者被允许保留这些发明的主要权利,条件是他们向NSF法律处的专利助理公开其发明。对于NSF资助的项目产生的可版权保护的作品,由项目批准一般条件的第18条确定[6]。
(2)日本学术振兴会知识产权政策
在日本学术振兴会未来开拓学术研究推进事业机构的项目中对于研究成果的取得和利用方面与美国的做法有所不同,大学等学术研究机构受委托进行研究所取得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应归受委托单位和本会共同所有,为此所取得的各种收益双方各获得一半。
(3)英国工程和物理科学研究委员会(EPSRC)的知识产权规则
在接受资助的案例中,合理的合作协议和清楚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约定是必须的。EPSRC不主张拥有它所资助研究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但是同时也将责任转移给被资助机构。EPSRC 不设定关于知识产权的鉴定、归属和管理的任何规则,因为这些应该视各案的具体情况而定。然而,EPSRC期望大学建立合适的机制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能够从他们的创造中获得适当的利益。EPSRC一直准备为知识产权最佳实现方式提供建议,然而不会参与任何关于知识产权的细节谈判,也不承担任何有关EPSRC资助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财产上的或者其它的后果。
(4)德国国家资助项目的成果归属与管理
为促进创新,国家资助的研究与开发成果原则上归受资者。如果出于特殊公共利益(比如为了健康)的需要,则受资者有义务授予非独占许可。国家资助的研究与开发成果的独占权不得阻碍其它的研究资助活动。受资助者有义务通过自己独占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施其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