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作为资助项目的前提条件,应对在先技术进行专利检索,提交和续订成果使用方案。为有效使用研究成果,受资者在成果公布前须在国内或必要时向国外提出相应的工业产权保护申请。
如果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在一定时间内,受资者无足够理由不使用,则有义务向他人授予许可。限制独占许可。许可使用费归受资者。
对于研究成果在外国使用的问题上,假如主要在非欧盟国家中使用,那么非欧洲国家支付的使用费应达到资助的水平;原则上用国内税收提供资助的研究成果应该主要通过国内生产实现使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利用资助所期望的促进国内教育、培训和就业的效果。
(5)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NRC)
NRC的知识产权管理有一个项目计划(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Program,简称IPM计划)[7]。该计划目标是加速加拿大大学和医院中的知识和科技的转化,促进加拿大的发展。IPM试图加强这些机构管理其知识产权的能力,吸引潜在的使用者和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而最终目标是增强加拿大在全球知识经济中竞争力。IPM计划对参与对大学或者医院的基金会资助项目所获得的技术进行管理或者转化的人进行资助,不论是对个体的研究单位或者集体研究单位都可以获得奖励。一个研究单位可以参加多个不重叠的研究项目。 该计划灵活地运用于各种活动而且目前很多研究院所的需求,但也鼓励个别院所的创新建议。
NRC对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不主张权利,认为其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的或者部分应归大学或者发明者(看大学的规定)拥有。但是利用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应当根据其赞助的比例赋予其它资金赞助者,或至少,其它赞助者可以期望获得研究成果的先进技术以及许可的机会。在实现最终的商业利益的限制下,大学的研究者可以为了学术目的而自由使用研究成果,而学生应当能够公开他们的论文。
(6)澳大利亚知识产权管理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利用,澳大利亚科学理事会(ARC)和澳大利亚许多部门合作。对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原则是:研究院所必须保证他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以使得公共资助的研究成果最大程度上有利于国家,回报社会。
ARC并不直接拥有其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也不直接从ARC资助的成果的商业化结果中获益。
3.3、关于基金项目的国际合作
对于国际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向来是很棘手的,从国外的经验看,由于合作通常旨在推进合作双方的基础研究,而不是在高竞争性产品研究的开发方面的合作,也不涉及军事研究,因此,合作方通常可以在合作前进行约定,或者在计划中制订专门的知识产权条款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美日的CIT合作的例子中,其项目计划负责人认为:由于该研究项目局限在远远超前商业开发的基础研究,因此,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知识产权的争端。
虽然目前的国际合作多是竞争前的合作,但今后的国际合作中,涉及竞争性的研究会越来越多,从我国自然科学基金会近年的项目中已经看到这一趋势。在国际合作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会更复杂,我国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研究人员在这方面的培训应当加强。下一步研究的重点是对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对国际科技合作合同的制定应当成为管理者的工作重点。
4、我国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探讨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课题组认为在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上首先应当改变管理者的认识:知识产权管理与基金资助目标并不冲突,基金项目的成果中仍然有相当多专利申请的可能;申请专利与科学研究中知识共享、数据共享不冲突,专利制度本身就是鼓励技术公开,让全球共享先进的思想;应当区别共享研究成果和共享成果获得利益之间的区别,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是可以无偿使用他人的专利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