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2 阅读数:
研究项目涉及到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基础研究的主要成果表现为发明(专利)、发现、科学论文等;应用研究的主要成果表现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具体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及数据库、科学论文等。以自然科学基金会2001年年报公布的数据为例: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01年度结题项目数为3507项,其中召开国际学术会议4971次、国内学术会议6141次、发表论著在国外刊物的6732篇、国内刊物18301篇、专著1502部、发明专利439项[2]。从结题项目的名称可以看出,这些项目多数是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本课题组没有调查这些项目的经费资助情况,仅按照这类研究项目的性质来看,不论是创新研究还是跟进研究都应当有相当的专利成果产生,对于创新成果应当有国际专利申请,跟进研究成果应当有国内的应用型专利申请,但是,从统计数据上看,平均8个项目才有一件专利,无论是什么原因,出现这样的结果都是不应该的。由于本课题组的研究时间有限,没有对基金项目做大量的调研,但是仅从2001年年报的统计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结果也可略见一斑。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数量不高,投资与回报不能进入良性循环,国家投资不能达到其应发挥的作用已经成为基金资助必须考虑的问题。
关于人才培养,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中主要侧重在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研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对于研究人员在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的培养较有忽视,这从许多研究院所与外资合作中签订的合同以及各研究项目的结题报告中可以佐证。从本课题组对北京市24家重点研究院所的调查中也反映出研究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应用非常不了解,比如:专利查新的目的和渠道、合作研究中的权利归属、专利申请与论文发表的关系,专利许可与转让合同中的利益维护等。
综上,基金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
2.1 基金项目管理中的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
长久以来,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中一直没有强调知识产权管理,在各类基金项目(面上、重点、重大、杰出青年基金、专项、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中缺少知识产权管理条款。上述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框架基本相同,这里仅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为例。在这个办法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仅有两个条款: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前一条款主要是标注问题,更多考虑的是对基金项目的来源、名义和宣传,后一个条款过于笼统,也不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没有对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给出可操作性的建议,两个条款对基金项目的知识产权有效产出均没有实质促进作用。
基金项目在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均缺乏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3],“重视知识产权标注,不重视知识产权产出的激励和引导”,这是导致基金项目产生的基础专利和应用专利不足的直接原因[4]。
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直到科技部和财政部在二○○二年三月五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之后才比较明确,但是,对于不同性质研究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还有许多策略上的问题,比如:合作研究、委托研究,尤其对于近年出现的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5]。
在管理办法中没能较为清楚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条款应当是政策制定者的问题,基金管理人员或许认为基金项目不需要太多的知识产权管理,或许对知识产权本身认识有局限性,不论是哪一种原因,在自然科学基金会的管理层面上首先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