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小传统知识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郑璇玉 时间:2009-02-27 阅读数:
“知识创新”——Knowledge Innovation。(注:马驰等:“也谈‘知识创新’”,载《华东科技》1998年第9期,第23页。)知识创新的首次结合出现在知识产权的视野里,似乎预示着知识创新对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呼唤。通常认为,将知识创新进行完整定义的是毕业于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学者Debra M. Amidon于1993年提出的见解,他认为知识创新是:通过创造、演进、交流和应用,将新的思想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以取得企业经营成功、国家经济振兴和社会全面繁荣。1997年,该学者在其专著《面向知识经济的创新战略——认识的觉醒》中将知识创新上升为知识创新战略。(注:见注释(11)。)
在知识创新中,各类知识均不同程度存在着更新和完善,以及从无到有、去粗取精的发生和发展过程,正是这种知识创新特有的前进过程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及创新,知识创新并不以其主体的社会层次为划分标准。但是,在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完成制度创新动态全过程的时候,制度这一上层建筑的抽象系统却人为地按照知识创新主体的社会层次的不同对知识创新的完成区别对待。因此有学者也称来自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群的知识所形成的文化分别为精英文化(上层文化)和通俗文化(下层文化)。
本文采用芝加哥大学人类学家雷德斐尔德(Redfield)在《乡民社会与文化》(1956年)中的提法,将这些来自于不同社会层次的知识划分为大传统知识(great tradition)与小传统知识(little tradition),分别代表着知识中制度化的正统品格、民间化的民众品格。(注:范军:“中国文学的菩萨世界”,载《中华读书报》2005年4月20日。)在多层社会结构中,从知识创新到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最终完成,必须包含大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小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习惯于将大传统知识视为知识,对大传统知识进行的知识创新视为创新。因此,对大传统知识的制度保护以及大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的制度保护均已在我国多个领域发展完善。对小传统知识,由于其所具有的民众品格,在我国既有的文化中,存在着财产权利个体归属指向的先天困难或者这种指向易被人们忽略。因此这部分知识,尽管其价值性得到社会的认同,但因其财产所有权主体不明确、知识价值性难以量化等诸多原因,以及长期以来在生活中被人们普遍使用的社会现状,因此被漠视为自然的和共有的。这类知识的形成和创新最后融入社会常识和社会习俗,往往处于自然传播和无偿使用的习惯之中。
对小传统知识认识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其制度保护两个层面的欠缺,即对小传统知识的制度保护和对小传统知识知识创新的制度保护。本文笔者的思路是思考知识创新的保护应当同时思索两种知识体系的保护,即已形成制度化的知识的创新保护和具有民间品格的非制度化的知识的创新保护。
事实上,小传统知识恰恰是最活跃和最能体现我国民众文化特色的知识。作为小传统知识的组成部分之一,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它把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纳入到文化的视野中并提出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强调:一向不被视为知识的口头传统,以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用于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均应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注:“编者按”,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4月27日。)这种概念对于推动将小传统知识,即具有民众品格知识的创新和知识成果纳入到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实现两个知识传统和知识结构的保护一体化和保护标准整合,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具有小传统知识创新能力的我国民众极具激励作用。对小传统知识的肯定和鼓励,也是对知识概念的创新,对知识创新的认知把小传统的知识创新纳入视阈,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构建方面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小传统知识创新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考
首先,小传统知识创新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意义。因为从知识产权法的本质上说,只有智力成果体现了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存在发生经济关系的可能,才有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对其讨论的必要。
在我国以往的知识环境中,生产的方式和制度的设定决定了我国两个系统的知识所产生的价值转换是有限的,消极承认和消极保护私权导致不易确立由知识带来的权利,并阻碍了由权利带来的经济上的巨量升值。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尽管很丰富,人们只认为其是生活的点缀或对生活的一点点改进,同时由于这些改进所附属载体的传播,知识创新极易被利用,因而民间不存在对于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引发的价值思考。对于大传统知识,我国传统的上层社会由于和生产的相对脱离因而形成了重道德轻技艺的价值观念,如君子言义不言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等,直接与物质利益相联系的知识创新不仅没有得到承认,反而被认为是“奇技淫巧”而被排斥。在早期的社会主流意识之下,大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不仅更多地关注于文史哲等形而上的层面,较少产生与直接生产相关的知识。建国后,小传统知识情况依旧,在远离法学家视野的角落里自生自灭。对大传统知识的认知则不断地发生改变,所欠缺的是社会对大传统知识知识创新主体的经济利益思考,往往以精神鼓励作为替代。无论哪种情况,两类知识的知识创新在共享和无偿传播过程中并不涉及过多利益,客观地说,在传播能量有限的忽略私权的社会中,两类知识在创新上的传播无形提高了全民族的生产技能,有利于社会生产知识和生活知识的普及与提高。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当制度没有被构建,在没有形成鼓励并保护知识创新的制度创新的社会条件下,人们会忽视知识创新的财产价值,特别是忽视小传统知识的财产价值。
自上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私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为知识转化为直接的物质利益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简单的财富积累在知识创新后变成了呈几何级数的跳跃式发展。知识创新作为生产发展的原动力正式进入了社会大众的视野。一项小传统知识的开发,比如传统工艺的开发会带动出口,创造数倍的经济效益。而一项传统工艺成为专利也会给工艺持有人带来滚滚财富。同样,一个口头流传的民间笑话经过加工之后成为小品制成光碟,改成动画,形成了文化产业,同时创造了无可估量的财富。在这样的环境下,相对于发展成熟的大传统知识,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被提高到保护中华民族民族知识财富的高度,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法理意义得以成立。
其次,当下对于小传统知识认识的转变。我国于2004年由文化部正式提出保护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程,这本身就是一个知识观念上的创新。事实上,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小传统知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列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仅仅是一个起步。并且,这一政策的着眼点在于“遗产”,即已经完成的知识创新。严格地说,这种保护仅仅是针对以往知识的创新而不是对当下和未来小传统知识的确认和创新保护。这种从国家立场出发的政府行为,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的生存环境下并没有体现该知识的自身价值和财产意义,因而严格意义上说,上述启动的工程只是文化意义的保护而不是知识产权制度意义上的保护。因此,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的动态完成过程这一立场来说,本文着重强调的是对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以及最终形成保护小传统知识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如前所述,一方面小传统知识由于其知识创造的方式不易形成飞跃,另一方面,实现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完成之后在技术创新层面上容易实现。如果没有一个成熟的制度加以保护,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极易在短期内为公众知晓,成为一个新的社会常识,不能直接为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人带来经济利益。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对小传统知识创新形成共识,小传统知识在知识创新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门类存在争议,甚至小传统知识应否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仍在学术探讨之中,这些都不利于小传统知识的知识创新,也对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出挑战,更是造成我国小传统知识财富大量流失的根本原因。
总之,关于知识创新流程的认知和两个系统的知识创新问题,是一个令人思索的话题,在论述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这个话题应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某些方面来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正因为如此,本文的思考显然还需要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如果说,提出问题的本身具有意义,那么本文的意义也许仅限于此,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和理论的完善将是未来研究的目标。在此,谨以此文欢迎知识产权界的同仁不吝给予支持、诘难和辩驳,使之丰富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