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性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顺德 时间:2009-06-08 阅读数:
“一、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二、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11022000、11031300、11042300的玉米粉)
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四、棉花种子
五、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2002年3月10日,为了配合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实施,农业部颁布了《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并制订了《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措施管理程序》。
2001年12月11日,卫生部通过《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十六条:“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
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第十七条:“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
(二)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
(三)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
(四)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第十八条:“转基因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疾病;
(二)虚假、夸大宣传产品的作用;
(三)卫生部规定的禁止标识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