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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0-05-28  阅读数:

 

[摘 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缔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定义性规定,界定了其范围,而且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基本原则和标准。当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行政保护和法律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特别权利模式———设立无形文化标志权,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进行有机对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行政保护  法律保护  无形文化标志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2003年10月1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国际准则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给予了明确的界定。[1]根据《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 无形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占有任何具体的物理空间,看不见,摸不着,只能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从而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例如,“端午节” [2]是一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任何有形物质载体,以一种节庆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于2008年开始将端午节定为国家法定节日,就是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无形性特征而采取的一种有效保护方式,使其内容的丰富和文化的传承有了可能。

 

    2. 传承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各个群体或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传承积淀下来的。具而言之,一种具体的文化形式,只有经过历史的演进,承载了人们厚重的精神寄托和文化品格,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此种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要为其传承创造良好的氛围,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使之能够延续、传承。

 

    3. 实践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表达其喜庆、欢乐、悲哀、痛苦等情感的形式,其中凝结着各个群体或者团体的文化旨趣。此项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须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相联系,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应以实践为基础。

 

    4. 活态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创造的文化成果,它依附于特定的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而存在和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延续首先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环境,其次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赖以传承的文化生态土壤,使之在这样的土壤上、这样的环境里延续下去。

   

    5.开放性。它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不断丰富发展的。以春节”[3]为例,按照传统习俗,在春节期间,人们通常要进行丰富多彩的活动,如除灰尘、送灶神、贴春联、吃饺子、放鞭炮、祭祖宗、走亲戚、串朋友、舞龙灯、踩高跷等。现在,春节期间放鞭炮就受到了限制或禁止,增加了收看央视春节联欢晚会、集体团拜的新内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上述各项基本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将面临诸多困难。因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文化主权,也有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我国于2004828批准加入《公约》。为了履行《公约》义务,我国立法机关已于2006年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程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护、保存、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4]笔者在此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提供参考。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早始于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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