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0-05-28 阅读数:
无形文化标志所属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获得无形文化标志权。该项权利是源于无形文化标志依法产生的一种特别权利,而且不受保护期的限制。
无形文化标志权是一项特别权利,其主体是国家、民族、族群或者地区,[24]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个人;其内容是权利主体所属范围内的所有居民享有由其无形文化标志带来的精神利益、物质利益和文化利益,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占、盗用或者亵渎性利用。与普通知识产权相比,无形文化标志权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非特定性。普通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一般情况下,无形文化标志权的主体可以是一个国家、民族、族群、地区等群体,而不是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例如,“梁祝传说”是一项无形文化标志,由此产生的无形文化标志权的主体就不是某个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定的自然人才可能成为无形文化标志权的主体,例如,“泥人张”的传承人就是泥塑这一项无形文化标志权的主体。无形文化标志在其起源与传承过程中经过漫长的演进,是非特定人的共同劳动结果,因此其主体具有非特定性,特殊情况除外。
2. 客体的活态性。普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某一项具体的智慧创作物,如作品、商标、发明创造、商业秘密等。无形文化标志则是活态的,在某一个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内其内容是一定的;而在另一个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其内容则是另一种情形。例如,“春节”是一项无形文化标志,不同的地方过“春节”的方式千差万别,具体内容也各不相同。换言之,作为无形文化标志的“春节”,是一种活态文化,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地域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春节”这种无形文化标志被授予特别权利后,它仍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不可能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以后固化。
3. 内容的多样性。普通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赔偿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等。但是,无形文化标志权不仅应当包括专有权、许可权、停止侵害请求权,[25]还应当包括对无形文化标志的尊严维护权、[26]利益分享权[27]和来源标示权。[28]这几项权利,就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常重要。例如,“梁祝”已被确认为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到特别保护。但是,香港某影音公司将“梁祝”拍摄成三级片,完全是对“梁祝”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亵渎。对此,该无形文化标志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尊严维护权来阻止香港某影音公司的亵渎性使用行为,并通过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来实现尊严维护权。再如,利益分享权就是无形文化标志权人依法享有的与无形文化标志使用者分享其利益的权利。任何人以营利目的使用无形文化标志,都应当向无形文化标志权人支付报酬;获得利益超过一定数量的,还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与无形文化标志权人分享利益。确立此项权利的理论依据是无形文化标志的传承需要相关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个人共同的努力,维持这种传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因此,无形文化标志所有者就有权与利用者分享利益,以维持无形文化标志的传承。
4. 保护期的无限性。时间性是普通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普通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可以分为四种情形:一是确定的有限性,如专利权和著作财产权等;二是形式的有限实质的无限性,如商标权;[29]三是保护期的不确定性,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30]四是保护期的无限性,如地理标志权。[31]但无形文化标志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这是由无形文化标志的特征决定的。如意大利版权法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5. 效力空间的无限性。地域性是普通知识产权的又一典型特征,即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或地区受保护,不具有域外效力,特殊情况除外。但是,无形文化标志权之效力应当不受地域的限制,这是因为:(1)无形文化标志是特定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具有典型个性特征的文化遗产,对其进行保护之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加强国际社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合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免遭破坏、损坏或灭亡,[32]当然也包括防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亵渎性使用。(2)无形文化标志是特定国家、民族、群族、地区或个人历经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传承积淀而成的精神遗产,其他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个人都有义务尊重它、保护它。(3)拓展无形文化标志权的效力空间,不会给其他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个人的正常活动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