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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0-05-28  阅读数:

无形文化标志权可以阻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特征是无形性,而且它的无形性表现为人们的口传身授。因此,在许多情况下,某项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始地与后来的传播地可能不同,从而导致彼此的纷争。例如,“端午节起源于我国,但却被韩国申报了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种情形,就是传播地与创始地争抢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无形文化标志权有利于此种纠纷的解决。

 

    4. 无形文化标志权可以阻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亵渎性使用。据有关资料介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遇到的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亵渎性使用。众所周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守望人们的精神家园。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守望人们的精神家园,防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亵渎性使用。例如,“梁祝已列入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当受到保护。但是,香港某影音公司将梁祝拍摄成了一部三级片,就是对梁祝这一无形文化标志的亵渎性使用,只有通过无形文化标志权来禁止之。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现在还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还没有给无形文化标志授予特别权利,仅凭现有的法律制度不可能阻止香港某影音公司的这种亵渎性使用行为。有了无形文化标志权,相应的权利人就可以对这种亵渎性使用行为行使停止侵害请求权,保护无形文化标志不被亵渎、贬损或侵害。

 

    5. 无形文化标志权有利于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是保护和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文化部在分析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时,明确指出后继乏人是导致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灭绝的根本原因。[36]为什么会出现后继乏人的现象,很重要的一个现实原因是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资金资助或扶持,以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自生自灭的文化现象,故而出现传承人的断层。

如果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与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集体或者个人就能享有特别权利,能够通过保护与利用,尤其是使之活化,开拓相关的市场,相应的传承人就有了继续传承的动力。以泥塑这项无形文化标志为例,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一段时间,其传承人就出现了断层现象,其原因就在于它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没有了市场。现在,“泥塑技艺的传承人就不会匮乏,其原因也在于泥塑市场很好,“泥人张是一件注册商标,“泥人张的泥塑是知名商品,相关企业和个人拥有专用权,不仅其技艺有了传承人,而且为许多从业者解决了就业问题。近些年来,在泥塑技艺方面发生了权利冲突,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没有将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无形文化标志授予专有权,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并且是最重要的原因。

 

 

 

 

    四、结语

 

    以无形文化标志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次就是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机构,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凡属于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给予保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确定的范畴,它首先需要挖掘、收集、整理、确认,因此,对于尚未收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授予无形文化标志权给予保护,则是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我国将在十一五期间,出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7]

 

 

  这个名录将是确定我国无形文化标志权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重要依据。今后挖掘、收集、整理、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能够获得保护。这一点与地理标志权所保护的地理标志一样,只有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才能获得保护,未经登记注册的则不能获得保护。

 

 

  目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无形文化标志权应由文化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部负责保护;属于某个民族、族群或地区的,则可由相应的民族、族群、地区的代表机构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属于个人的,则由传承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一旦获准登记,则产生无形文化标志权,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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