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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0-05-28  阅读数:

 

    社会干预性传承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财政资助等,建立传承人培养制度,保障传承活动的实现,促进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韩国的做法证明社会干预性传承是非常有效的,是成功的。[8]

 

    ()法律保护模式

 

    除了上述行政保护模式之外,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会产生更好的效果。[9]综合考察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大体有四种模式。

 

    1. 法国模式。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法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1793,法国制定《共和二年法令》,明确规定法国领土内的任何一类艺术品都应受到保护。1830,法国政府设置文化古迹处”,专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1840年以来,法国先后颁布过保护文化遗产的一系列法律,1887年的《纪念物保护法》、1906年的《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1913年的《历史古迹法》、1930年的《景观保护法》、1941年的《考古发掘法》、1973年的《城市规划法》等。[10]法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做法,不仅直接保护了有形文化遗产,也间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了无形文化遗产。但是,法国至今没有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无形文化遗产的法律。

 

    2. 日本模式。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日本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先后制定了三部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对日本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提供了蓝本。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等5类。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以法律形式为无形文化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1954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明确规定了无形文化财保持人的认定制度,新增了无形民俗资料记录保存制度。1996年第4次修订《文化财保护法》时,制订了文化财登录制度。为了实施这项制度,日本政府拨专款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工作,使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保障。

 

    3. 韩国模式。重点扶持传承人制度。在韩国,除了其政府之外,组织团体、社会公众都非常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此,国家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奖励办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韩国于1962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建立了最具特色和效用的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该项制度把握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绵传承有了保障。根据这项制度,最顶层的传承人被授予保有者称号。能够获得这种称号的是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到目前为止,被授予保有者称号的不到200人。[11]    凡是被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者称号的传承人,不仅能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财政资助,而且还能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另一方面,为了宣传和弘扬韩国传统文化,法律规定被授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者称号的传承人,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每年须举行两场以上的国内外公演活动;须将其技能或艺能传授给金字塔尖下两层的传承人。处于金字塔尖下两层的传承人,保有者带领下进行传统技能和艺能研究,并在保有者不能承担其职能或去世后继任。[12]这种制度不仅保证了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延续性,而且还提供了不断丰富、完善民俗文化技能或艺能的条件。实践证明,韩国的这种金字塔式的传承人制度产生了特别显著的文化效果和经济效果。在文化效果方面,这种制度使得韩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延绵不断地传承下去,得到了韩国民众的普遍认可;在经济效果方面,由于保有者的技能或艺能得到了社会公众和政府的普遍认可,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大幅度提升,给地方政府和社会带来了巨额的经济回报,促进了经济发展。

 

    4. 版权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版权保护的方式,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中的一种。到目前为止,除《公约》之外,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这种现象表明,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当下,有些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做过一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索。例如,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国内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化的国家。它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作品授予著作权,并特别规定其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任何人以营利目的使用民间文学作品,既需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第三世界国家在此方面也做过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坦桑尼亚1996年的《版权及邻接权法》规定了保护传统文化的内容,要求向大众传播文艺作品、民间文化及其他文化产品,并积极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又如埃及的法律规定民间传统文化不应该属于个人,而是群体的集体财富,国家是民间传统文化的拥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国家缴纳使用费,传统文化的保护期应当不受限制。[13]

   

    除了上述几种保护模式之外,还有采用专利、商标、合同、隐私、商业秘密、不当得益等方式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14]

   

    ()行政保护模式与法律保护模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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