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0-05-28 阅读数:
由上可知,以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可行的,但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鲜明的个性特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不能完全脱离物质文化遗产,也不能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缠裹在一起,因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就应当有更多的维度。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显然都不是独行者,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进行的。客观地说,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的国家或地区还没有单独采用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的,而是两者合用。《公约》要求成员国同时采取多种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行政模式与法律模式的结合。事实上,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的确难以采用单独的行政模式或法律模式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足够有效的保护。这是因为,行政保护模式和法律保护模式各有其利弊:
1. 行政保护模式的利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行政保护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国务院办公厅
显然,根据该《意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政府应当发挥最主要的作用。现在各国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2)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确认。《公约》所提供的保护方式中居于首位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由此可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工作。从《公约》的规定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非常丰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须依照行政程序办理。(3)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制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也需要依靠有关行政机关。(4)有利于确定传承人并建立相应的扶持制度。另一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行政保护也有许多不足,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政府的支持,但是不能由政府包办,应当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源发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传承人的积极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性传承。政府包办或者过分干预,很有可能将本应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遗漏,将没有重要文化价值、精神价值或经济价值的东西甚至是文化糟粕或文化垃圾纳入了保护范围。
2. 法律保护模式的利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法律保护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严。日本、韩国制定《文化财保护法》为无形文化财提供法律保护,确立了无形文化财的法律地位,不仅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激发了社会公众对无形文化财的普遍尊重。(2)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大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和谐和人类的进步。以法律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能够使之制度化,而不至于因人而异或者因事而异。(3)有利于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源发地的组织、团体或者个人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充分行使权利,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绵不断地传承下去。这种保护模式之缺陷在于许多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开发和利用,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忽视对传承人的培育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行政保护模式还是法律保护模式,单独运行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别权利模式
如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式多样,但各种保护模式都有明显缺陷。例如,若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他人的亵渎性使用,以何种方式予以阻止,就是一个问题。再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他人利用时,其原住民理应参与利益分享,但现有的保护方式都没有这样的规定。[15]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更好的保护。这种新的权利模式须满足以下条件:这是一种特别权利,[16]既不同于已有的某种知识产权,又能与之相关联,并且还能兼容现有的民事权利制度,不至于增加过高的制度成本。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无形文化标志权[17]就是最佳制度选择,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进行了有机对接。
(一)无形文化标志权的基本特征
无形文化标志实际上就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我国为例,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已正式确认了518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梁祝传说等,就是我国或者相应地区的无形文化标志。[18]无形文化标志是特定国家、民族、族群、地区或者个人的精神遗产,是一种文化符号,曾经历过漫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研究历史演进。例如,“梁祝”故事已在民间流传1 460多年,被誉为爱情的千古绝唱,是一种无形文化标志。[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