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1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进一步鼓励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国家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三)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实行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七)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执行。
(八)在我省新创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九)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符合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为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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