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9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一些企业纷纷来函询问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问题,对此,我局答复如下:
“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有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