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9 阅读数: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广州市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认定。
第四条 市工商局成立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受理和审定,并进行公告及颁发证书、奖牌。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人数须为单数,人选由市工商局确定。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人选由主任委员任命。
第五条 认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审查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
(三)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询意见;
(四)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作审议决定。
其中对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或不受理,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认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六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广州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三)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发展良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并长期保持稳定,消费者投诉少,没有被质量监督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委员会通报批评;
(六)商标宣传面大、覆盖地域广;
(七)出口商品的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或使用,拥有较大的出口贸易规模;
(八)商标所有人有较高的商标意识,设有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商标,注重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九)存在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理由。
为了便于认定,认定委员会可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便于操作的具体、量化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实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不定期认定的方式。
第八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申报,自行举证。申请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材料,并附送近三年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将申报材料用A4复印纸规格统一装订成册,并向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后,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件,对其申请资格、材料装订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以认定委员会名义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凡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退回申请人。
第十一条 认定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需要作进一步审查的,可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认定著名商标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审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
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第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广州市著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和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认定委员会对认定的广州市著名商标制作《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认定委员会审定广州市著名商标申请实行回避原则,即认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申请人认为认定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对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认定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半数以上委员决定。
第十八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以职业道德和廉政规定为约束,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以权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
第十九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并负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工作人员在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市工商局取消其委员资格或停止其认定工作,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二条 只有经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后,才能由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荐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
广州地区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注册商标已经依法认定为弛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自动成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不收费,但刊登公告等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