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2-05 阅读数: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骆惠宁
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 省政府设立的著名商标认定机构,负责全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著名商标的受理、审核、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质监、商务、经济、科技、环保、税务、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注册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该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
(二)商标所有人住所地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主要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所在地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书;
(二)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等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额、销售区域和市场占有率等资料;
(四)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商品质量证明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受保护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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